论《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投资协定性质


  摘要:《服务贸易总协定》在性质上是各国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并非贸易协定,这是由服务本身的性质造成的。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性质和宗旨看,发达国家有意搭多边贸易体制的便车,以服务贸易之名行对外投资之实;从《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的分类看,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无疑要伴随着跨国投资;从《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规定看,这里的待遇实际上是给予服务的提供者而不仅仅是给予作为商品的服务;从《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市场准入的规定看,市场准入允许服务提供者在他国进行投资设业,这涉及东道国对外资的审批。《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订,不仅丰富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议题,也为世界贸易组织的运行带来了新的挑战。
  关键词:《服务贸易总协定》;投资协定;服务贸易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0)03-0077-04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诸协定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具有很强的投资协定的性质,这是由服务这种商品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的,也必然反映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内容当中。许多学者只看到服务这种最终的商品形式,却未顾及由于服务的特殊属性而使得服务的跨国提供必然伴随着国际投资。而《服务贸易总协定》是打着贸易协定幌子的国际投资协定。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具有国际投资协定的性质,而国际投资与一国的经济主权关系甚大,对于我国这样的外资接受大国而言必须仔细研究《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内容进而做出能力所及的承诺。因此,有必要对《服务贸易总协定》这类借贸易协定之名、行投资协定之实的国际立法动向进行密切的关注。
  
  一、从服务的特征看,服务的提供多伴随着投资行为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服务是指提供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与其他商品特殊使用价值不同的是,这种劳动不是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持西方经济学观点的学者认为,服务是个人或社会组织为消费者直接或凭借某种工具、材料向消费者个人或者企业提供旨在满足对方某种特定需求的一种活动和好处。无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都认为服务是一种区别于有形商品和无形智力成果的、有价值的、可以用以交换的人类劳动产品。可是服务毕竟不能像有形商品那样进行跨国贸易,服务的提供就是服务的提供者进行的一种投资行为,这一点可以从服务的特征中明显看出来。
  服务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服务具有无形性,即服务区别于以有形商品表现出来的一般的劳动产品。第二,服务在大多数情形下和服务的提供者不可分离。第三,服务具有异质性,即为满足服务的提供者的特殊需求,同一个服务的提供者对不同服务的消费者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并不相同。第四,服务消费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服务的提供者对服务的消费者一定的服务,并不会发生诸如货物买卖那样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第五,服务一般不可通过一定的介质予以存储。除了通过卫星、网络等媒介提供服务外,服务的提供者和服务的消费者一般需要面对面的交易,而不能存在地理上的间隔。服务的这种不可存储性使得服务交易和有形的商品买卖交易十分不同,即除了少量可以跨境提供的服务如邮递服务外,需要服务的提供者当面向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不能像有形商品那样可以跨境交易,而这也是一国的服务提供者若想对位于另一国境内的国民提供服务而必须到另一国进行投资开业的原因所在。
  例如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究竟是提供一种服务还是一种投资,对传统的银行业来讲往往是提供一种金融服务,同时这些银行又进行着许多投资行为,就像投资银行摩根士丹利与蒙牛管理层签订的“对赌协议”究竟是金融服务还是投资行为恐怕很难确定,只能含糊地认定其既是投资又是服务。服务本身所具有的这种与投资分不开的性质也使得《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对服务贸易进行规定的同时不能撇开投资不谈。
  
  二、从各国签订协定的背景和目的看。《服务贸易总协定》具有投资性
  
  由于新科技革命发展,一方面,货物贸易的蓬勃发展带动了与货物贸易有关的银行、运输保险等服务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完成了从农业、工业向服务业的转型,在服务行业中具有相当大的比较优势。由于大部分的服务贸易需要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易,发达国家的服务提供者若想为其他国家的国民提供服务,则需要到该国进行相应的投资,设立公司法人等实体机构。由于各国之间并没有达成统一的多边投资公约,并且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发展水平低,不愿意对实力强大的发达国家开放市场,因而,发达国家的投资者尤其是服务行业的投资者要进行跨国投资困难重重。无法投资设业,展开经营、提供相应的服务更无从谈起。于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力图将服务贸易纳入关贸总协定(以下简称GATr)这一多边贸易体制之中,借贸易之名展开跨国投资。美国于1982年在GATr部长级会议上提出了在GATF中列入国际服务贸易的计划,并最终于1994年4月15日,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一揽子协议提交成员签字、接受。此后,各国又协商并签订了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具体部门的一系列的附件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可概括为,希望依透明化与逐渐自由化建立服务贸易的多边性框架,促进开发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从服务贸易协议条文的宗旨来看,各国签订该协议的目的只是发展各国间的服务贸易,但是笔者认为签订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为了便利发达国家的对外投资。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下一般只包括货物贸易协定,投资协定本不包括其中,但发达国家为了将投资协定纳入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完全可以将投资协定以贸易协定的外形表现出来。此外各国在签订服务贸易总协定时,如果单纯地想要规制服务贸易,那么完全可以将服务贸易作为货物贸易的一种类型纳入货物贸易总协议中去,而不必单独签订《服务贸易总协定》。结合《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投资性来看,之所以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协议受到各国的重视是因为《服务贸易总协定》实质上是一个投资协定。纵观该协定全文,它所规定的规则完全适用于国际投资的全过程,一笔投资的汇兑结算、机构设置、利润汇出等各阶段完全可以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贸易总协定》纳入到WTO多边贸易体制的范畴,其实是发达国家有意将投资和贸易问题混淆,进而搭多边货物贸易体制的便车,令发展中国家在投资领域对发达国家做出更多的市场开放的承诺,进而便利发达国家进行资本输出。
  
  三、从协定对服务类型的划分看,《服务贸易总协定》具有投资性
  
  《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的内容,是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法律体制的重要构成部分,是世界贸易组织项下规制服务贸易的重要协定。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它主要规范各成员方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各项国内管理措施。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第一条将其所适用的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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