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Q精神胜利中的法


  内容提要:通过了解法律的内涵,从广义与狭义方面去理解这个世界,从辩证分析的角度去剖析法律与时空的关系。在那样的年代,阿Q的朴素唯物主义法律观里有所反映。从远古时代,人类未起源的侏罗纪,除了霸王龙独居开始,那时的规则和纪律还没有人性的逻辑性.随着物理学科技的继续发展,人类不仅对我们的起源开始了解,而且对宇宙有了整体认识,只是时空正与我们难以用现在的实验相证明,爱因斯坦的遐想,法律与时空涉及各个领域,需要我们共同面对。
  一、法律的内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人去保证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社会现象和规范体系。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但它是永永远远存在的。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是阶级社会的特殊社会现象。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人类进入奴隶社会就开始有了法律,汉莫拉比法典就是法律的重要标志。公元前25世纪及审判记录,在美索不达米亚地区——土地诉讼案判决,也都是出现了法律的有力的证据。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法的过渡中,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中,法律体现的意志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工人阶级和人民的利益是统一的。在经济方面、政治方面、文化方面、社会建设、对外方面都有重要的意义。
  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形式虽有不同,本质上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即集中地表现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与共同要求。统治阶级为了保护本阶级的共同利益,运用国家政权,把本阶级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表现为法律规范,以此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建立与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法律所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物质生产方式诸因素。任何统治阶级都不能离开物质生活条件随心所欲地创制法律。离开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律就失去了它所依附的基础。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揭示法律的本质,是唯物主义法律观与唯心主义法律观的根本区别
  二、阿Q的法律观
  在《阿Q正传》里“阿Q精神”简单的说就是一种是自慰精神或者是自贱精神,学者概括为:阿Q的自欺欺人、自轻、自贱、自嘲、自解、自甘屈辱,而又妄自尊大、自我陶醉等。简言之,是在失败与屈辱面前,不敢正视现实,而使用虚假的胜利来在精神上实行自我安慰,自我麻醉,这叫典型的精神胜利法。它来自鲁迅先生1921年在《晨报》副刊上发表的中篇小说《阿Q正传》的主人公阿Q的形象。阿Q已经成为一个专有名词被世人所运用。阿Q是一个横遭压迫、备受屈辱的雇农流浪汉,他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自己安慰自己,都自以为是“胜利者”。阿Q性格中最为鲜明的病态特征,便是精神胜利法。“阿Q精神”通常是被那些需要胜利而又无法得到胜利的人用来维持自己精神上的平衡的一种药方,也可以称为一种自欺欺人的骗术,常常表现在走向没落的统治阶级的精神状态中 。其实它是一种生活中的弱者的典型思想和精神,更严重地存在于被帝国主义欺侮的半殖民地的封建统治阶级之中,不只是中国有,其他国家也有。从人类思想的普遍性来讲,被统治阶级要受统治阶级思想的影响,所以在旧中国国民中也就普遍存在着阿Q精神。那时的 法律存在着朴素辩证唯物主义,有一定的可取之处,阿Q的一系列理论思想都可以归纳为阿Q精神。阿Q精神包含:输赢运气理论,指责队友理论,诬陷队友理论,不占便宜就是吃亏理论,只求一次真正输的理论,自己是社会最低层理论。阿Q精神胜利法,阿Q精神盈利法,阿Q精神亏损法。阿Q理论是从鲁迅的精神胜利法的现代提现和诠释,从社会学上讲,阿Q理论融合了精神胜利法,仇富,愤青甚至报复社会的心理。阿Q精神,又名阿Q思想或阿Q理论,阿Q的一系列理论思想都可以归纳为阿Q精神。其在心理学和社会学具有极高的地位。阿Q精神的精髓在于,愤恨一切比自己富有或者在某种领域比自己领先的人或事。充分理解阿Q精神的人,可以做到从言语或行为上阻碍事情良性发展,从而得到更高的自我满足,并在心理体现自身的社会价值。法律还是需要一种精神,来领略世界的和谐。
  三、从宇宙观了解法律
  宇宙是无限延伸的,是一个四维空间。爱因斯坦为说明相对论讲了这样一个故事:在未来的某一时间,有一对20岁的孪生兄弟,弟弟乘宇宙飞船以29万千米/秒的速度飞行,哥哥留在地球上。50年以后,当哥哥已经变成白发苍苍的老人时,却发现弟弟还是一个30多岁的年轻人!原来,对于乘坐光速飞船的弟弟来讲,才刚刚过了几年!现在,这种穿越时空的梦想已经越来越多的出现在电影里。虽然现在它们仍是幻想,但也许在将来的某一天就会成为现实。
  爱因斯坦的理论已得到充分证明,那时的宇宙将出现一部新的法律,虽然现在国际司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只是一个小圈子,人类为了生存会不会寻找下一个生物圈,这都是一个值得深思的科技问题,全球变暖等现象的出现,下一个环保问题的出现等有待证实法律的强制力,那时的法律是新的星际法律的出现。
  法律的作用正在日益深入,法律涵盖了各个方面领域,解决需要我们的努力 法律具有明示作用。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法律具有预防作用。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解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严格及时有效的执法也可以警示人们,莫违法,违法必受罚,受罚不可变通也。这样可以在每一个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坚不可崔的思想行为防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则方,欲圆则圆的良好的规范效果。
  法律的校正作用,也称之为法律的规范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校正。法律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理顺、改善和稳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则是一个高度秩序、高度稳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会。这也是法制的最终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综上所述,法律作用的大小,主要是由立法质量,普法质量和执法效力的大小所决定的。在立法上,必须在明确是非的法律界线的界定上,一定要做到一就是一,二就是二,绝不能在合法与非法的行为界线的划分上出现一些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表述。更不能在对违法处罚的裁量上有幅度的现象出现。在普法上,对于每一部法律都要做到人人皆知,不留死角。只有知法才能使具有法律的明示作用,法律的预防作用才能得到更好地体现。知法是守法的前提,立法是知法的前提。在执法上,对于任何一部法律,不管它制定得多么明确、严密和严厉,普法工作做得多么的广泛而深入人心,如果出现执法不严,对违法者惩处不力(不及时不严厉),再严厉的法律也会成为了一纸空文的,形同虚设,没有任何意义可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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