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的保护


  【摘 要】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国际私法的主体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因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具有法律人格。近年来,随着国际私法的不断发展,国际私法所保护的主体,尤其是弱者,也不断得到重视。
  【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利益;权益保护
  一、弱者的范围
  国际私法主体的范围非常大,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都有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主体,而弱者就是这些主体之间的一个相对概念。国际私法领域中的弱者包括如下几类:
  第一,涉外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子女、被抚养人、被收养人、被监护人。
  第二,涉外合同领域中的一方当事人。如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雇佣合同中的雇员、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
  第三,涉外侵权领域中的被受害人。不论是在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关系中,只要受害人的自身权利受到加害人的不法侵害,他就属于弱者地位。
  二、弱者的特征
  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相对性。在一个特定的范畴中,才会存在强弱之分。弱者是由于生理、年龄、经济地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不足,在一个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例如,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相对于男子处于弱势地位,属于弱者。但在对子女的抚养关系上,就不处于弱势地位,不是弱者。
  第二,变动性。弱者的身份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可能会随着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比如在子女年幼时,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存在抚养关系,未成年子女属于被抚养人,是弱者。而当父母年老时,子女与父母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父母属于被扶养人,是弱者。
  第三,法定性。在所有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身份上强弱的差别都是客观存在的。但法律为了保护弱势一方对其利益以倾斜式的保护。从我国及世界各国的有关立法可看出,弱者身份的取得源于法律特别的保护性规定。
  三、我国对弱者利益保护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并自2011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的颁布,使我国冲突规范立法实践逐渐走向系统化、全面化。该法同时也相当大地弥补了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保护所存在的漏洞。
  (一)涉外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适用
  1.关于扶养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该规定要求法官在选择法律适用中必须选择有利于被抚养人的法律,使被抚养人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2.关于监护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与涉外被扶养人一致,被监护人作为弱势方得到了法律的倾斜性保护。
  3.关于父母子女、财产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对该关系的调整与扶养、监护关系有所不同,其为一般适用当事人共同居所地法律,例外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二)涉外合同领域的法律适用
  1.律适用。《法律适用法》第42条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该法律间接地指出,对于订立消费者合同,当事人间不能采取意思自治。根据该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对比经常居所地法律和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选择更有利于自身的法律适用。这极大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给了消费者一定程度的自由选择权。但我认为该选择权的范围不够大,仅局限于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和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比如当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即使选择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更能保护消费者自身利益,也只能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这样消费者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
  2.适用。《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该条废止了劳动合同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虽然未给予劳动者选择权,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用人单位的选择权,防止用人单位刻意选择法律适用以侵害劳动者权利。
  (三)涉外侵权领域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这是对一般侵权行为适用法律的规定。我国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针对特殊的侵权行为作了特殊的规定。比如,对于产品责任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法》第45条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法律赋予受害人一定的选择权,受害人可以选择对其有利的法律适用。
  四、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利益的措施
  虽然《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加强了我国在国际私法领域对弱者利益的保护,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我认为可以从如下措施:第一,增大保护弱者利益的适用范围。比如可以在涉外收养、保险合同等领域立法保护弱者利益。第二,将保护弱者利益的理论上升为我国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这样我们就实现了从根本上保护弱者利益。
  参考文献
  [1] 徐东根.国际私法趋势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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