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的编纂及新变化


  摘 要:《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可以从政治决定与政治推动、立法进程、学者和公众参与三方面进行阐述。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之下,民法典常常包含着一个民族的精神密码,表达了一个民族对一系列关键问题的基本立场,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也不例外。《民法总则》在承继《民法通则》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又有重大的理论创新,其规定具备体系性与合理性。《民法总则》的制定完成,适应时代经济、人文和法治特征的要求,彰显民法典的人文主义立场和精神,迎接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挑战,保障人对新型权利及其客体的享有和支配,标志着《民法通则》完成了历史任务,标志着中国当代民法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奠定了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基础和分则各编的框架和内容。
  关键词:民法总则;绿色原则;国家;死者人格利益
  2017年全国两会闭幕,受到全国上下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终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受到海内外学者、专家教授等一致好评,肯定了我国的民法总则。我国民法典从无到有,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经济生活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作为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自此开启“民法典时代”。《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核心,有许多创新性制度,将深刻影响并改变人们社会生活各方面。本文结合对《民法总则》的学习,简要梳理一下民法总则的制定以及新变化。
  自20世纪末,我国一直都将制定民法典作为法治目标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多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1998年再次提出了加快编纂民法典的立法进程,除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审议稿以外,专家学者各抒己见。以梁彗星教授为代表的现实主义模式,其主张以德国的五编制和民法通则为编纂基础。以徐国栋教授为代表的理想主义模式,其主张以重要性为标准进行编排,按照人身关系法、财产关系法以及国际私法的顺序构建民法典。以江平教授为代表的松散式、邦联式的立法模式,这种模式明显受英美法影响,主张民法典无须按照严格的逻辑关系,也无须要求完整的体系。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编纂民法典,意义重大。编纂《民法总则》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通过编纂《民法总则》,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基本规则,亦为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健全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2015年3月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成立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5家单位参与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并组织开展民法典编纂工作。民法总则共11章,206条,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
  《民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了民法的立法宗旨,删除了《民通意见》的部分内容。增加了第三条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也是民法中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表现。在《民法总则》之前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民法总则以成文法的形式新增加了守法及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这也是当年四川泸州二奶状告原配案中法官用“公序良俗原则”审理的案件。《民法总则》增加第十一条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类似刑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民、商事领域部分法律规定了民商事活动的特殊规则,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也涉及行政法律关系等,需要在民法总则中作衔接性规定。
  2013年9月7日,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发表演讲时说,“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句话反映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如是体现,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这样规定,既传承了我国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十八大以来我国新的发展态度,同我国国情相适应。蓝天白云、青山绿水弥足珍贵,而我们现在的环境形势较为严峻!北方大部分地区到了冬季都有严重的雾霾,春夏又有沙尘暴。正是因为这样,所以我们才要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实践绿色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环境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同时也是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新增的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九条规定了未成年限制行为能力,由原来草案规定的六周岁改成了八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八周岁的儿童“打酱油”受到法律保护。草案原文: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过去,我们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是十周岁,只要不满十周岁,除了一些特别简单的事情之外,基本上都要由家长出面代理。但此次《民法总则》下调了这一年龄标准,降到了八周岁。为什么没有降到草案的六周岁,最终定的是八周岁呢?因为现在的孩子都心智成熟较以前更快,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但因为各地区的差异以及孩子个体差异定六周岁并不适应社会的总体水平要求。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近年这样的报道屡见不鲜:明明是见义勇为,甚至在救助他人时受伤,可最终救人者不仅得不到被救助的人的感谢,反而可能被要求赔偿,英雄“流血又流泪”这是一个民族的悲哀。为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称,这是为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用法律形式对见义勇为行为予以鼓励和保护。这项修改建议,对鼓励和保护救助者及救助行为作出了规定,避免英雄“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哀。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民法总则》首次规定死者的人格利益的保护。因为近几年屡见有人侮辱英雄的事件发生,网络上某些知名大V为博关注度,侵犯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加多宝作业本事件就是如此。当时《民法通则》没有一个条文对这个问题加以规定,甚至也没有办法引申出对死者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意思。因为在那个时候根本就没有在社会实践中出现这样的问题。而随着网络的发展,现在却时有发生,一些人为博眼球,歪曲事实,利用诽谤抹黑等方式恶意诋毁侮辱英烈的名誉、荣誉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我们应对此予以规范。而这里的英雄烈士一般都是已故的死者,而不是生存的自然人。
  《民法总则》规定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从2017年国庆节开始的行为必须符合《民法总则》的规定,原《民法通则》总则部分失效。其他民事法律与《民法总则》抵触的部分,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所以从2017年国庆节开始,新的行为必须按《民法总则》规定执行,以前旧行为与现在规定不同的,以前的行为仍有效,且不违法。
  参考文献
  [1]刘颖:《民法总则》中英雄烈士条款的解释论研究,载《法律科学》2018年36期。
  [2]张鸣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制定,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
  [3] 郭彩云:论我国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南京师范大学2017年硕士学位论文。
  作者简介
  许涵,1994年4月,陕西省咸阳市人,西北政法大学2017级硕士研究生,法律(非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反恐怖主义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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