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对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作用探讨


  【摘要】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进步,我国基金管理体系逐渐发展健全,尤其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已经逐渐成为证券市场模式中非常关键的一部分。在证券市场中,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和交易是主要的工作内容,也是象征着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性要素。因为证券投资基金运行着人性化管理机制以及长期性投资体系,因此,助力了证券投资基金,也为证券市场交易规模的优化和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本文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了简要分析,并从多个角度着重阐释了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最后集中讨论了证券投资基金对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作用,以供参考。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 发展 作用
  一、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一)内涵
  所谓证券投资基金就是借助发售基金份额合理性募集资金的独立型基金财产结构,在证券投资基金体系内,基金管理人员对基金进行系统化管理,基金托管人有效托管相关资金,并且借助资金组合体系完成投资项目,而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则会按照其掌握的基金份额享受经济收益并共担经济投资风险。需要指出的是,若是按照基础性投资对象的差异对投资基金进行划分,除了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是较为关键的基础性投资类型。
  按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要求,证券投资基金形成了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投资模式,发行基金单位会依法合理性的聚集投资者的资金,然后将其直接交予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合理性托管和应用,完善基金的处理过程和应用水平,并且保证基金管理人能按照市场要求和实际发展趋势更好地应用募集资金,在投资市场内完成股票交易、赵权交易等金融投资项目【1】。
  (二)理论
  证券投资基金梯形内,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受托人是最基本的三个基础性要素,借助契约式基金管理结构呈现出了三角结构,互相成为信托理论中的“委托一代理”关系。第一种关系,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形成信托契约关系,而基金管理公司借助认购和销售保证这种委托关系的有效性。第二种关系,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投资者的委托和代理,对资金进行有效投资,而基金投资者在获利后要与其进行收益分配。第三种关系,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公司,两者就是基础性委托和代理关系。综上所述,可以用三种基础性元素理论对其进行分析。1)委托人理论。委托人就是最基础的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投资项目的发起人,主要的责任就是基金管理,在确定基础性基金类型后,发行相应的收益凭证,利用投资决策有效對基金资产予以应用和具体投资,其最根本的权利就是资产的处置权,其和投资者之间形成了基本的信托契约关系。2)受益人理论。受益人就是基金的实际拥有者,也是整个环节的基础性投资者,利用购买受益凭证后成为整个体系中的关键,在契约体系内,其自身并不具备干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的能力,但是能借助受益凭证和持有资金的份额收取相应的经济收益。3)受托人理论。主要是基金托管人,占有基金资产,要结合契约规定,有效负责办理证券管理业务和现金管理业务,从而借助会计核算业务的同时完善管理水平。
  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本身就是信托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的组合,也是一种变相的信托结构,在传统信托体系财产运作基础上,保证信托公司能将信托资金直接应用在投资领域,维护基金管理项目的完整程度,也为基金资产投资在股票市场内奠定坚实基础,确保不同领域内实现不同经济收益的增长。对常规化经营企业而言,投资者在获得投资收益的同时,企业会借助投资资金进行经济收益的管理。而在证券投资基金体系内,按照信托理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投资者之间形成的是基础性的委托代理关系,基金管理企业只是接受基金投资者的基础性委托,代理基金投资者对基金进行处理和操作,因此,基金管理公司会在实际工作开展后将自身财产和基金资产予以有效的划分,确保投资基金能落实到位,且基金管理人员会借助专业化的知识水平和市场预测结果对基金资产展开投资运作,一定程度上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收益。因此,证券投资基金就是资金的输出管理渠道,将多数利润传输到基金投资者那里后,结合投资人确认原则,对最终的收益进行管理,结合其实际情况完善的基金税制设计理论也被直接定义为导管理论,这正是证券投资基金的理论基础【2】。
  二、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分析
  (一)具体政策
  1.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税收政策
  在对证券投资基金政策分析的过程中,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分析十分关键,其基本的税收政策和应用要求也存在着差异,要想对其进行细化分析和综合评断,就要落实系统化税收政策分析机制,从而整合信息处理效果。
  首先,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封闭式基金在实际分配机制中会获取企业的证券差价,并且,应用体系也会结合税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标准化流程有序建立,对个人投资者会实际征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其基础性的税款会在基金分配过程中就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有效收取和整理,保证相关额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且,实际征收的数额一般是20%的个人所得税。然而,与其相对应的就是开放式基金项目,其基础性的差价收入的实际归属并没有利用法律进行明文规定,上市公司、债券企业是否对其进行代缴个人所得税比较浮动。正是由于相应的信息结构和数据分析框架没有固定的模式,因此,开放式基金管理结构的自由度较高,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两者也各有约束【3】。
  其次,储蓄存款利息的收入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投资者在封闭式基金体系中,基本的储蓄存款利息并不会直接进行所得税征收,也就是说,对于所得税项目而言,投资者的储蓄存款利息没有直接影响,其整体结构也较为独立。而在开放式基金项目中,投资者在从其中取得的存储利息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最后,结合我国证券基金税收政策的框架结构对实际问题进行系统化分析和整合,其框架建立过程最重要的就是封闭式基金税收政策,而在随后发布的相关基金税收政策体系中,调整规定也是会独立出现在税收文件中。基于此,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调整是和税种调整相呼应的【4】。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税收制度的形成和运行过程都较为特殊,并不能完全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要整合前后衔接结构和完善程度。并且,证券投资基金中对其具体情况没有展开说明,只有将开放式基金税收政策和封闭式税收政策进行合并和统筹分析,才能真正建立有效且清晰明确的税收体系,维护证券投资基金工作的可持续性发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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