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盗后出险,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


  王某购买一辆富康轿车自用,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使用后不久,汽车被盗,王某当即向公安局和保险公司报了案。过后,窃贼在使用被盗汽车过程中,违规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手受伤,住院治疗花了近2万元医疗费,王某的汽车也被撞损。幸运的是,正是由于这一次交通事故,使这起车辆盗窃案得以告破,被盗车辆被追回,但盗贼却逃跑了。事后,摩托车手要求车主王某赔偿其住院的医疗费2万元。而王某修复其受损汽车也花费了80000元。于是,他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摩托车手的医疗费和汽车修复费共计2.8万元。
  保险公司在审核后却向王某发出了拒赔的通知,其理由是,盗贼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汽车受损并致第三者受伤,显然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王某咨询了有关法律专家后,却坚持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全部保险责任。他所持的理由是,《机动车辆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失窃后,盗贼驾驶保险车辆时造成的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属保险责任,但也没有明确规定其属于除外责任。对于这一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根据公平互利的原则,保险公司应该先履行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可以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再行代位求偿权,这样双方的利益都可以得到维护。
  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即聘请律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保险车辆在被盗后由盗车者使用,完全脱离了王某的个人控制,在这过程中,该车所发生一切,王某都无需承担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也就无需承担本案中的车辆损失和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的理由是,
  首先,从保险法律关系角度来看,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而非其他人,因他人造成的事故责任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构成保险事故和赔偿责任必须有以下要素:一是行为主体必须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二是行为主体必须是持有效驾驶证开车;三是必须是发生意外事故。而本案中盗贼显然不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也不是被保险人允诺的人,而是与保险合同无关的第三人,因其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致使摩托车及其驾驶员的损伤责任不应属于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保险人理应拒赔。
  其次,从保险的本质和经营特征来看,保险的职能在于补偿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以风险为经营的对象,但又不是承保所有的风险,对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而引发的风险就不予承保。盗贼偷窃保险车辆是一种犯罪行为,他既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即使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因违法造成的事故,保险公司也不能负保险责任,因而,保险公司对此拒赔是理所当然的。
  
  [评析]
  很可惜,本案中的车主没有投保车辆盗窃险,要不他就可以得到赔偿了。保险是一种很专业的经济活动,每个险种都对保险责任作了很具体的规定,只有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车主只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这两种险种只承保车辆在合法使用过程中所造成的车辆损失和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并不承保盗窃引起的损失。而盗贼盗用保险汽车,显然不是合法使用汽车,这样他引起的第三者责任就不是车主的责任,也就不是保险公司的责任。

推荐访问:出险 被盗 保险公司 应承担 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