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税费改革


  【摘要】 国外征收环境税已经有30多年历史,环境税为这些国家的环保事业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为实现我国未来10年的节能减排目标,我国有必要征收环境税,建立自己的绿色税制,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挥重大作用。
  【关键词】 全球变暖;节能减排;环境税
  
  一、环境税的定义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生态环境是一种稀缺资源,这种稀缺性体现了生态环境的经济价值。但是,在传统经济体制下,生态环境资源往往被随意无偿占用,形成了资源无价、原料低价、产品高价的现象。庇古认为,生产者和消费者通常没有考虑到其行为所带来的社会成本。通过征收环境税使个人为其产生的社会成本买单,环境税使得影响外部环境的社会成本纳入到整个成本价格体系中。通俗的来讲,也就是企业生产及个人所产生的污染物会对环境造成损害,形成一项外部的社会成本。通过环境税的征收,将这种外部成本加入到产品价格中。当消费者购买产品时,无污染或污染小的产品与污染高的产品价格之间肯定有差异,消费者会倾向于购买无污染或污染小的产品,从而改变了企业与个人的行为方式向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
  二、国外环境税的发展概况
  国外最早开始征收与环境相关的税费大致是在20世纪70年代,目的主要是为了控制污染的投入向排污者征税。课税对象比较单一,主要为污水、二氧化碳、生活垃圾。这个时期环境税主要体现为补偿成本的费用。80年代,环境问题越来越复杂,征税范围也日益扩大,增加了包括排污税、生态环境税、环境服务税等税种。这一时期环境税的征收不仅是为财政收入筹集资金,它试图引导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向环境友好型发展,激励企业改变生产方式向低能耗、小污染发展,激励个人改变不利于环境的生活方式。从90年代到现在,西方发达国家不仅普遍建立了环境税制,环境税已经成为很多国家进行实施环境政策的重要手段,有以下几个特点:
  1.环境税收制度改革精神的核心就是进行税收负扭转移,将税收负担逐步地从对收入收税转移到对环境有害行为收税。西方国家的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占重大比例,实施环境税改革,开征环境税的同时,降低所得税、消费税等税收,不仅为国家环境保护筹措了资金,激励与引导企业、个人采取有利于环境的生活消费行为,同时又通过了税负转移,平衡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2.以能源税为主体。1997年,欧盟15国环境税收入占整个国家税收收人的比例平均为6.71%,其中能源和交通税占的比例就高达6.46%。由于能源的稀缺性,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各种自然资源以及人造能源征收能源税。随着温室气体的排放造成的全球变暖的压力越来越大,能源税也成为环境税改革,建立绿色税制的重要税种。欧盟国家对化石类矿产品征收高额能源税,重要的目的就是要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本文认为二氧化碳税可以归为能源税的范畴。
  3.为了提供正确的市场和价格信号,完善国家的激励机制,发达国家的环境税非常注重税率差别和税收减免的调节作用。为鼓励民众多乘坐公共交通,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德国政府对所有地方公共交通包括公共汽车、出租车、铁路征收的能源税减半,通过这种方式增强了人们的环保意识,很好的发挥了环境税的激励作用。
  三、我国环境税现状
  我国还没有建立环境税体系,但税收体系中有几种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税法制定者在这些相关税种的制定时考虑到了环境保护的因素,并将促进环境保护的措施写入这些税种。与环境税相关程度最高的应属《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其中详细规定个对各种污染物排放的收费标准:
  1.资源税。我国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我国的资源税性质与国外的能源税很相似,都说对能源进行征税,用来保护国家资源,促使企业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提高资源谁用效率。同时存在很大区别与差距:(1)我国资源税征税范围太窄。我国资源税税目、税额包括7大类,在7个税目下面又设有若干个子目。7大类分别为: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我国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征收的税,人造资源和人力加工资源则未纳入征税范围。对比欧盟国家:石油方面,他们不仅对原油征资源税,同时对汽油、柴油、航空燃油等原油加工产品征税,我国却没有。煤炭方面,欧盟国家队原煤以及原煤加工产品都征税,甚至对燃烧煤产生的二氧化硫的源头——原煤中的硫征收二氧化硫税,我国只对原煤征资源税。欧盟国家将水、土地、森林也纳入能源税征收范围,我国却没有。(2)我国资源税率过低。资源税税额最高为每吨60元,最低为每吨0.3元,对原油,我国每吨最高只征收30元的资源税,即使在德国等一些低税国家,其对石油征收的资源税也约是我国的30倍。由于欧盟国家能源税有广泛的税源和较高的税率,使得他们能够征收到高额的能源税,不仅满足财政需求,而且为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绿色经济,起到良好作用。
  2.排污费。排污收费制度它是20世纪70年代,我国在汲取发达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结合我国环保工作实际,实行的一项制度。其具体内容包括:(1)不论排污量大小、排污即收费的方法。(2)征收超标排污费,即先缴纳标准排污费,超过部分再缴纳超标排污费,此办法适用于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对大气排放废气、生产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噪音辐射污染。排污费收入用来投入到环境保护事业中,排污收费制度作为中国环境管理中最具有经济特色的手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环境、经济及社会效益,其本身存在较多问题。由于缺乏规范性和权威性,其征收面不够广,征收难度较大;征收的排污费大大低于污染的边际成本,根本无法对排污者形成有效的约束;排污费的标准较低,不能起到抑制企业过量排污的效果,导致企业愿意缴纳排污费排放污染物而不愿意进行技术改造、减少。本文认为排污费的征收属于事后控制的范畴,收费跟在排污后面,排多少废水、废气就相应收多少费,收费很低,属于消极的政府管制,对企业节能减排没有太大约束力。通过排污费的征收并不能很好的激励企业进行节能减排,通过技术跟新,生产低污染、低能耗的产品,甚至退出污染领域。政府管制与环境税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采用经济激励为核心主导。如果征收环境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污染治理的边际成本的大小,选择排放污染并交税,或是通过治理污染、减少排污避免交税。
  四、对我国建立环境税体系的建议
  首先,我国应扩大征收范围,提高环境税税率。资源税应对自然资源以及人造、人力加工后资源同时征收资源税,自然资源不仅要包括矿产资源,还应包括土地、水、森林等,对电力、人造石油、石油加工产品、煤炭加工产品也应征收资源税。重点应对在生产、经营、生活中因消耗化石燃料而产生二氧化碳、硫化物、氮化物等气体的企业和个人征收环境税。有必要提高环境税税率,使企业个人在选择行为方式前,将环境税支出作为成本考虑在内。
  其次,排污费改环境税势在必行。直接环境管制措施由于缺乏弹性和效率性,无法导致经济上最合适的选择方式,税收将企业个人行为产生的社会成本内部化,使企业个人活动时必须考虑其活动产的的社会成本,从更本上改变人们的环保观念,激发人们的环保意识,再者,直接环境管制由于对管制对象不能有所选择,对全体企业采取一视同仁方式,容易导致经济资源分配扭曲,同时政府实行定期检查,必然增加行政管理的成本。税收的强制性可以保证税收收入的同时,降低环境监管成本。
  最后,计税依据应该以二氧化碳等气体的排放量为依据。某种化石燃料燃烧时产生的二氧化碳等气体与此种化石燃料的质量之间存在固定的比例,可以通过测定化石燃料中的碳、硫、氮含量来征税。这种方法在操作上比较简单,直接测定二氧化碳排放量,并对其征税是最好的方法,这种方法不仅可以激励行为主体减少化石燃料的燃烧,还能激励主体发展节能减排以及废气回收利用技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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