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鞭法”新解_一条鞭法

  以赋役合并为特征的“一条鞭法”经历了从创办到局部实施,再到全面实施的演变过程。但是,“一条鞭法”改革并没有改变税负的总额,也没有体现出儒家财政理念中所述的“轻徭薄赋”思想,它仅仅改变了税负征收的方式,从博弈角度来讲,属于零和博弈。仅仅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均平赋役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不彻底改革,给官吏带来了“寻租”的机会。
  [关键词]一条鞭法;条鞭图;零和博弈
  [中图分类号]K248.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1)11-0137-05
  边俊杰(1975―),男,江西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财政制度变迁。(江西赣州 341000)
   自唐中期开始,我国封建社会经历了三次里程碑式的赋役制度变迁:唐朝中期的两税法改革;明代的一条鞭法是赋役合并的里程碑;清代雍正时期的“摊丁入亩”改革,最终完成了赋役制度的真正合并,人丁税最终演变为以土地为征税对象的单一税,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税制统一,人头税从此取消,体现了赋役制度改革的趋势。而明代的“一条鞭法”改革则是承前启后,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次制度变迁。学术界对此曾作了详细的论述,如明史研究的权威梁方仲[1]先生将“一条鞭法”归纳为“合并编派、合并征收、用银缴纳、官收官解”十六字特征。本文从现代税收制度改革角度进一步探索这一改革,并试图提出几点新的见解。
  一、“一条鞭法”的制度积累
  任何事物的变化都经历了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一条鞭法”也不例外。本文认为,以赋役合并为特征的“一条鞭法”是明代中前期以及明代以前各种改革的最终结果。“一条鞭法”改革经历了从创办到局部实施,再到全面实施的演变过程。
  (一)“一条鞭法”的制度准备
  桂萼是“一条鞭法”的创议人①,嘉靖九年(1530),大学士桂萼提出编审徭役的建议,“合将十甲丁粮总于一里……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2]。这一建议经户部讨论,得到皇帝批准,决定于嘉靖十年(1531)在南赣试行,这就是最初的“一条鞭法”。
  嘉靖十六年(1537),苏松地区实行“征一法”,这一方法除归并役目、赋役合一之外,还具有力役征银、摊丁入地的性质,使最初的“一条鞭法”变得更为全面。
  在这一过程发展的同时,其他地区的里甲正役改革在全国也悄然进行,虽然各地区实施方法名称各有不同,但其总体思想基本是一致的。如浙江地区实行均平银法,嘉靖四十五年(1566),巡抚庞尚鹏奏行《钦依两浙均平录》,浙江地区均平银制度走向制度化和正规化,其特点:一是在清核人口、丁粮的基础上,将供应中央的额办、坐办、杂办等差役及供应地方的佥均徭放在一起,通融核算,扣除优免等额,统一征银,按照丁田均平科派;二是裁革里长支应,里长勾摄公务,甲首悉放归农。又如,福建地区实行“纲银法”,其实质也是将里甲正役各种差役汇总,按照“民米一石,准丁一丁”的折算方法,按照丁亩总征各类费用。再如,河南彰德府和信阳府之罗山县实行“会银法”亦称“办银”,其核心思想同样是按丁田通融征银,省里甲归农,会银并入条鞭内征收。
  在里甲正役改革的同时,均徭法的实施也逐步在政治腐败的环境下暴露出种种弊端,诡异、花分、寄庄、投献盛行,造成了严重的均徭不均,也严重影响了田赋收入制度。为此,“十段册法”应运而生。嘉靖时期,各地区在成化时期“十段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改革,其中,嘉靖四十年至隆庆元年,浙江巡按庞尚鹏推行的“十段册法”最有成效,“臣自祗役以来,即议立十段锦之法,通行各府州县,查将十里内丁粮,除四甲已经编过外,未编六甲通融均作六段,分定六年,凡官吏举监生员军灶匠丁系例应优免者,即将应免之数开列册前。如或各甲内俱有丁粮,从一甲内优免,其余免剩者造入册,与民一体编差”[3](卷三百五十七,庞尚鹏《题为厘宿弊以均赋役事》)。需要说明一点,“十段册法”仅仅是对均徭编审对象和轮役方式的改革,并没有改变役目,但是,它在清核一县丁粮基础上将全县该年应派的徭役一并折银,扣除优免外,推算每丁、每亩应摊徭银,然后将核实的全县田土均分为十段,依段轮役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赋役的均平,因而具有进步意义。
  上述里甲正役、均徭法的不断改革为后来的“一条鞭法”提供了制度积累,“一条鞭法”的许多编审原则由以上经验汇总发展而来。
  (二)“一条鞭法”的全面实行
  据乾隆《余姚县志》载,嘉靖四十二年(1563),余姚知县周鸣实行“均徭一条鞭法”,“申银力二差一概征银”。平湖知县也推行了“条鞭均徭法”。庞尚鹏鉴于上述役法确有可取之处,于是,在浙江实行“十段册法”不久,便实行了“一条鞭法”,“乃始总核一县各办所费,各役工食之数目,一切照亩分派,随秋粮带征”,“岁入之官,听官自买办,自为雇役”[4](第二十二册《浙江下》),实现了对余姚、平湖二县的推广。隆庆年间,应天巡抚海瑞又将庞尚鹏的做法在其境内加以推广,“十甲丁、粮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州县总于府,府总于布政司,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于是“均徭、里甲与两税合而为一,凡一县丁、粮毕输于官,官为佥募,以免一岁之役”。“一条鞭法”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隆庆四年(1570),朝廷题准江西布政司所属州县实行“一条鞭法”,指出:“各项差役逐一较量轻重,系力差者,则计其代当工食之费,量为增减;系银差者,则计其扛解交纳之费,加以增耗,通计一岁共用银若干,照依丁、粮编派,开载各户由贴,立限征收。”“如有丁无粮者,编为下户,仍纳丁银;有丁有粮者,编为中户;及粮多丁少与丁粮俱多者,编为上户,俱照丁粮并纳,著为定例。”[5](卷十六《职役》)此后,“一条鞭法”的实施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扩大,到了万历九年(1582),张居正在其全面改革中,将“一条鞭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二、“一条鞭法”的制度框架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於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徵银,折办於官,故谓之一条鞭。[6](卷七十八《食货二》)
  这段话便是对“一条鞭法”最经典的描述,看似简单,事实上包含了丰富的思想,反映了当时税制建设的理想图景。
  实际上,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一条鞭法”的实施程度有明显差异,但大体精神和主要内容则是一致的,即为“赋役合并、量地计丁、田赋征银、正杂统筹、赋役银由地方官直接征收”[7](P58-59)。为清晰起见,本文将“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加以梳理,详见图1。通过这一总图可以看出,“一条鞭法”事实上由三个层次的赋役合并。
  
  (一)条鞭一:差役合并
  这是“一条鞭法”最初的内容。“一条鞭法”实施以前,差役派发情况比较繁琐,包括里甲正役、均徭、驿传、民壮、杂派等,而各项差役又包括众多小项,如均徭力差包括铺兵、门禁、仓夫等,各项差役的课税对象和课税原则不统一。一条鞭法实施以后,各项差役合并,课税对象则变为丁田,统一用银代役,具体情况如下图2。
  
  图2只是描述了大体的徭役合并路径,原来所编的项目最后不再细分役名,统称银差。如嘉靖四十五年(1566),湖广布政司将力差中的皂隶、门子、禁子、支应库子、铺夫、弓兵、铺兵、渡夫等项目按照原定数额编入银差,然后与银差中柴薪、马夫、斋膳、祭祀、乡饮等各项银两合并,一并摊入实在丁粮,不再称呼某项差银名录。[8](卷九《元字册•食货志》)
  需要指出的是,在具体实施中,不同地区徭役项目、合并程度都有一定的差异。如浙江绍兴府会稽县在隆庆初期,由于均平、均差、兵饷优免性质不同,前两者未编入一条鞭,而兵饷每两年编派一次,增减不一。[9](卷七十八《食货二》)又如南直隶凤阳府泗州,将里甲正役、均徭、驿传、兵壮四差合并银两,向丁粮分派,但差马、灯夫等杂项未编入一条鞭。[10](卷五《政治志•条鞭》)而陕西西安府华阴县则将一切各项通派输银于官。[11](卷四《食货•条鞭规》)
  (二)条鞭二:田赋合并
  田赋的合并分两个方面的合并。“第一,将税粮所引为根据的田地种类及科则,化繁为简,一律均派。第二,税粮本身的合并。”[8](卷四)明代中前期田赋制度的演变轨迹也反映了这两方面的路径,如“官民一则”的改革和“金花银”的出现。据梁方仲的研究,在田赋合并之前,洪武时期包括夏税秋粮在内田赋税目14种,弘治时期达到了24种以上,到了万历六年,达到了31种以上。[12](卷二十四《税量一》)可见,两税税目在不同时期有都增加的趋势,名目繁多而且复杂。从输纳的形式来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为依照税制的规定以米麦交纳的,名曰“本色”。一为交纳时改用金银绸缎或他物来折合米麦之价的,名曰“折色”或“折收”。
  “一条鞭法”以后,各类田地和各类税目变得简化统一,如下图3。
  从图中可以看出,一方面,无论官田、民田,还是马场、草场、灶田等田地名称,“一条鞭法”实施以后,所有田土均称“田地”,取消了田土等级差异和性质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官、民田等税率差异趋于统一,而“田地亩数”则自然而然成为应纳税粮的依据;另一方面,将复杂的税目和复杂的税收征收形式逐步合并,将各色税额并为一条来征税,体现了简便的思想,在具体派征时,将夏税、秋粮等各色攒为一个总数,除去本色米麦某项某价依旧上交以外,其余折色等所有项目,按照每石应折银若干汇总,然后根据所在区域田地若干,平均摊派于该地区所有田地内,最后求得每亩的税率,得到应该征收的赋银,官府胥吏则依据所载户籍,开载承办额数和缴税期限收取税粮和赋银。这样一来,原来复杂的税目相应取消。
  另外,同条鞭一一样,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差役,主要是合并程度和合并项目的差异,在此不作赘述。(三)条鞭三:赋役合并
  在图2和图3的基础上,绘出“一条鞭法”的赋役合并图,见图4。
  
  
  从上图可以看出,赋役合并的大体逻辑是这样的:将夏税、秋粮等各色攒为一个总数,除去本色米麦某项某价依旧上交以外,将图2中差役合并以后的“银差”与图3田赋合并以后的“赋银”合并编派,计算赋役银应该总量征收的银两,合称为“税银”,根据最终相加起来核定的“税银”摊入田地中,最后得出每田、地、山一亩该银若干,每丁该银若干,这些税银和本色米麦由官府胥吏在规定期限内征收。这样一来,以某地区田、地承办该地区的赋额,以该地区的丁、田、地承办该地区的所有役额,做到每田一亩必有役的责任。
  不言而喻,赋役的合并,其实质是在田赋内增加了一种或者几种附加税,并将这些附加税制度化、正规化。在将银差摊入田赋的过程中,具体的摊派方法有多种,常见的是随田摊派和随粮摊派。至于不同地区采取哪种摊派方式,则取决于:如果某地区土地肥沃,每亩对租税的负担能力较大,则该地区随亩起派,否则随粮起派;如果某地区地籍不清,田亩数量无法准确掌握,则随粮起派。②随着历史的发展,大部分税粮改折银两,随粮摊派逐步改为随银摊派。从摊派的程度来看,不同地区也有差异,有部分摊派,也有全部摊派于田赋之中。③
  综上所述,“一条鞭法”出台之前,明代赋役制度是建立在一种分类核定的基础之上的,从田赋而言,需要核定田亩权属、面积,明确田地等级,因为田赋税率甚至解送都与之相关。和明中叶以前的税收制度相比,“一条鞭法”并没有改变税负的总额,也没有体现出儒家财政理念中所述的“轻徭薄赋”思想,在定额税这一“洪武祖制”的制度规范下,它仅仅改变了税负征收的方式,从博弈角度来讲,属于零和博弈,但在实际效果来看,通过扩大税收负担面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各类纳税人负担,形成了新的利益格局。由于明代当时社会宦官专权、政治腐败以及政治制度的缺陷,“一条鞭法”的积极作用,在实施过程中受到了限制,加上“一条鞭法”本身改革不彻底、无征收总额等方面的缺陷,“一条鞭法”行之不久,又趋于混乱,农民负担也日益加重,改革最终失败。
  三、“一条鞭法”改革的缺陷与启示
  “一条鞭法”的改革是我国历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虽然改革并未成功,但是具有很强的历史进步意义,这体现在赋役合并、简化税制、地丁合一这一趋势上。历史发展到明代,社会情况和生产力发生了很大变化,如人口流动现象增加、商品经济发展等,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及其分配主要取决于田地分配,人口的规模与分布在财政收入中的作用开始弱化。“一条鞭法”就是顺应这一潮流,将赋役合并,统一征银,课税对象转向土地,体现了摊丁入地的历史趋势,这不仅仅是税制的简化,更是通过土地这一课税对象,拓宽了税基,使税负分配更趋合理,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分配秩序的规范。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改革之初,税负有所均衡,穷户负担有所减轻,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征收混乱与不均的状况,即“条鞭之善者,以均丁粮,消冒滥,息赔累,简名目,寝觊觎,屈市滑,平贫富,清册籍,一举而官民积重之弊皆反”。[13](卷二《赋徭考》)然而,“一条鞭法”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缺陷,在当今税收制度改革中给了我们很大启示,主要表现在:
  (一)“一条鞭法”是一场不彻底的治标改革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一条鞭法”没有在全国范围推广。“一条鞭法”的改革主要依靠明代官僚,但是因豪强地主阻挠而没有在全国全面推广,不少地方仍然在不同程度地实行地丁双轨制,由于赋役纷杂而导致的弊端仍然存在。这说明“一条鞭法”的改革需要制度更深层面的变革,需要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与之相辅相成,从而形成合理的约束机制和完善的土地制度,确保这次变革的彻底性和有效性,但这一切在封建制度的框架下是不可能实现的,这就决定了“一条鞭法”的有限性。
  第二,“一条鞭法”的改革仅仅是税收征管的改革。从本文的研究看,“一条鞭法”的主要特征是,简化合并征收项目,变徭役的多税制为单一税制;赋役征银,变力役为货币税,以货币形式取代实物税和劳役负担,改变了赋役征收的方式,实现了户丁税向土地税的过渡;取消里甲排年轮役制。按每年一县徭役等支出,征全县丁、田,田和丁共同负担徭役,含有摊丁入地因素。这些措施的实施,符合税收效率原则,有利于降低税收的经济成本、心理成本和管理成本。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机制配合,豪强地主和政府官吏在税收的征管中依然是弊端重重。另一方面,“一条鞭法”的改革旨在均平赋役,给广大农民带来实惠,但是仅仅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均平赋役是远远不够的,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方法,降低农民负担,还需要从降低税率、调整税种角度进行。
  (二)“一条鞭法”改革没有因地制宜
  梁方仲在研究“一条鞭法”时就已经意识到,“一条鞭法”的施行,自南而北,因为南北的社会经济背景不同,所以“一条鞭法”推行到北方时所遭遇的阻力较大”[1](P247)。同时通过《一条鞭法年表》论证了江南地区百余年各种赋役制度改革进程。这就表明了明代“一条鞭法”改革的阻力还在于没有因地制宜。
  “一条鞭法”起源于南方,具有很强烈的江南地域色彩,但是在全国推广时,往往忽视这一特点,将政策一成不变地向全国推行。由于地域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地方利益等种种因素的差异,必然会引发各种矛盾,而这些矛盾直接会导致农民利益受损。张居正在其执政时就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认为“一条鞭法”“在南方颇便”,“条鞭之法,有极言其便者,有极言其不便者,有言利害半者。仆思政以人举,法贵宜民。执此例彼,俱非通论。故近拟旨云,果宜于此,任从其便。如有不便,不必强行”。[14](卷二十九《答少宰杨二山言条编》)但是,地方官员为了向上报功邀宠,一味照搬,加之腐败,吏治败坏,“鞭外之鞭”,土地兼并等因素,使北方农民负担更加沉重。从这一角度讲,“一条鞭法”改革的最终失败也是正常的。
  总结历史教训可知,无论什么样的惠民政策,什么样的制度改革,都必须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不能一刀切。
  (三)“一条鞭法”改革存在“政府创租”行为
  法久必然生弊,“一条鞭法”是对明代初期以来赋役制度低效的补救之法。既然是一种补救之法,政府主导型的赋役制度改革对政府自身,包括官吏是否廉政、行政能力是否足够等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条鞭法”在设计上并不直接针对大户,“改革并没有将绝大部分差徭转移到大土地所有者身上,反而是将其扩展到大多数纳税人身上,包括那些可能只有5亩地的小户身上”[15](P27-28)。通过条鞭图可知,“一条鞭法”改革最终的征收权集中在地方。在官吏腐败、行政能力低下的情况下,薪俸微薄的州县官员无疑面临着巨大的财富诱惑,通过加征羡余、火耗等方法,获取更多利益,形成了赋役制度一推行就被破坏的局面;在官收官解的过程中,地方官吏拥有了更多权力,他们有机会在变法中分一杯羹。从这些角度讲,“一条鞭法”改革的同时,出现了“政府创租”,不管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或者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都为官吏提供了获利机会。改革中的利益冲突是客观存在的,但必须认识到改革应避免政府创租现象的发生,从制度创新角度来讲,根据经济人行为的成本收益对比,建立新型的制度,取消租金,从制度上抑制寻租是有必要的,有利于改革的顺利进行。
  注释:
  ①有学者认为“一条鞭法”的创议人为当时的户部尚书傅汉臣,也有人认为是梁材。梁方仲在研究“一条鞭法”时,详细列出了“一条鞭法”年表,但也未提出这一改革的“创议人”是谁,仅仅提出了傅汉臣是“一条鞭法”最早的"推行人"这一观点。但陈光焱教授根据《嘉靖实录》卷一百二十八中史料记载推敲,当时桂萼首先向梁材、傅汉臣提供了建议,然后二者只是逐字逐句向皇帝复述其建议,因而推定桂萼是“一条鞭法”“创议人”。本文采用陈光焱教授的观点。
  ②明陈继儒《白石樵真稿》卷十二,《查加派从粮不从亩之故》中讲:“隆庆二年……丈得松江三县上乡算米一石,准共田二亩七分三厘九毫;中乡平米一石,准共田三亩一分二厘五毫;下乡平米一石,准共田三亩六分三厘。凡有不时钱粮加派……无分上中下三乡,一概论粮加耗……若从平米上每石加派,则所派轻;从亩上每亩加派则所派重。盖粮额之轻重易见,而田数之多寡难明矣……”可以为证。
  ③梁方仲在《明清赋税与社会经济》一书中详细作了论述,本文不再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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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高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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