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扶起跌倒的道德【法律能否扶起跌倒的道德】

  [摘 要] “做了好事反惹麻烦”、“英雄流血又流泪”、“光荣一阵子,痛苦一辈子”的事情近年来时有发生,致使有心做好事但不敢做的人越来越多。”从南京彭宇案到小悦悦事件,“见义勇为”这个词被不断提起,近年来,要求用法律规范见义勇为的呼声愈发强烈。我们可以看到,现如今社会道德的滑坡已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法律真能挽救渐渐失去的道德吗?
  [关键词] 见义勇为 法律 道德
  
  案情回顾:2011年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许,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连续被两辆车碾过。被撞后的7分钟内,先后有18名路人从小悦悦身边路过,但是他们都选择了默然离去,没有一人伸出援手。直到第19位路人拾荒阿姨陈贤妹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她的妈妈。10月21日零时32分,经抢救无效,年仅两岁的小悦悦不幸离世。
  此事件在中国社会引起强烈反响,人们在谴责路人冷漠的同时,对伸出援手的陈贤妹给予了高度的赞赏,并对整个事件开始热议,对社会道德和良知的缺失开始反思,强烈呼吁拒绝冷漠,守护良心的底线。
  小悦悦事件之后,我们该立法去约束类似事件吗?
  立法吗?把道德的东西提升到法律层面上,一定会约束人们不再这样冷漠吗?要是把义务强加给每一个“路人”,那么,“路人们”会不会在碰到这样的事情的时候立刻躲得远远的?
  不立法吗?人们会不会还是这样冷漠下去?
  见义勇为,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今却深陷该与不该的争议之中――对见义勇为,该不该立法?
  一、我国对见义勇为立法的争议
  ㈠“以国家立法形式褒奖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谈到社会上的“冷漠病”,军队人大代表、沈阳军区某集团军参谋长张学锋代表说很有必要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倡导、规范见义勇为行为,奖励、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进一步激发积极、健康、关怀、互助的社会风气。张学锋代表建议,由全国人大制定颁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法”,或由国务院制定颁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使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获得法律支撑。
  毋庸置疑,用一部统一法律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给予见义勇为人员更多保障和奖励,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着人们去为之,有利于社会道德风尚的发扬,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然而,法律是规范了,那人的道德心就真的能被法律唤起么?我看未必如此!法律的制定并不能消除人们恐惧、堤防见义勇为的心理,当再遇到类似“小悦悦事件”时,人们仍不一定会毫无顾忌地去上前扶起。因此,我认为一部统一的立法只能保障见义勇为后对这类人员的赔偿、救济措施,不能从根本上去征服人们的内心、去震撼人们的道德灵魂。
  ㈡“见义勇为要有度”
  目前我国在立法上只有正当防卫的相关内容,而无关于见义勇为过度的规定,因此,有专家学者建议应该在《广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规定》中加入“对见义勇为过度者按相关法律处理”的内容。
  对此争议我有这样的看法:见义勇为本来就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并且在情急之下处于本能的反应,肯定会尽最大可能保护应有权利,造成对侵害人的伤害是在所难免的。大家想一下,本来见义勇为的人只是少数,如果要在法律中规定对见义勇为过度者给予相应处分,试问:还有谁愿意冒着这样的风险去见义勇为呢?这样规定的后果恐怕只会让见义勇为的人少之又少。
  ㈢“见死不救罪”
  早在我国2001年人代会上,刘如琦等32位代表就提出议案,他们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上海市政协委员也建议设立“见死不救罪”,尤其是在这次的“小悦悦事件”后,更多人呼吁“见死不救罪”的出台。
  然而我们不能把具有较高要求的道德法律化,我们不能用法律制裁的方式去惩罚那些违反具有较高要求的道德恶行。我们应该在道德与法律之间寻求完美的和谐和平衡。所以,无论从立法基础还是从现实生活的角度来看,设立“见死不救罪”都缺乏合情、合理、合法性。
  二、见义勇为的概念界定
  查百度百科,我们可以看到对见义勇为的定义:“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但有学者建议,把“不顾个人安危”删掉,把“义”范围扩大化,把对路人的救助、对危险状况的救助、通知保护现场和实施一定救助义务都纳入到见义勇为的范畴里。
  “见义勇为”本是道德概念,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宋史・欧阳修传》中载有:“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由此可见,在我国古代,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所追求的道德标准。
  三、我国见义勇为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颁布地方性见义勇为保障法规的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福建、山东、湖北、河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余县市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的主要内容差别不大,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见义勇为者的保障、奖励,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及资金的来源和相关的责任等。这些立法的核心在于保障和奖励见义勇为者。如今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关于见义勇为的统一立法,从我国首例“谢小云案”到“南京彭宇案”再到“小悦悦事件”,有关见义勇为之立法完善呼声愈发高涨。
  首先,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对见义勇为人员保障方面产生了一定积极影响。中年教师燕新世在参加同事的婚礼时听到有小孩掉进化粪池,奋不顾身跳进污泥中寻找孩子,孩子得救了,他却因为严重缺氧、体力不支,淹没在化粪池中;打工青年贾郭军所住的民工房因连降暴雨倒塌,在头部被砸伤的情况下,他三次返回倒塌的房中救出多名同伴。最终因倒塌的木料压断电线,触电身亡……是他们用生命捍卫了见义勇为的美德。这就是希望所在――尽管有些艰难,但善良的人们依然在坚守着见义勇为的良知和信念!
  其次,我们也应认识到,社会道德的滑坡,司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的判决都没有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法官只是机械地执法,从而造成了人们的一种畏惧感。就在2011年9月2日,一位在武汉街头晨练的老人不慎摔倒,在长达一个多小时的围观中,没有人敢伸手相救,最终88岁的老人因鼻出血窒息死亡。而就在同一天的上海:拄着拐杖的老人摔倒在地,围观路人不仅没有上前搀扶,甚至还发出“不能扶起来啊,小心‘沾’上手”这样的警惕。
  种种事件,引发哗然,不禁让人惊呼:难道助人为乐的美德就这样丢失了吗?
  四、对法律保障见义勇为的反思
  见义勇为早已不是一个新的话题,甚至可以说是一个被重复无数遍的话题。近年来,国家大力倡导用法律鼓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从而来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的道德发展。诚然,用法律来规范见义勇为,是不可否定的举措,但,在如今道德缺失的社会下,法律真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来推动道德的进步吗?
  见义勇为本是道德层面的话题,体现着个人的道德素养,反映个人的心理信仰,要说用法律去规制这样一种心理状态恐怕不是那么容易。道德本是高于法律的一道防线,如将道德问题纳入法律,则把道德水准拉低了,正如老子所言:“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只有出现需要用法律手段来调控的时候,法律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才会出台。所以,见义勇为更侧重的还是道德问题,主要依靠人们的正义心理去发扬见义勇为精神。
  跌倒的道德还能否重新站起,不是法律能决定的,而要靠我们的良知和信念的崛起!但愿当再遇到“小悦悦事件”时,不再有18位路人的冷漠,不再有悔之晚矣的懊悔!
  参考文献:
  [1]左燕东 《跛脚的见义勇为,艰难前行》,山西日报,2011年9月22日,第C03版.
  [2]梁小军 《见义勇为不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东莞日报,2011年7月25日,第B02版.
  [3]《以国家立法形式褒奖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中国人大,201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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