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与夏勇的权利论之比较 德沃金的权力观

  摘要: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所构建的权利论是对美国在二战之后五、六十年代社会状况与法律发展的反思。德沃金坚持自由主义的价值取向,在批判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派,建构权利理论,解决法律的有效性问题。夏勇教授同现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一道,对权利问题给予大量关注;同时基于中国的特殊语境,关注如何践行权利理论。本文试图从时代背景、权利命题的展开、正义理论、认真对待权利、以及如何在中国践行权利理论这几个问题对德沃金和夏勇的权利理论进行初步比较和探讨。
  关键词:权利 正义 认真对待权利
  一、德沃金与夏勇权利论的时代背景和理论基础
  作为现代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著作,罗纳德·德沃金教授的《认真对待权利》一书出版于1977年。二战之后,美国法律的发展走上一条崭新的道路,种族问题突出、民权运动与反越战运动激荡,“个人权利与社会目标”发生了剧烈的冲突;同时,后现代的社会问题也开始呈现;传统、古典的自由主义文化和价值观也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冲击。另外,随着社会和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状况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政府也与之相适应,其职权的力量和范围不断扩大,逐渐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而自由主义与个人权利所面对的公权力越来越强大,所受到的潜在威胁也在逐渐加深,这就要求法律对公权力施以更大力度的约束、规范和监督。“自由主义和个人至上的理念、制度被国家职能的扩大所销蚀,西方法律传统的土壤被人类社会在20世纪的发展冲刷得日益稀薄。”
  笔者概括起来,伴随着布朗案等废除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的法律规则体系的构建,美国法律完成了它的现代化任务,接着开始处理后现代化社会带来的问题;德沃金针对现代化与后现代化交替的这个过渡时代所面对的这一系列社会和法律问题,提出坚持自由主义的价值取向,通过认真、严肃地对待权利问题(Taking rights seriously),来解决法律的有效性问题,并重塑对法律的信仰。“权利给予我们法律‘正当的’信心,这样说的含义是,法律会‘正当的’公平对待他人,或使得人们遵守承诺。我们将更愿意明确地忠诚于法律。”德沃金试图以权利作为视角,以“权利论”作为手段,在古典自由主义文化和价值观的传统基础之上,对其进行切合时代的发展,来恢复并发展对自由主义和法律的秩序的尊重和信仰。
  西南政法大学的夏勇教授在国内法理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对于权利、人权问题的关注是有目共睹的。相关的著作包括《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中国民权哲学》等书籍,以及大量的论文。在这些问题上,夏勇教授同样以权利的观点来解读,以重视个人权利的手段来解决,以构建民主、权利、法治为核心的法律价值体系为目的,试图在法律、权利与道德的互动关系中寻找解决中国当前问题突破点。“对一个健全的人类生活和健全的社会制度来讲,对个人尊严的信仰和对社会责任的信仰是不应该分离的,也是不可分离的;应该更多地从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角度,来强调对民主和人权的道德承担。”夏勇教授同现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一道对权利问题给予大量关注的同时,也基于中国极其特殊的文化传统、政治和社会形态、以及复杂的国情,注意到在中国的特殊语境中,应如何以特殊的视角来具体地认识权利,如何以特殊的方式来实现“认真对待权利”。
  二、权利命题的展开
  (一)德沃金权利命题的展开
  德沃金权利命题的展开和权利论的提出、建构是建立在批判以哈特为代表的实证主义的新分析法学派的基础之上的。哈特认为,法律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一个社会的法律就是由该社会直接或间接地、为了决定某些行为将受到公共权力的惩罚或强制的目的而使用的一套特殊规则体系。而德沃金认为,法律不仅仅是规则,还包括原则和政策。原则和政策也是法律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尤其是在处理疑难案件的时候。原则的论据意在确立个人权利,政策的论据意在确立集体目标;原则是描述权利的陈述,政策是描述目标的陈述。权利命题,即司法判决实施现存的政治权利,它的展开分为三个层次:首先,它依赖于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目标之间作出一种一般的区别;其次,权利命题提供了一种在疑难案例的判决中先例和制度史作用的理论。继而,德沃金对权利进行了分类,即制度化的权利(Institutional rights)、法律权利与背景权利(Background rights)的区别。所谓背景权利,是指那些以抽象的形式论证社会所作出的决定的权利,制度化权利是指论证某个特殊的或特定的制度所作的决定的权利。
  德沃金以权利的观点将原则问题深入解剖,正是因为他所构建的法律原则理论旨在确立个人权利,是对权利的描述。没有权利的原则是没有意义的,而不谈原则的权利则无疑是一堆散乱的政治主张,亦无法与司法实践联系起来。
  (二)夏勇权利论的展开
  德沃金专注于在司法实践中展开他的权利命题,这和美国法司法中心遵循先例的普通法传统是密切相关的。而夏勇教授对于权利的基本问题,是基于成文法和法律逻辑的传统,以分解权利要素的方法来理解权利。在夏勇看来,权利具有五个必不可少的要素:利益、主张、资格、力量、自由。单纯的利益或利益本身并不当然成为权利,而一项权利的成立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为了某种利益,权利包括权利人对这种利益的主张。权利也包涵提出这种主张需要资格。而一种利益、主张、资格则必须具有相应的权能才可能得以成立。同时,在许多情况下,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是权利的内容。总而言之,综合权利的五种要素,权利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夏勇同时指出,以上的五要素说并不是完美解读权利含义的答案,与其说是关于权利的定义,毋宁说是关于权利的一种定义方法,它代表着理解权利概念的一种路径。
  夏勇对权利最为重视的分类是二分为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二者的外延和效力是不同的,但法律权利在难以自证其身的情况下,需要借助于道德原理和道德权利的支持,尤其表现在法官处理疑难案件时。在这里,权利的道德原理主要指的就是正义。德沃金与夏勇在这个问题上有类似的观点。   三、认真对待权利
  (一)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
  德沃金对于正义理论的关注,归根结底还是要挖掘正义理论背后的权利理论。在德沃金的权利命题中,法律的有效性来自于权利和道德上的正义性,所以人们享有基于信仰、道德和良心“善良违法”以反对政府的权利。德沃金认为,在强硬的意义上,公民被认为享有某些反对他们的政府的基本权利,即某些被美国宪法规定为法律权利的道德权利。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权利,或者宪法权利,都代表了反对政府的道德权利;但是,基本的那些宪法权利,如言论自由的权利,应该是在强硬的意义上反对政府的权利。因此,德沃金得出结论,任何严厉处理善良违法行为或者反对口头抵抗运动的政府,其行为都是有悖于它所宣称的真诚对待个人权利的。
  所以,“认真对待权利”的政府必须要接受两个观念:一是人类尊严的观念,二是政治上的平等。在这两个观念的支配下,政府在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个人权利发生冲突时,就应该明确地选择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尊重,而不是对相互之间利益的一种平衡,这就是政府所应作的选择。如果政府不认真地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如果政府不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它就不能够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
  (二)夏勇“维护作为人最基本的尊严和自由”
  在这个问题上,夏勇同德沃金的观点极具有相通之处。同德沃金相类似,夏勇将权利二分为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显然,夏勇的权利理论同新自然法学派一样,将道德权利诉诸于天、诉诸于本性,将权利赋予其正义的道德基础。同时,由于个人具有以正义为基础、与生俱来的权利,故而,个人可以在外在的国家、社会施以强制的时候,以权利来守卫自身的尊严和自由。
  夏勇认为,面对国家和社会的强制力量,个人应当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对抗性的权利,既是对自身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和负责,也是对国家和社会健康发展的负责。德沃金重点关注的是国家、政府如何认真对待个人权利,而与之相区别的是,夏勇在中国的特殊语境下,需要、也是不得不将权利理论的重心放在个人身上,试图以唤起个人的权利意识、自下而上地树立权利精神,最后达到促使国家、政府认真对待权利、认真对待法律。在这一点上,夏勇与德沃金的思维进路虽有不同,却是殊途同归。
  四、中国语境下的权利论
  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的中文版序言中,德沃金希望他的权利理论为中国社会和法律所面临法律有效性问题带来一些有益的贡献和启发。但德沃金同时也注意到,“可能有些人会反对运用权利理论去估价中国的政治社会……我们不能假设适合于一种文化的所有的东西都适合于或应该适合于所有的文化”。在中国的特殊语境下,新自然法学派的权利理论是否仍可以适用与中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
  夏勇同样注意到这个问题。在评价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一书时,夏勇颇为赞同米尔恩对于西方人权标准普适性的批判。他认为,个人权利本位思想根植于西方特有的社会和文化传统,仅用个人权利作为表述实践理性要求、维护人的尊严和自由的唯一合法语言则有失偏颇。在一些关于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上,中西方的法律与文化具有一些相区别的传统。
  比如夏勇注意到作为权利理论基础的正义理论。虽然西方自古至今对于正义的理解各有千秋,但将“正义”与“权利”相联系、相对应,甚至完全等同。如 “right”和“jus”既可指“权利”亦可指“正当”。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义”一词多指人义务性的自律,所谓“义利之分”,“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或尚仁义,或务权利”,“义”与利益完全相对立。中国传统文化的正义观念也就几乎与义务等同,而与权利观念有较大差异。夏勇继而认为,中西方传统正义观念的差异是由社会条件的差异所决定的。而由于中国近代化以来社会条件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正义观念在保留重义尚德精神的同时,也应当同时也实际上在不断发展,权利意识在正义观念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强调正义与权利的等同是符合现代法律精神的。
  总之,夏勇一方面强调中西方法律传统的差异,但并不否认在一些基本理念上的普适性,这在夏勇对于个人权利反复地强调中不难看出。德沃金对于权利理论可以为中国法律所接受也抱有较大的信心,他认为,一个观点的是否适合于本国的特殊情况,只取决于它的内容。在决定权利理论是否适合于中国时,这一理论产生于其他文化,哪怕最初仅仅是为了英美的政治文化所形成的,是不重要的。每一种文化都可以自由地根据变化了的环境改变自己的政治价值观和目标。
  当然,权利理论并不为西方所独有,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东西方法律的联系愈加密切。中国在一百多年来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在移植西方法律和挖掘本土资源上也积累了不少经验。在这些经验的基础上,夏勇认为,应当立足于中国文化,以足够的主体精神来建设性地提炼、融合或转化中国文化里的权利要素,以中国人的话语加入到当代世界的权利哲学对话里。
  
  参考文献:
  [1]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页。
  [2][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3]夏勇:《我这十年的权利思考》,《读书》,2004年第12期。
  [4][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5]李晓峰:《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法律思想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8页。
  [6]夏勇:《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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