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8_山东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标志使用暂行规定

  为促进山东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健康发展,强化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的指导与管理,规范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行为,山东省植保总站制作了山东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标志,现将标志使用管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山东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标志是对从事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的服务行为实行有效监管,用以证明其使用者符合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有关规定条件的专业化服务组织。
  二、使用山东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标志,首先在山东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专业化防控体系建设项目县推广应用。非项目县的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使用须向所在县级植保机构提出申请,由县级植保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山东省植物保护总站审定后授权无偿使用。未经批准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此标志。
  三、该标志的使用范围限于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门面、示范区标识牌、室内、宣传物品、车辆、合同、设备设施、机防手防护用具等。使用该标志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应当维护标志的严肃性和公信力。未经山东省植物保护总站批准,不得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于其他方面。
  4、该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如继续使用,须在有效期满前九十天内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视自动放弃使用权。
  (山东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标志和山东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标志使用申请书详见山东植保信息网)

推荐访问:山东省 病虫害 农作物 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