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惯例在本土化过程中何去何从] 美国心理学实现本土化的过程

  引言:案例与问题的提出:酒店住宿行业中一直存在着这样一项被消费者诟病已久的“霸王条款”:中午12时之前不结账就要多付钱。很多积极主张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正义人士向法院起诉酒店的这条“霸王条款”,但最终得来的都是一纸败诉的宣判。2009年8月,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发布的最新《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9年8月修订版)。宾馆饭店业“12点退房”的行规近日“寿终正寝”,正式退出全国旅游饭店业行规。“12点结账”行规终于“寿终正寝”,正式退出全国旅游饭店业行规。本文将通过分析酒店行业修改行业规范的实例探讨国际惯例在本土化的过程中的走向问题。
  一、消费者和酒店经营者的博弈,侵权与否
  对于消费者来说,“12点退房”的行规让他们在传统观念上无法接受。一方面,一般的住客从入住到第二天的12点都未满24小时,但却要因此支付一天的房费,这让很多人觉得是吃了亏的消费。而从酒店经营者来说,他们也有自己的理由。首先,酒店在运营中的时间也是很紧张的。24小时中,除了入住时间,还要留出入住和退房客人间的衔接、酒店整理等程序时间。同时,很多客房都会接受预订,而顾客的不限时停留也会影响下一批入住者。酒店行业在运营过程中有很多因素需要综合考虑,对于众口难调的顾客需求以及保证预订客房能够享受到充分、及时的服务,如果不惜一切代价来满足顾客的需要,那么他们的经营成本将会大大增加,相应的利润也会大幅缩减。
  酒店在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制度的情况下,采用国际惯例“12点退房制”。同时,《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也写进了这一规则,从而使得这一酒店行业的潜规则具有了官方色彩。
  但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明示12点之前必须退房,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因为住的不是钟点房,而是相当于包一天的房间,强迫消费者接受12点退房的行业规则,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公平交易原则的。即使酒店予以告知也没有约束力,消费者可以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如果非得要收取可以向消协投诉,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然而几乎所有的此类案件都是以消费者的败诉而告终的,原因是他们都在入住酒店时签订了格式条款,条款中注明了退房规则,所以酒店出具的这一证据几乎压倒了一切。但是这样一个格式条款是否合法合理也有待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管,同时也暴露出我国法律在酒店管理上的空白。
  二、国际惯例在本土化的过程中究竟何去何从
  类似“12点退房”的国际惯例其实还不少,有的是因为傍不上“国际”的影子或者被公众识破,终于不好意思再“惯例”下去了,比如跨行查询费,固定电话月租费,移动电话昂贵的漫游费。还有更多的国际惯例,尽管同样让人费解,但依然话语铿锵地被行业或专家所普及,比如电话卡里有余额,过期作废是国际惯例,信用卡“全额罚息”据说是国际惯例,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中作出有关绝对免赔的特别约定是国际惯例……反正那些充满自由裁量况味的格式条款、自肥约定、免责声明,基本上都是国际惯例――尽管你不知道是哪个“国际”上通行着的惯例。当然,这不是说类似规定在国际上都是子虚乌有的事情,而是更多的国际惯例在运输到国内的时候,往往被掐头去尾、改装组合,谁叫得最欢,谁就有资格为国际惯例国内化梳妆打扮――在这个问题上,消费者是没有权力谈什么国际惯例的,从来只有被普及、被教育的份儿。
  国际惯例终究是外来货,它在本土化的过程中势必要经过一番改良,以适应实际的需要,而不能拿来主义。在国际法上也有这么一项规则,国际条例在成为国内法的过程中与国情相适应的才能直接使用,与基本国情不相符合的要经过改造使之成为国内法。国际条例尚需经过这样的程序,更何况是毫无法律效力的国际惯例呢?所以,用国际惯例来搪塞试图隐瞒实际的利益攫取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抓住契机,填补法律空白
  近年来,国际上关于“12点退房”违法性的追问此起彼伏。一些“发明”此法的欧洲国家,开始进行改革。他们采取住店按时计费,适当延时酒店服务,从而满足旅客的消费所需。所以我国在《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删除了“12点退房”的惯例可以看成是顺应时代发展的第一步,但还不具备终结“12点退房”这种霸王条款出台的条件。
  实际上,有关旅游部门必须从制度上矫正我们有些畸形的服务意识,因为一些机构总喜欢将“国际惯例”作为维持其既得利益不被切割的挡箭牌。其实,不管酒店由谁修建,也不管它由谁经营管理,从根本上说,它都是国家的公共旅游资源。而公民有公开、平等、合理地享有这些旅游资源的民生权利。行规有必要存在,但问题在于行规是如何形成的,它的合理性在哪里。如果行规是一个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交易双方在平等、公平的博弈基础上形成的非法规性规范,恪守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尊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是可以接受的。因此,有必要对林林总总的霸王行规进行清理,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各行业的潜规则,使之透明化合理化。同时,相关行政部门也可以直接接入市场规范的制定,让某些依照国际惯例的经济行为有法可依,在立法上完成国际惯例本土化的过程。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作者简介:张敏(1989.07.05― ),男,汉,江苏省扬州市人,本科,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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