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付费现象的合理性探析] 教育付费的比例及合理性

  摘 要:“采访付费”作为我国新闻实践中最近出现的一种现象逐渐引起人们关注,它的存在与我国的媒介生存状态密切相关。本文着重从我国媒介发展现状出发,从媒介法规角度对采访付费现象的合理性进行探析,并结合相关的法规探讨了面对这一现象时媒介需注意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关键词:采访付费;合理性;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G212.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8(c)-0177-02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传媒竞争的加剧,采访付费现象逐渐走入我们的视野。一般来说,采访付费是指“媒体和记者以付费的方式从采访对象处获得采访权和采访内容”。我国《东方早报》记者最早采取这一方式,随后从娱乐、体育领域蔓延到其他领域,如孙道临要求对《羊城晚报》的采访收费;而社会学家李银河则提出索取费用作为接受采访的前提条件。这一现象的出现引发了人们的讨论,就采访对象来说他们认为收费并不是没有根据,像孙道临认为,“我也不是什么采访都要酬劳,我是要看采访的内容,采访多少时间而定。这也是知识产权,我们都应该维权。”李银河的解释更为简单,“这和稿费是一个道理,我为自己的言论要稿费没什么不好意思的,我理应提出这样的要求。”而在新闻理论界,学者的讨论则更加不同。赞同者认为付费是尊重采访对象的表现;反对者则考虑到这会使公益性原则遭到破坏;还有学者认为这涉及到双方协商的问题,没有必要太过紧张。其实,我们应当看到采访付费现象与当前社会的发展和媒介生态密切相关,它之所以能存在是因为其特点符合信息生产的规律,对此,我们应该以客观的态度来面对,对它存在的原因给以理性的分析,从而使我们的媒介能有所启发。
  一、合理性解读
  要认识采访付费在我国存在的合理性,我们应当从我国媒介产业的特性入手,结合信息产品的属性进行解读。信息产品具有两方面的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新闻采访可以看作是信息商品的流通过程,记者与受访者构成了信息商品流通的买方和卖方――这体现了经济属性;同时,受访者提供的信息涉及到个人的思维活动,并且有可能与公众利益相关,这就涉及到了社会法律方面的内容。
  (一)经济分析。从经济角度看,信息生产与以往的经济生产活动有所不同。“其他产业的产品每个环节上都存在着市场交换并且产生利润,但是在媒介产品的原材料供应阶段却存在着一些问题,媒介从业人员从被采访者那里获得媒介信息,而被采访者却没有得到任何利益,但是这样的信息和材料却经过媒介的生产过程生产出各种各样的信息产品。”。在这一链条中,记者、编辑、受众、广告商等都借助信息产品的售卖获得了利益,提供信息原材料的被采访者却没有获益。其原因是我国的媒介组织长期以来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存在,在信息的流通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很少需要通过获取公众人物的稀有信息进行竞争。而随着媒介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媒介组织在信息的生产流通过程中不再处于优势。为了在媒介竞争中取得先机,媒介更加重视对稀有信息资源的获取,例如名人。名人“其稀缺性是伴随着他知名度的大小而增减,当他的知名度越大越具有稀缺性”。除了考虑稀缺性因素外,公众人物在采访过程当中付出了时间精力上的投入,获得报偿是符合市场交易的等价交换原则,也符合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二)法理分析。从法律角度分析采访付费行为是否合理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是所涉及到信息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其次是这一行为本身是否违反了法律原则。通过对这两方面的定位,我们可以对其获得比较清晰的认识。以孙道临和李银河为例,他们是在私人场合提出的付费要求,而在采访中涉及到他们的专业知识和个人的观点。根据相关规定,知识产权中的“创造性知识产权指知识产权的知识创造物蕴含充分的智力投入量,著作权包含在创造性知识产权中。”而在著作权的规定中,“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包括文字作品和口述作品等”,口述作品即“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一般事先无文字稿,或仅有简单的文字提纲的即兴创作,以声音加手势的形式传播。[8]由上可知,著作权法保护的重点就是人的智慧创作。孙道临与李银河的谈话内容可以属于口头作品的范畴,其中都涉及到他们复杂的总结,并且涉及到本人独特的阅历与专业知识。这些应属于作者的创造性智力活动,并且作者本身对这些谈话内容享有著作权,他们也就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这正是尊重知识,保护个人创造积极性的表现。
  二、负面影响分析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看到采访付费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我们不得不考虑到如果这一行为可能会出现的负面后果,对此很多学者与新闻从业人员表达了自己的忧虑,而总结起来,如果对付费采访不加约束可能出现以下几种负面结果。
  (一)公共利益的损害。当今受众需要借助传媒表达自己需求的呼声日益强烈,这要求传媒彰显公共性与公益性,将自己打造成为一个提供社会公共信息、表达公众舆论的平台。但是,许多媒介将关注点放在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追求猎奇与新颖,而不是放在与公众利益相关的信息报道上。这实际上是媒介对自身责任的淡漠,若不加限制的任其发展,显然会导致大众传媒监测环境功能的弱化,对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二)媒介水平的降低。采访付费是市场化运作水平较高的媒体应对市场竞争的一种手段。在采访付费的具体实践中,一些媒体将采访过程简单化,过于依靠商业原则,这导致不良风气的蔓延,也造成媒介道德水平的降低。(三)产权保护的复杂化。随着付费采访的出现,媒体在采访过程中需要判断和分析公众人物提出的知识产权要求。因此,媒体在采访付费时更要审慎行事,要能够加强自身的法律判别能力,适当区分各种不同类型新闻的采访,把握媒体因为出于尊重采访对象的目的而向被采访者的一些简单的思维活动支付一定报酬,以及因为采访对象要求付费而必须被动支付相关费用的各种具体情况,避免出现一些公众人物盲目随意提出采访付费的要求而损害媒体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应对措施探讨
  虽然采访付费可能会导致以上负面影响,但是也并不是不能对其进行规避和限制。在面对采访付费时,媒体应当以一种开放的态度予以对待,同时在实际的采访中找到一个准确的尺度,实现媒体竞争力与公众利益的平衡发展。
  (一)准确界定信息的公共性与私密性。当采访与公众利益相关的人物时媒体不应当支付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公众人物向媒体提供相关的信息是其职责所在,如果他以公共信息为筹码来与媒体交易,或者媒体以付费手段向其购买公共或机要信息,就职业伦理而言都是不道德的行为,并且在法理上也是一种涉嫌行贿与索贿的犯罪行为。但是如果在私人场合,或者采访的内容涉及到公众人物的私生活,公众人物对普通民众不负有特定的信息公开义务时,媒介与采访对象之间可以有理由按照商业性原则协商操作。(二)明确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采访行为涉及到记者与采访对象,记者具有采访权,而采访权有积极与消极两方面表现。在积极方面,“在公众场合或约定场合,对负有特殊的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记者有索取信息的权利”。而当记者“所要采集的信息为他人所控制时,他人又不负有必须提供的义务,就须征得他人同意”。其次,名人有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法律义务。名人在社会层级上处于上层,较一般民众处于强势地位,在新闻事件中公众人物应该有维护公共利益、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义务。同时,媒体对社会名人进行采访,这一做法本身增加了名人的曝光率,这有助于名人资源稀缺性的形成,若名人对采访费用提出过高要求,显然在道德上也是不能为媒介和公众接受的。(三)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在面对采访付费行为时,最主要的是从法律制度上进行完善。我国现在没有制定较全面的信息公开法,对于信息公开的规范只能参考相关的法规。而这些法规也没有正面规定公众人物有公开哪些信息的义务;在受众和记者的知情权问题上,我国法律也是缺乏明确性,这就加大了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处理的难度,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建立起详细的信息公开法,在面对具体问题时能够有法可依。另外,针对采访付费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我们还可以通过制定反信息垄断法进行解决,使法律在新闻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结论:采访付费现象及其讨论是我国媒介产业化浪潮中存在于学界和新闻实践界认识观念冲突交锋的结果。宏观上,我国新闻事业与媒介产业化过程密切相关,媒体在实践中不仅应注意媒介产品的内容层面,而且应注意媒介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产生的变化和影响。微观层面,媒体还应从信息产品本身寻找其存在价值,并将其纳入到法律框架进行思考,从而使媒介在市场竞争中趋利避害,实现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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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梁颖涛.中国付费采访现象探析[D].广西大学,2007
  [6]叶柳宏,梁观瑞:从采访收费到采访付费――产业化语境下媒介产品与媒介资源属性的嬗变[J],当代传播,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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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魏永征.论采访权[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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