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立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商事登记立法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 在弘扬依法治国的今天,也必然要求教育依法而治。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教育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意欲促进我国教育立法的完善与健全。   关键词: 教育立法 高等教育
  
  一、我国教育立法的现状
  
  建国之初,百废待兴,当时的政务院曾发布了一些与教育有关的法规,如《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1951年)等,使新中国的教育事业逐步走向正轨,并开始了教育工作正规化、法制化的有益尝试。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为基础,以教育法为核心,以教育专门法和行政法规为骨干,以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主体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初步结束了我国教育工作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局面,并对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每个公民受教育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地位以及指导教育行政和学校教育工作起到了无可替代的巨大作用。下面着重介绍几部在中国教育史上意义重大的教育法律: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新中国由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法律。它不仅使教育迈出了法律化、制度化的第一步,而且正式确立了可满足国家现代化建设对多层次人才需要的三级学位制度(即学士、硕士、博士),并按11个学科门类进行授予。该法的颁布被认为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第一块里程碑。
  (二)《义务教育法》,1986年由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它是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认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它明确了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及各类教育开始进入依法治教的轨道。它是我国教育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
  (三)《教师法》,1993年由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它规定了教师的权力与义务、教师资格、聘任及教师职务、进修制度等,既保障了教师待遇与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又确保了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
  (四)《教育法》,1995年由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订的关于教育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地位、性质、方针、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教育制度等。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五)《高等教育法》,1998年由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它在总结建国以来高等教育发展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教育方针、基本制度、师资标准、教育投入和保障条件等,并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明确提出“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我国现已颁行的这些法律法规,在体系上,基本涵盖了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在内容上,明确规范了我国教育的目的、性质、方针、战略地位以及教育基本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教师资格与权益等重大问题。教育通过立法不仅确立了自身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而且也为国家管理教育事业、全民参与教育事业、保护学校、师生等教育关系主体在教育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我国教育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我国的教育立法工作,我们既要看到已经取得的成就,又要看到存在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对我国的教育立法工作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进一步做好教育立法工作,促进教育法制的完善。我国教育立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教育法律规范不完整,立法质量不高。
  法律规范一般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定后果三要素组成,三个要素不一定都在一个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体现出来,它可以分别存在于同一法律文件的不同条文中,或分别存在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中。教育立法比较完善的国家,教育法律规范的行文一般选用最理想的表述模式,即在同一个法律条文中具体规定“该做什么”、“应怎么做”、“由谁负责”、“如何惩罚”,并在“什么可以做”和“什么不可以做”中设置明确的“临界线”,这样的法律规范,既完整又便于操作。相对而言,我国教育法律规范漏洞较多。主要表现在:一是许多法律规范缺乏具体明确的行为准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这一款对于财政拨款增长比例和生均教育费用增长比例均无具体规定,这样就不便于执行,也不便于监督检查;二是一些法律规范缺少明确的法律后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缺少对接受义务教育者提供法律保护方面的规范。
  2.教育法规立法不及时,操作性不强。
  一部教育法律的出台,必然要求及时制定相应的教育行政法规、实施细则或具体条例,并且要有较强的操作性,这样教育法律才能得到真正实行,否则,就可能会使教育法律形同虚设,造成有法难依的局面。在这一方面,我国的教育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立法不及时,如《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7月1日开始施行,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于1992年2月29日才发布;又如《教师法》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而《教师法实施细则》于1995年10月6日才发布;二是操作性不强,虽然与定性化规范多、定量化规范少的教育法律相比,教育法规更加具体,但是内容抽象、难以操作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
  3.教育立法成果宣传力度不够,执行不力。
  教育立法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依法治教,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使人们知法、守法。但有关调查表明,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各阶层对教育法知之甚少。许多人认为,送不送孩子上学是自家的事,政府管不着。对使适龄儿童受教育乃法定义务、儿童受教育乃法定权利、招收16周岁以下儿童就业乃违法行为这类法律规定,或一无所知,或置之不理。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1. 加强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
  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我国教育立法工作的进一步展开,急切呼唤理论研究的深入。为此,必须高度重视教育立法理论的研究。当前,进一步加强教育立法机构与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益,除专门机关需要有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立法队伍外,还需将本地区各方面的力量,包括教育研究部门、师范院校教育系、法学界中对教育立法有研究的人组织起来,形成一支兼职立法队伍,定期召开理论研讨会、法案论证会,充分发挥其在立法中的骨干作用或咨询、参谋作用。国家教委可考虑建立教育立法理论研究专项基金,设置全国重点研究的课题,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集体攻关。同时,积极指导、支持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研究。各地应在国家教委的指导、支持下,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本地区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通过研究、预测,制订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有条不紊地推进本地的教育立法工作。
  2. 进一步加大教育执法与监督力度。
  从教育立法的角度看,加大教育执法与监督力度,一是树立教育法规的威严,使教育法“硬”起来,从而增强对教育立法意义的认识;二是在实践中发现属于教育法规本身所带来的问题,从而采取措施,或予以修改、废止,或制订新的教育法规,不断推进实践性和可操作性。教育法制监督是维护法律纯洁和尊严的重要措施,它既能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在体系上的高度一致,又能避免或减少在适用教育过程中出现的主观性和任意性,有效地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丑恶现象。要建立健全实施监督的科学公正原则,同时把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新闻监督相结合,把理论建构、立法论证与教育、教学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使教育执法监督体系日臻完善,抓住主要矛盾,逐步完善教育法律体系。
  3. 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开展教育法的修改、教育规章的整理和教育法典的编纂工作。
  一方面,我国教育法律是按照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制定的,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前制定颁布的教育法中的有些内容可能会过时,因而,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修改、补充工作。另一方面,我国教育规章涉及教育的方方面面,数量很大。据有关资料显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建国以来下达的规章不下百种。教育法规针对性强,数量多,有其积极的一面,但也有其不利的一面,太多的教育规章,有时反而让人无所适从。因而,必须及时对一些过时的、不必要的规章加以整理,并认真开展教育法典的编纂工作,消除教育法规的重叠、矛盾和混乱现象,使教育法系统化、一致化。
  4. 总结国内教育立法的经验和教训,借鉴国外教育立法的成果,努力提高立法技术。
  我国的教育立法工作经过50年的实践与探索,有大量的经验等待人们去总结,也有许多教训供我们去吸取。同时,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由于立法历史较长,教育立法比较完善,有很多成果值得我们借鉴。主动将有利因素带入教育立法,对改进教育立法技术,提高教育立法质量,加快教育立法进程,促进教育立法与国际接轨有重要的意义。
  切实做好上述几个方面的工作,对促进我国教育立法的发展将产生积极的作用。除这些工作以外,今后的教育立法还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它们同样需要我们去积极探讨,认真对待,及时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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