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摘 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从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观点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我党统一战线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是这一制度的两个方面。二者共同发挥着实现“统一战线范围内的民主”的作用,成为我国实现人民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因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是同我國国体相适应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同我国政体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而人民政协则是对我国政体的一种有益补充。如果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分解为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或人民政协制度)两项制度,在理论上是不能自洽的,在实践上也不利于我国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关键词:政党制度;多党合作;政治协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人民政协
  中图分类号:D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378(2017)01-0047-08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与确立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早在民主革命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就提出了建立“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统一战线国体思想,但当时一般认为这种国体只适用于新民主主义时期。随着新中国的建立特别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作为阶级的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逐渐被消灭,这种统一战线性质的国体便为工农联盟基础上的人民民主专政国体所取代。原来的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代表被纳入到“人民”这一范畴,成为我党统一战线以及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人民政协的主要工作对象。党的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重新被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主要矛盾,导致了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地位作用的日益削弱。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阶层结构的日益多元化,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地位、作用不断加强,开始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发展的新时期。早在1979年6月,邓小平就在正确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社会各阶级演变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将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由阶级联盟转变为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广泛政治联盟,从而为新时期统一战线的科学化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1991年3月,江泽民又将“统一战线范围的民主”提升为实现人民民主的一种形式。这不仅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阐明了理论依据,也使人民政协摆脱了原本作为权宜之计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此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关系正式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成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充分保证了我国“统一战线范围的民主”的实现,并孕育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这一理论和实践成果。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关系及制度的确立
  1979年8月15日至9月3日,在时隔16年之后我党召开了第十四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这次会议通过的《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明确指出:“现阶段统一战线应称为革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它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切爱国者的广泛联盟”;“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都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织和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纽带”;“今后,凡属有关国家和地方的重大问题,应当同各民主党派的领导人和无党派的代表人物进行协商”[1]。同年10月,邓小平又从政治制度的角度来审视我国的政党关系,指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2]此后,我国理论学术界开始关注社会主义政党关系和制度问题。
  在1982年党的十二大上,邓小平提出了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命题,并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确定为新时期我党处理与各民主党派关系的方针。同年,《宪法》对统一战线的地位、作用和构成重新进行了界定,并充分肯定了人民政协的重要作用。在此背景下,我国理论学术界展开了对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研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派合作或多党合作这一概念开始被广泛使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从一开始就是与我党统一战线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例如在国内首篇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文章中,作者认为:“中国共产党从本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在有关统一战线的战略、策略和方针、政策中大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共产党领导下多党合作的新型的政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正是这种高度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的鲜明表现。”[3]也有学者提出,这种“新型政党制度”和“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两个特点,是政治方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4-5],并尝试把这种新型政党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之中。这个观点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
  1986年7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新时期党对民主党派工作的方针任务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我党领导下的多党派长期合作,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与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一个创造,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6]这个报告不仅使用了“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派合作”这一概念,而且批判了那种认为我国各民主党派“一代而亡”的错误观点,认为在改变了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各民主党派的性质是可以改变的,从而丰富和深化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学说[6]34-35。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正式提出要“完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并将这一制度的建设纳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规划之中。此后,我国理论学术界关于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研究与讨论进一步升温 。有学者就我国政党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适应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要求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制度[7-8]。与此同时,学术界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有学者甚至呼吁召开“全国多党合作会议”,并将其作为实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途径[9]。为了克服人们在思想认识上的混乱,中共中央根据邓小平的有关指示精神 ,于1989年12月制定和颁发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该文件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它根本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一党制。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革命与建设相结合的一个创造,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6]145后来,这一制度被载入1993年宪法修正案。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正式确立,在我国政治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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