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爆炸时代下个人资料保护法律制度之理论研究


  摘 要:伴随着科技与时代的高速发展,人们可以毫不费力的从互联网上获取一个人的全部信息,包括消费情况,手机号,住址,甚至是身份证号码。人们生活在极度“透明”的时代,导致许多侵犯私权行为的出现,对生活及生产产生不利而深远的影响。本文立足于时代背景,释明我国对个人资料的保护和不足,谈谈缺乏个人资料保护将带来的严重后果,探析并借鉴外国国家个人资料保护制度,最后提出完善我国个人资料保护法律制度的意见供参考。
  关键词:个人资料;保护隐私权;信息安全;信息自决权
  个人资料是一种带有私人性质的信息,他们应当完全属于个人除非是出于正当公权与法律授权的情况。但现在,个人资料漫天泄露,人们的手机每月有至少百分之二十的短信或电话来自陌生人,信息安全受到要挟与侵害。个人资料不被侵犯没有被明确提出,我国法律提到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非法侵害①,但个人资料内涵丰富,不只这两项。而其他国家或地区,如欧盟、美国、日本、俄罗斯,在立法上将个人资料保护制度列入基准法律之地位,设置单行法,它们形成一套完整体系。在结合我国国情基础之上,借鉴部分优秀外国体制,规划大数据时代下个人资料保护法律制度的新蓝图。
  一、个人资料保护制度的含义、价值及意义
  在构建个人资料保护制度的初期,人们必须回答两个基础问题。第一,什么是个人资料?第二,法律保护哪一类的个人资料?明确回答出这两个问题的答案,界定好法律管辖个人资料的界限,才是良法之治及合理保护的开端。在大量查阅文献资料之后,对个人资料的定义如下:个人资料是指自然人在生产生活过程中专属其所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父母、出生年月、住址等等)、私密信息(不涉及公共利益的隐私,如犯罪记录、情感状态等)和通讯住址信息(如QQ、微信、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资料保护制度即对个人资料进行保护而设立的规范制度。
  个人资料保护制度的构建旨在追求以人权为中心的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法的价值。各个价值存在冲突,需要进行调和与平衡。
  设立个人资料保护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个人与社会。就个人而言,人格、人身、财产得到保护。就社会而言,有利于社会文明进步,法律体制完善,社会矛盾缓和,社会秩序安定。
  二、我国个人资料保护缺乏及不良影响
  (一)缺乏保护的表现
  1.人们的个人数据正处于被严重侵犯的境地
  日常生活中,人们的手机每天都会接受到来自陌生人的短信,有的推销产品,有的行使诈骗。收到陌生人的来信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电话号码泄露。人们在注册手机app、注册网站、网上购物、浏览网页的过程中会暴露各种各样的私人信息,而这些會被不良商家和有犯罪意图的人运用。
  2.法律保障不健全
  宪法及民法上,我国未明确提出隐私权,而用许多相近却完全不同的概念做了替换,如名誉权、肖像权。宣扬隐私达到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的情况才能寻求到法律的解决,仅仅传播,被骚扰被排除在外。2015年刑法修正案二百五十三条推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和行政法规定相同,大多针对国家机关,缺少在市场经环境下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监督。
  (二)缺乏保护的不良影响
  缺乏对个人资料的保护首先是对人权的不够尊重,没有合理保护公民人格尊严。其次,许多青少年、老年人在使用手机过程中,很容易因诈骗短信或电话受骗,或者进入传销组织,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最后,自然人私人资料肆意泄露,网络人肉盛行,不利于构建文明社会风气。
  三、外国国家个人资料保护制度的借鉴意义
  (一)设置专门法,构建完整保护体系
  国际上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德国、英国、美国、瑞典均制定了自己的个人資料保护法作为基准法则,它在保护范围、基本原则、对个人资料使用的规范等等方面作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详细的法律条文对社会上人们的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如有任何侵犯个人资料的行为,人们在法庭上都能有法可依。
  (二)优先适用先进的国际条约
  外国国家在个人资料保护过程中优先考虑适用优秀的国际条约,遵循其中的条款。如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在加强人格权益保护同时,加强在网络环境下个人资料的保护亦很重要。俄罗斯立法的基础就是1990年通过的《关于自动资料档案中个人资料的指南》
  (三)运用科学方法,改变陈旧的档案管理个人资料制度
  与其用一卷黄色的人们都不知道其中是什么内容的卷宗来管理全国档案,倒不如建立科学、透明的个人信息管理。传统的纸质档案仍然在中国延续是事实,纸质其实容易丢失、毁损,其对公民个人都不公开,令人不解。
  四、完善我国个人资料保护的参考建议
  (一)拓展比较法学研究领域
  探索外国国家在个人资料保护上有关法律的做法,进行分析、比较和研究,结合我国国情,引进优秀的体制制度,为我国所用。当然,在关注与探索的同时,也要注重全方面的关注,不能仅仅局限于美国模式或德国模式。
  (二)健全法律制度
  诚如上文分析,我国法律制度对隐私的含义定义模糊且有混淆。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隐私的范围界定,隐私权与名誉权、肖像权存在重合。在法律制定、修订过程中,需要定义好隐私的范围、个人资料的界限、与其它民事权益的区别。第二,就是针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合理规范。
  (三)建立科学资料管理制度
  运用数据网络和现有技术,构建仅个人或法律授权的有关国家机关可见的终生档案,便于人员管理,减少纸质带来的弊端。
  (四)顺应时代潮流,与国际接轨
  个人资料保护制度的构建形成了一定的趋势,人们对个人资料保护的呼声高涨。且国际贸易流通发达,进入欧盟或其它组织进行交易会对我国个人资料保护制度构建有所要求。
  四、结语
  法律对人权的尊重程度反映出社会的文明水平和国家的进步水平。近年来,我国不断致力于提升人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取得了重大进步与成果。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时代问题的凸显,法律亦要与时俱进,解决社会问题,更加细致、周密、公平、合理。
  注释:
  ①八二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参考文献:
  [1]康晋颖:《论英国个人数据保护制度》,学位论文,2005年10月
  [2]涂勇松:《俄罗斯个人资料保护制度探析》,载《民商法学》,2014年5月
  [3]李书华:《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学位论文,2007年9月
  [4]杨咏婕:《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研究》,201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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