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民事保护令制度之考查及对中国立法的启示


  摘 要 在域外许多国家和地区,民事保护令制度是防治家庭暴力的重要法律手段。本文从考察域外民事保护令制度着手,介绍英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民事保护令制度,借鉴其成功经验。
  关键词 保护令 家庭暴力 民事保护令
  基金项目:本论文受“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是“2013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立项课题”之《<人身保护令制度研究>——以中国司法实践为视角》(项目编号:13GWCXXM-31)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孙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43-02
  一、概念
  保护令,protection order/order of protection,是指法院为了保护特定人免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由有资格的关联人向特定机构(如公检法等机构)提交申请,禁止家庭暴力的侵害人实施特定行为的命令或裁判。
  一项制度的形成,需经过漫长的萌芽、确立、再发展的循环阶段。保护令制度是在古代英国“无令状即无诉讼”制度的基础之上衍生而来的,并长期应用于刑事领域。直至20世纪70年代,该制度才步入民事领域。随之相关立法的的发展完善与司法实践的丰富充实,民事保护令制度在家庭暴力的防治过程中,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家暴受害人的一项有效的民事救济措施,并在多国的反家暴立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
  民事保护令具有以下特点:(1)目的在于防治家庭暴力的发生。(2)法院根据受害人的申请,结合个案决定核发与否。(3)打破传统“法不入家门”传统,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4)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而核发,具有强制力。(5)民事保护令具有非诉性。概而言之,民事保护令是指由法院依法核准颁发的,以防治家庭暴力为目的,保护家暴受害人的裁判或者命令。
  二、英国民事保护令制度
  英国民事保护令的种类繁多且细致。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英国议会逐渐颁布一系列的法案,大力打击家庭暴力的行为,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1976年,英国颁发第一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家庭暴力与婚姻诉讼法》。1978年颁布《家庭暴力与治安法院法》规定,治安法官具有核发禁止骚扰令与驱逐令的权力,治安法官处理家庭暴力的案件耗费低、速度快且直接便利。1996年,停止侵扰令,占有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被纳入《家庭法》的范畴,从而形成一个完善统一的反家庭暴力程序体系和解决家暴行为的法律体制。1997年颁布《保护免受骚扰法》禁止侵害人骚扰申请人,并赋予申请人在遭遇家暴侵害时可以寻求民事损害赔偿和民事禁令救济的权利。2004年颁布的《家庭暴力与犯罪及受害人法》将 “非同居伴侶”纳入中反家庭暴力的保护范围等。
  英国的民事保护令,种类多、范围广、方式活,注重惩处与保护相结合。当事人不仅包括家庭成员之间,而且扩大到相互有或者曾经有亲密个人关系的当事人。法律赋予法院可根据命令逮捕被申请人的权力,保障禁止侵扰令和占有令的有效实施与顺利进行。英国的民事保护令制度在惩治家暴犯罪人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与救助受害人,这对维持家庭环境的安全与和谐、和防止家庭暴力复发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美国民事保护令制度
  美国是最早规定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国家。1976年,美宾夕法尼亚州通过《免于虐待之保护法案》(The Protection From Abuse Act),允许妇女不必以提出离婚为前提条件,直接向法庭申请民事保护令。1989年,美国各州通过了有关民事保护令的立法,民事保护令制度成为反家庭暴力的主要法律手段。笔者以美国1994年联邦政府颁布的《家庭暴力示范法》(Model Code On Domestic And Family Violence)为例,考察美国民事保护令制度。
  《家庭暴力示范法》将民事保护令分为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其内容主要有:(1)被申请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2)被申请人禁止接触受害人; (3)勒令被申请人搬离受害人的住所;(4)禁止被申请人接近受害人和其家庭成员的住所、学校、工作场所以及其他一切常去的地方等等,除以上内容,只要是可以减轻或免除家暴受害人与其家族成员的痛苦的措施,法院都可以下令施行。
  美国对民事保护令制度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若被申请人违反民事保护令的规定,警察机关可对其实施强制逮捕。要是被申请人实施攻击或施暴行为的,则触犯违反民事保护令罪。签发的保护令,具有保护人身的性质,不仅能强制限制施暴者的家暴行为,亦是受害人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措施。美国的检察与警察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方式大同小异。该制度除了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外,还起到对侵害人进行强制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的作用。在对侵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的过程中,教会侵害人家人成员和平相处、互敬互爱的家庭经营之技,不仅挽回濒危的婚姻关系,而且也提高了生活的质量。
  四、台湾地区民事保护令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的防治家庭暴力法十分完善,且司法实践方面也颇具丰富的经验。在1998年时期就通过了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引入了民事保护令制度,是法院及相关部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依据。对保护令的划分和种类、申请保护令的条件、案件管辖的归宿和审理以及判决结果的执行等方面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从法律层面、家庭关系方面、社会服务与社会救助方面综合防止和规制家庭暴力问题,以全面的保障和相应的救济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以美国的《家庭暴力标准法》为蓝本、以综合防治家暴行为为思路,多面借鉴了英国、新西兰、日本等国反家庭暴力的成功经验。根据台湾的法律,警察处理家暴问题的主要权责有三:申请及执行保护令、协助取得紧急保护令、保护受害者。法院的主要权责有:保护令的核发与保护令金钱给付内容的执行、释放或缓刑条件的确定、对未成年子女探视方式的规定、司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发现家庭暴力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及时通报主管机关等。台湾民事保护令主要有通常保护令和暂时保护令两种。一般性暂时保护令和紧急性暂时保护为暂时保护令进一步的划分。具有保护令申请资格的人是:家暴的受害人、司法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家暴的受害人在紧急情形下或侵害行为严重危及其生命安全时 ,无论白天与黑夜均可以口头、电信传真或其它方式向司法机关或其他主管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但徒法并不能自行,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更需有强有力的执法机构做后盾,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民事保护令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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