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反倾销措施成为中小企业海外市场的绊脚石


  随着对外贸易总额的快速增长,与我国有关的贸易摩擦日益增多,其中各国频繁对华提起反倾销调查,使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出口业务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中小企业在面对复杂专业的反倾销调查时,往往既缺乏财力又缺乏实力,在没有政府和相关社会团体的引导和帮助下,对反倾销调查往往采取消极态度,丧失了得之不易的国际市场,因此,针对中小企业应对反倾销过程中的各种困难,笔者提出行业协会以及有关社会团体要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应的应诉援助机制,帮助这些实力欠缺的中小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近几年,我国贸易总额快速增长,2005年我国贸易顺差为1018.8亿美元,成为继美国和德国之后的世界第三大贸易国。而2006年对外贸易规模达17606.9亿美元,外贸顺差达1774.7亿美元。巨额贸易顺差使与中国的贸易摩擦急剧增加,2006年我国共遭遇反倾销63起,而当年全球反倾销案的立案数量为187起。我国产品频繁遭遇反倾销,客观地说,有很多应被归咎于自身的因素。最主要因素之一是中国贸易量的大幅度增加,国内过度的产能、导致大量对长期定价策略缺乏了解的生产商涌入国际市场、而激烈的竞争导致产品价格越来越低,出现出口量越大,利润却越少的怪现象。
  
  中小企业不积极应诉反倾销的原因
  
  通过走访调查我们发现,很多中小企业不应诉出于多种考虑:1、相对应于涉案产品金额来讲,高额花费让企业觉得划不来。应诉一个反倾销案的律师费至少为5万美元,而我省很多中小企业涉案产品的年出口额比这个费用还低。2、对于应诉的整个程序和法律规定心里没数,对国际行情缺乏了解。3、不重视受到调查的市场,存在丢卒保车的心理。4、部分企业的出口产品确实存在倾销行为,自知理亏,当然不敢对反倾销调查说“不”。而有部分企业在订单的压力下,没有原则地对外国客户低开发票,也导致在反倾销诉讼中哑巴吃黄连。综合来看,未应诉企业最大的症结在于底气不足,所以才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对反倾销指控回避、退让。
  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小企业不愿意联合起来应诉还有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即在联合应诉过程中,企业必须要提供生产经营的相关数据,如年产量、上下游关联企业名录、主要原材料的进货途径、产品的销售途径等敏感信息,而联合应诉的伙伴都是竞争对手,可能会产生经营信息泄漏,所以对联合诉讼抱有消极态度。
  反倾销诉讼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为难之处很多,一方面人力物力所限,另一方面对有关反倾销的信息缺失。因此,小企业在面临到反倾销起诉的时候,往往是不知所措又求助无门,存在侥幸心理,当然也有搭便车的心理因素,对政府有过分的依赖思想。
  
  综合的策略,是中小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基础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一旦被诉倾销,管理层一下子就懵了。他们不知道反倾销调查是干什么用的?他们不仅对世贸规则一无所知,对万一倾销罪名成立的后果一无所知,而且对在国外打官司的高昂律师费望而止步。退却,还是去了解一下如何应对是首要问题。
  毋庸置疑,涉案企业首先要积极应诉。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如果出口企业不及时向有关反倾销调查当局提供必需的资料,调查当局可以依据其所掌握的现有资料进行裁定。而所谓的现有资料,一般都是依据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显然其结果当然会将不利于出口企业。
  反倾销诉讼不但要花费高额的费用,更需要很多专业人士的配合,这两样恰恰是中小企业最欠缺的,因此,单独应诉力不从心,联合诉讼才是解决之道。但中小企业相互间凝聚力尚非常缺乏,一盘散沙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在应对反倾销调查的时候,行业协会应该率先行动起来,整合行业的力量,引导中小企业抱成团,形成应诉中坚力量。
  反倾销应诉工作程序衔接进展,需要做的工作不但量大而且复杂,在短短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需要应诉企业准备大量的资料并按照调查表要求填写并提供,还要留意各份文件之间的前后衔接和对应,一个能够随时高速运转的应诉机制必不可少,只有事前的准备工作做的很充分,才能制定正确的应诉策略。这样的应诉机制,不但要快速高效将政府、行业协会、企业、驻外机构以及进口商有机的组成一个整体,而且还需要相关单位在应诉过程中积极的配合。
  此外,在涉案金额比较小的时候,中小企业应该更多地利用反倾销程序中的价格承诺的方式解决。以欧盟为例,价格承诺可以由出口商提出,只要能够被有效监控,可以取代反倾销税而被接受。但如果某公司曾经不配合调查,欧洲委员会一般不会接受其承诺。价格承诺的前提是应诉,如果企业不愿应诉,价格承诺将无法作出,企业就会处于被动。
  针对中小企业出口产品主要是消费品的特点,可以以行业协会为纽带,积极游说当地的消费者和公益组织,争取对涉案产品的支持。如欧洲委员会的调查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更广大的共同体利益。”也就是说,即使存在倾销行为,但如果有明显理由表明反倾销措施在考虑到欧盟相关方经济利益情况下不符合更广大的共同体利益,则不采取。所以,争取到相关组织对涉案产品的支持会对反倾销诉讼的结果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支持的深远影响对将来企业在市场上竞争产生无法估量的作用。
  总之,中小企业在面对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诉讼时,一定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而应奋起应诉,以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否则,不仅要承担沉重的反倾销税负担,丢失已有的出口份额与市场,甚至新兴市场也会对我们关上大门。
  即使反倾销调查已经结束,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并不意味着已成定局,事实上,终裁后,有很多法律程序和途径可以继续开拓。可以对出口价和内销价进行调整,并提出年度复审,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就有可能启动重新调查,降低反倾销税率。因此,反倾销调查之后,政府、商会和企业都要思考下一步我们该做什么?企业经营中,又应该注意什么?如何作一些调整?调整速度要多快?这样的静下心来冷静的思考与总结对于以后应对反倾销或其他贸易措施尤为重要。
  
  防患于未然,是解决反倾销的根本之道
  
  反倾销措施在相当长的时间都会是企业出口的主要障碍,对此,我们不能消极应对,而是要先从源头入手,尽可能减少被诉倾销的可能性。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保持良性竞争思维是根本。首先,加强自律,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是彻底与反倾销“隔离”的根本。其次,要增强营销的国际性,全方位地开拓国际市场,以降低市场过于集中所带来的风险。再次,在符合国际规则的基础上进行经营,对各种贸易救济措施保持敏感性。在进入某国市场时,事先分析该国法律,有针对性地改变业务操作和会计手法,降低触犯进口国法律的危险。最后,如果有迹象表明要对企业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时,要与相关机构取得联系,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对于政府来说,首先也是最基本的,是要关注中小企业,针对他们涉案金额不高,不应诉的首要原因是代价太高等,针对中小企业设立反倾销联合应诉基金,以解决小规模出口企业反倾销应诉资金的来源问题,给予其必要的资金以及技术上援助和支持。其次,建立并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使企业真正从该预警机制中获得信息和帮助,提高应对各种摩擦的主动性。最后,完善反倾销快速反应机制,反倾销诉讼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四位一体”的配合必不可少,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来自政府、商会和涉外机构的配合对他们至关重要。
  对于行业协会来说,首先,要真正承担其竞争情报的收集、协调竞争秩序等职能。其次,在调查中,行业协会可以作为应诉主体以分摊应诉成本,降低应诉风险。再次,行业协会可以依照产品行业和出口地区,配合政府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对重点出口产品、敏感产品设置动态跟踪评估。最后,充分利用本身丰富的人才资源,组织法律界和贸易界对相关的反倾销案例进行研究和分析,总结经验及教训,以建立一个“反倾销数据统计信息系统”,为今后贸易摩擦提供有效的信息和数据分析。此外,各进出口商会还要主动与国外有关行业组织、公益组织建立良性的交流合作机制。在我们的产品遭遇国外倾销诉讼的时候,可以利用比如“共同体利益”原则来劝说国外组织为我方增加筹码。
  在贸易纠纷中,使用公平或不公平这样的词语并不恰当,因为站在特定的立场,依照特定的观念,公平与不公平是可以转化的。反倾销诉讼和其他商战一样,有其自身的游戏规则,按照国际惯例,应诉企业只要自身体制健全,能组织一个熟悉情况、反应敏捷、办事高效的应诉班子,聘请内行敬业的涉外律师积极应诉,往往能够胜诉而得到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效果。面临形形色色的贸易救济措施,有一个选择或许是最务实的,那就是适应贸易的“游戏规则”,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市场游刃有余。
  因此,应对反倾销调查,首先要防患于未然,适应贸易的“游戏规则”,尽量避免涉嫌不公平的贸易行为,了解并遵守贸易规则,在调查过程中保护自己的权利。正如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前副会长、被誉为“中国反倾销掌门人”的周世俭所说:“当中国企业遭遇来自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时,‘三十六计,走为下计’。不积极应诉,就是死路一条。”
  
  (本论文为南京审计学院马晓玲副教授主持的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江苏企业应对反倾销问题的对策研究”的成果)
  (作者简介:孙秀娟,南京审计学院法政学院国际经济法讲师;马小玲,南京审计学院法政学院国际经济法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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