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对弱者权益的保护


  摘 要 国际私法拥有相对久远的历史,是一门古老的法律,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影响颇深,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我国的国际民商事的交往也呈逐年增长趋势,涉外民商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化、多元化,只有重视国际私法的科学性,坚持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不断的完善我国国际私法的全面性,才能达到保障弱者合法权益的目的。伴随经济全球化、世界一体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国际民商事交往也不断增多,弱者的权益保护已经成为国际司法立法中的重要构成部分。本文通过对各国国际私法中弱者权益保护原则进行归纳与分析,对完善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权益保护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 国际私法 弱者 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韩熙,湖北警官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326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国际民商事活动也在逐渐增多,各种非平等的因素在民商事关系中也逐渐浮出水面,为了保障弱者群体的合法权益,让各类纠纷得到公平的解决,国际私法中的人文精神备受人们的重视,从形式主义到实质主义的转变是现代国际私法的具体体现,所以,了解弱者权益在各个国家国际私法中的维护原则,完善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群体权益的维护制度,保证弱者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是体现我国法律跟上国际社会步伐的有效途径。
  一、国际私法中的弱者权益保护原则
  (一)运用有利的原则
  美国学者柯里在二十世纪提出了“利益分析”的理论,受这一理论的影响,“有利原则”的理念得以产生并不断发展,“有利原则”舍弃了“利益分析”中的偏激思想,和冲突规范合理的相结合,构成了具体化的“利益分析”理念。而“有利原则”的实质是指,在选取法律的时候,大力运用有利于弱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是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的具体体现。诸如普遍存在的“有利于消费者”、“有利于受者”等相关的立法规定。随着“有利原则”被不断的倡导和推广,在进行国际民商事案件的處理害过程中,处于弱者群体的人们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得到了更为有利的途径与强大而完善的制度的保障。
  (二) 运用强制性规范
  国家的职能在经济水平高速发展的影响下,开始逐步进行转变,为了使法律的保障发挥真正的作用,保证国家和社会经济的共同利益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与民事交往中得到有力的保障,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用以调整那些针对性的法律关系,解决发生在国际上的纠纷。从强制性规范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国家在涉外法律的领域中对社会社会经济生活的干涉行为是其主要的表现方式,其也是国家直接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重要工具。其中,若司法者或者立法者想要保护中小企业、消费者、妇女、儿童、劳动者、被赡养者等弱者群体的合法利益时,可以通过对强制性规范的合理化使用进行保障。
  (三)可以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经济实力和信息等较多因素的不对等原因,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在确立合同关系的时候,合同当事人之间所处的地位相对不平等,一方处在相对强势的地位,而另一方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假如国家的私法同意合同当事人可以自主的进行双方各类权力与义务的确立,由合同当事人对准据法自由的选择,就会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出现,以此,国家作为第三方的存在,必须通过确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进行适当的限制,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发展的目的。
  (四)适用“公共秩序”的原则
  “公共秩序”的原则,是指在排除的原则上,使用外国的法律法规对本国的利益进行维护,其产生的原因往往是因为经济和政治方面的国家利益、安全、风俗等因素,同弱者群体的权益保护虽没有进行专门的联系,但在公共秩序的应用过程中,体现有对弱者群体的合法群益保护的倾向趋势,对弱者群体的人关怀通过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得到了有效的体现。
  二、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立法建议
  (一)保护弱者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体现
  在我国现行的国际私法中,关于弱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条文相对分散,且数量较少,没有形成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律条文。虽然对弱者权益保护有明确的规定,但并为把对弱者权益保护的原则视为我国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弱者这一保护群体也没有明确的范畴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一些不确定因素,且对于弱者权益保护的领域与范围也相对较小。例如,在《法律适用法》第25条有明确规定,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但对“弱者”这一群体的具体范围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范围。
  (二)完善我国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的建议
  对于弱者权益的保护,历来都是我国立法实践中的注意事项,因此,在我国的民商法领域中,存在有很多倾向保护弱者权益的单行法和立法条文,但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方面的条文规定则很少,没有较为完整的法典。保护弱者的立法层次过低,相关的法律条文也不够系统。因而,只有将保护弱者的原则作为我国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提高立法层次;对适用法的连接点进行增加与优化,灵活执法;完善关于专家证人的法律法规和“盲眼”冲突规范等方式,将国际私法对弱者的人文关怀进行落实,使国际私法在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实现对弱者权益的真正维护。
  1.保护弱者应成为我国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权益的保护十分的注重,并对此进行不断的深入研究,但对弱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条文规定都是分散存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法规中,如《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没有形成系统的、完整的国际私法法典,对保护弱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没有进行明确的表现。有一些国际学者认为,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理应成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的部分学者也认为如此。将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原则提升到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的层次上,国际私法的各个领域中对弱者群体保护的立法原则都可以遵循这一理念原则,从整体上实现了国际私法对弱者权益的保护,对国际私法保护弱者立法上的不足进行了很大范围的完善,便于有关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行冲突规范时灵活使用,违反基本原则将成为排除冲突规范指定中不利于保护弱者合法权益法律的理由,使弱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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