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拆迁立法中对公民权益保护的对比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城市中高楼林立,在其中隐藏的问题中最为突出的即房屋的拆迁问题。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往往容易引发矛盾,造成一系列的冲突。因此,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社会冲突和群体性事件也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这一社会问题反映出我国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立法中存在的制度缺陷,有损我国政府的形象。本文从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现状入手,分析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成因,论述了中国、美国和日本关于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的立法规定,对比国外城市房屋拆迁立法规定,就如何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立法规定,保障公民权益提出了几点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房屋拆迁;立法规定;公民权益;对比;启示
  [中图分类号]D92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292(2013)04-0041-03
  [收稿日期]2013-05-15
  [基金项目]2007年度甘肃省教育厅基金项目“甘肃城市化进程中房屋被拆迁公民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070806)
  [作者简介]张文斌,天水师范学院经管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金融法;赵小宁,天水师范学院经管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一、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现状
  城市房屋拆迁是一种对城市房屋所有人的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征用行为,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然现象,是政府为了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市政规划举措。中国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让城市房屋拆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对被拆迁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先后颁布了多部法令。其中,国务院于1991年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标志着中国城市房屋拆迁法的诞生。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是,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在现阶段仍然存在以下一些状况或问题:
  (一)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
  城市房屋拆迁过程包含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在被拆迁公民、拆迁人和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之间产生,如果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侵犯被拆迁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个时候就会产生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在拆迁人与被拆迁公民之间产生,拆迁人与被拆迁公民具备平等的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之前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拆迁协议,针对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过程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二)补偿标准与房产行情存在差距,导致房屋被拆后被拆迁公民无房可住
  当前,我国市场物价飞速上涨,城市房价更是涨速惊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但是,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被拆迁公民获得的补偿金根本无法购买到相同地段和面积的房屋,对于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来说,房屋被拆迁后就有可能面临无家可归的状况。
  (三)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不力
  部分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素质较低,不能够很好地掌握和运用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有些甚至成为“强拆”行为的帮凶,随意出动警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没有在老百姓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附则中明确规定“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但是,纵容拆迁实施人员强行拆除房屋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些被拆迁公民被拆迁人员打伤打残,甚至被打死,这些让人心寒的现象都与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不力有关。
  (四)房屋拆迁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为了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障被拆迁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针对城市房屋拆迁先后颁布了多部法律。但是,这其中仍然矛盾重重,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与我国房屋拆迁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关,被拆迁公民在拆迁过程中其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二、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成因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出现,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
  现阶段,我国在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立法仍然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条例在实践过程中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国家没有对拆迁的过程进行专项立法,一些地方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工作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有时候仅靠领导单方面做决定,导致有些决定存在一些个人化的因素和很大的片面性。另外,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从拆迁中获利,不惜与开发商勾结,成为城市房屋“强拆”的参与者,并且对拆迁人员随意打伤打残被拆迁公民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反而纵容他们肆意妄为,逼得被拆迁户妥协,这样就导致城市房屋拆迁出现无法可依、执法不严的局面,直接引发城市房屋拆迁纠纷。
  (二)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部分地方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与开发商相互勾结,导致强拆行为和权力寻租现象的出现,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在拆迁之前,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没有对被拆迁公民意愿进行详细了解沟通,没有提供为被拆迁公民表达意愿的途径,使得被拆迁公民对拆迁表示不满,不愿意接受拆迁。在拆迁过程中,没有中立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导致拆迁工作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在拆迁完成之后,没有对被拆迁公民的安置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导致部分被拆迁公民无家可归。
  (三)补偿不合理或不及时
  补偿不合理一般表现为补偿的金额偏低,不能够完全填补被拆迁公民因为拆迁而遭受的损失。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公民均作为拆迁活动的参与者,政府和开发商能够从拆迁中获利,而被拆迁公民则因拆迁而受到损失,这样就难免使被拆迁公民不满意,引发纠纷。补偿不及时也是引发拆迁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开发商不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被拆迁公民的补偿款,拖欠补偿款的问题在“烂尾楼”多发,导致被拆迁公民房屋和钱两落空的局面出现,由此而产生拆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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