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因探究


  [摘要]当前,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活动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而关于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私法立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笔者拟以商品经济发展为视角探究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因,致力于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国际私法成文立法。
  [关键词]动产物权 “动产附骨”原则 原因探究
  
   一、动产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传统理论依据解析
  1.主权说。齐特尔曼和弗兰根斯坦等是主权说的代表人物,他们主张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因为所在地国主权的需要。他们坚持该原则是“从自然本身得出的必然结论”,因为“在物与法律之间,除所在地关系外,并无其他法律关系存在”。持此说的人们还认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主权,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即是主权在物权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体现。因为任何国家都不愿意让外国法适用于本国境内的物,否则主权将丧失其不可分割的性质。”对于主权说,笔者认为其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具体原因有以下两点:其一,主权说更多的是从“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视角出发,与国际私法“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该说片面强调国家主权对于物权法律适用的影响,否认外国法律在本国的域外效力,不利于促进和加强国际民商事交往。其二,主权是一个国际公法概念,表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用一个公法概念来解释一个国际私法问题未免有些牵强。
  2.法律关系本座说。此说又名“自愿受制说”,其提出者是被誉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的萨维尼。他从各个方面分析了物权关系的“本座”应是标的物之所在地法,主张任何人要取得占有、使用或处分其物的权利,就必须自愿受制于该地关于物权关系的法律规定。
  该说的提出较前一种学说有了很大的进步意义,强调了国际私法领域的私法自治性,摆脱了“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视角,将国际私法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引领上了“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发展道路。
  3.利益需要说或实际需要说。法国学者巴尔(Bar)和毕耶(Pillet)等均持此种主张。他们认为,法律是为集体利益定制的,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如果动产不受物之所在地法支配,则动产物权的取得、占有都将陷入不确定、不稳定的混乱状态,这对于其保护将会是十分不利的,社会的利益也会因此遭受损害。
  
  二、以商品经济发展为视角探究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因
  笔者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任何法律原则的发展演变都是建立在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基础之上的,而作为国际私法原则的一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也是由商品经济的发展逐渐演变而成的。笔者试图以商品经济发展为视角探究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因。
  1.封建经济与不发达的商品经济导致“动产附骨”原则的产生
  众所周知,在封建经济时代,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商品经济不发达。此种经济形态使得人们在市场上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到所有物的替代品,从而导致了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动产的静态占有安全,即保护动产所有人的利益,而忽视对于动产物权移转的交易安全的保护。动产作为所有人重要财产,多数情况下被主人随身携带,其所处之地极易变换,因此产生了“动产附骨”原则。
  2.发达的商品经济导致动产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伴随着工业革命和电气革命,人类的历史由封建经济时代逐步进入到发达的商品经济时代。人类的物质资料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国际货物贸易蓬勃发展,而且近代动产的客体范围也得到了扩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一味坚持“动产附骨”似乎已不合时宜,不利于保护动产交易当事人的利益。其根本原因在于,发达的商品经济使人们可以很轻易地在市场上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到几乎所有动产的替代品,从而导致了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动产的动态交易安全,即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保护所有人所有权的静态安全已经退居次席了。至此,“动产附骨”原则失去了其赖以生存的土壤,“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也随着商品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演变为了原则性规定。
  3.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发展和演变的原动力和根本原因
  纵观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原则的发展,正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渐演变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对于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影响力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国际资本流动量急剧增加,跨国性国际动产产权交易致使动产所有者住所地和动产的所在地发生分离,一个动产所有者的动产可能遍及世界各国,并且一个价值巨大的动产也可能由多个不同国籍的所有者共同所有,而动产所在地国也不会愿意用所有人的属人法来解决位于自己境内的动产物权问题,这也导致了“动产附骨”原则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最终被“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所取代。其二,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已经可以很轻易地在市场上买到自己所需要的各种物品,致使法律由原先强调对于动产静态占有安全的保护(即倾向于对于所有者利益的保护)逐渐演变为强调对于动产动态交易安全的保护(即倾向于均衡地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于以上两方面的表现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发展和演变的原动力和根本原因。
  综上所述,从商品经济发展的角度探究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因,无疑是另辟蹊径,对于探究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的演变有着重要意义。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国际私法的条文,我们不难发现伴随着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已是大势所趋,而“动产附骨”已经被历史的车轮远远地甩在了身后。透过商品经济发展的视角,我们不难发现:商品经济的发展才是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发展和演变的原动力和根本原因。
  
  参考文献:
  [1]李双元.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5.237.
  (作者单位:辽宁大连民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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