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势所趋有为有位】有为才有位

  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早在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中已有明确规定。近年来,一些城市积极探索不动产统一登记模式,积累了一些经验,为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作为影响重大、意义深远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本法律依据。而且,从世界各国来看,不动产统一登记也早已是通行做法。这些国家和地区不动产登记的主管机关虽不同,有法院,有司法行政部门,有地方政府部门,但有一个共同特点,即登记主管机关只有一个,不动产不是分散登记而是统一登记。因此,统一不动产登记既是于法有据,亦是情势使然,是未来的大方向。
  我国的不动产长期以来处在分散登记状态,由不同机构负责登记。房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等由国土资源部门登记,草地和承包经营的耕地由农业部门登记,林地由林业部门登记,滩涂由国家海洋部门登记。据初步统计,我国涉及不动产登记的部门和机构多达十余个。这一状态是基于历史等各方面原因形成的。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则需要明晰各类不动产产权,实行统一登记。
  根据《物权法》及相关规定,不动产统一登记包括登记范围、登记机构、登记办法三方面内容。其中,设立统一的登记机构是基础和前提。没有登记机构的统一,就不可能实现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因此,《物权法》实施后,住建部等相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许多城市亦在积极探索实践。比如佳木斯市,不仅在机构名称上直称“不动产登记管理局”,而且提出了“第一步实现城乡统一登记,第二步实现房屋、构筑物统一登记,第三步逐步实现建筑物、土地统一登记”的科学合理的步骤。他们这种积极进取、探索创新的精神非常值得提倡。
  作为房屋登记机构,为了在今后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定位上获得更多的主动权,应在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乃至统一不动产登记上积极探索。比如,可以在基础数据、人才储备、服务理念等方面做好准备,在创新工作模式上迈开步子、大胆探索,以争取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在未来不动产逐步实现统一登记的过程中占得先机,获得发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大势所趋,房屋登记机构只有有为才能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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