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印发《江永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暂行办法》通知

 长办发〔2015〕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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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江永县委办公室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 印发《江永县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江永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永县委办公室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2 月 11 日

 江永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办发〔2013〕5 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湘办发〔2014〕29 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党政领导对所在岗位既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人,对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规定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党委要确定 1 名班子成员联系安全生产工作,政府由常务副职或排名第一的行政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安委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由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党政领导要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及事权相一致的要求,认真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第二章

 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党委担负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五)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及社会各界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

  (六)加强安监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

 第八条

 政府担负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四)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监执法装备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五)组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者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八)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第三章

 党政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 2 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重大问题。

 (二)按照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要求协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定期带队检查(调研)安全生产工作(县委主要负责人每年 2 次以上,镇(街道)和园区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每季度 1 次以上)。

 (四)督促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每年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4 次,研究部署资金投入、打非治违、隐患治理、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每季度主持召开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委会例会(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三)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建设,足额安排安全专项经费,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障执法装备,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隐患治理、宣传教育培训等基础工作。

 (五)定期带队检查(调研)安全生产工作(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 2 次以上,镇(街道)和园区行政负责人每季度不少于1 次)。

 (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党委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二)定期带队检查(调研)安全生产工作(县委常委每季度 1 次以上,镇(街道)和园区党(工)委班子成员每月 1 次以上),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分管部门(领域)、联系镇、街道(村、社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和督促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支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强化行政问责,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组织、协调和督促政法部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支持配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厉打击阻挠和干涉依法调查处理工作的行为;督促、指导组织和人事编制部门支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领导班子和机构队伍建设,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监督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一

  票否决”制度;组织、协调和督促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与舆论监督,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政府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三)定期带队检查(调研)安全生产工作(县政府副县长每季度 1 次以上,镇(街道)和园区班子副职每月 1 次以上),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分管部门、联系镇、街道(村、社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督促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

 (五)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做好事故信息上报工作。

 (六)督促分管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认真落实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除承担本规定第十二条职责外,还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主持研究制定加强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组织召开 1 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及时主持召开安全专项工作会议,研究有关重点工作。

 (三)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目标管理,组织分解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四)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督促做好事故信息报送。依法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积极支持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四条

 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以下简称本系统)的贯彻落实;组织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考核奖惩。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系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及时研究解决本系统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明确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保障工作条件。

 (三)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 1 次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四)参加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一般部门每季度不少于 1 次,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每月不少于 1 次。

 (五)领导本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限期整改。

  (六)组织编制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本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制定本系统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并参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一般部门每两月不少于 1 次,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每月不少于 2 次。

 (四)组织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五)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相关业务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组织对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六)本系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并督促做好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第十六条

 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

  (二)督促分管业务科室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三)参加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一般部门每两月不少于 1 次,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每月不少于 2 次。

 (四)本系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监督落实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采取党委(组)中心组集体学习、党校集中培训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县安委办(县安监局)、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要对同级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落实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将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建立党政领导安全生产年度述职制度,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报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时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述职。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听取 1 次镇(街道、园区)党政主要领导述职。党政领导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履职电子档案。

  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向安监部门了解其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党政领导干部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人选,以及参与优秀公务员、劳动模范等综合性评比时,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征求安监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不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打击制止不力、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的,纪检监察机关要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事前问责,严肃查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时,要把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纳入调查内容,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工作成效显著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江永县委办公室

 2015 年 2 月 2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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