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自查制度

 食用农产品自查制度 一、建立市场日常自查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保证本市场经营者进货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可追溯性和销售流向信息的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坚守岗位。

 三、检查入场销售者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使用的容器、工具、包装物洁净卫生,符合规定。

 四、定期检查入场销售者是否亮证照、公示牌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食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五、监督场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等法定义务,进货时索取并保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六、检查场内经营的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食品感观性状是否正常,肉禽是否具有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是否有规定禁止销售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七、检查储存服务提供者是否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

 八、及时发现食品安全质量安全隐患,发现问题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立即制止销售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积极协助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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