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公文办理制度

 医院 公文办理制度

  一、文件办理程序

 主办部、科室拟稿——主办部科室领导审核(包括会签)——综合办公室主任核稿——医院领导签发——综合办公室复核、编号登记——主办部、科室送印——部科室自行打印——主办部、科室校对——综合办公室用印——主办部、科室装订、分发——交相关部门存档。

 二、草拟公文注意事项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起草公文,填写发文稿纸首页和修改公文的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如用钢笔、碳素笔、中性笔等。

 (五)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

 三、公文审核

 (一)文件送领导签发之前,各部科领导负责本部科拟制文件的审稿,综合办公室负责发文核稿。

 (二)文件审核重点:

 1、各部、各科室负责检查文件涉及的情况是否确实,数据是否准确,工作措施是否可行,政策依据是否清楚,发文稿纸首页是否按要求填写,附件是否齐全。

 2、综合办公室主要审核是否确需行文,办公程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草拟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涉及有关部门或院内有关部科的问题是否经过协商。

 3、签发人主要负责审查公文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医院的实际情况,是否有必要行文,是否适时。

 4、经院领导、办公室确认需要进一步协调的文稿,由院办公室提出意见,退回主办部、科室修改。在核稿中,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或问题较多的文稿,院办公室可将文稿退回重办。

 5、为保证医院公文质量,部科不得将未经办公室审核的公文直接送院领导签发。

 四、公文签发

 (一)医院发布的决定、上报卫生局、卫生厅的请示、意见和报告,由院长签发;院长外出时,由授权主持日常工作的院领导签发;下行文涉及到全院性工作,必须由院长或院长办公会研究由院长或主管院领导签发;其它一般性平行文、下行文、联合行文由主管院领导签发。

 (二)经院领导签发的文稿,原则上不得再作改动;确需修改时,应在修改后再送签发人审签。

 五、公文的复核、打印、校对

 (一)发文正式印制前,院综合办公室要负责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

 (二)打印文件的顺序按照缓急程度确定。特急件当日、急件 1-2天印出。

 (三)打印的文件由拟稿人校对。

 六、公文存档

 (一)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制作的公文,由制作部、室将公文定稿和正本取回各处收集、整理,年终部科交档案室存档。

 (二)其它部、科室制作的公文由主办部、科室将公文定稿和正本交院办收集、整理,年终由院办统一交档案室存档。

推荐访问:公文 办理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