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大县教育局党委关于意识形态 工作责任制实施细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良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那么,明确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央、省、州、县的有关精神,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政治平安。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稳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稳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根底,对凝聚全局力量,推动我县经济和信息化事业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那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

 第四条党委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围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委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立的重要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严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教育局党委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其他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二章党委主要责任 第八条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向,守政治向,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条定期分析研究判断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展引导,做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平安。党委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立性意见。定期在党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十条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表达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平安,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党委

 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股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十一条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会等。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 XX及 XX 思想传播的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等。

 第十二条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平安,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否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依法肃处理。

 第三章监视考核 第十四条局党委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对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当中。重点检查考核党委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平安、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十五条党委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 XX 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容,纳入目标考核体系,承受监视和评议。

 第十六条每年年底前,委党委组织进展一次专题督查,将其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展问责。问责情况,报委党委备案。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委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围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管辖围网络意识形态平安出现重问题的。

 〔六〕管辖围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认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重影响和后果的。

 〔七〕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重的,进展调整处理。

 第二十条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分清集体责任和个

 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当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当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当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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