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实施方案

 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发展,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的扶持对象为注册、纳税在本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合法合规经营的下列电子商务企业:

 (一)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指企业拥有利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在线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主营业务是为注册会员提供平台交易服务。

 (二)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指在电子商务应用网站上实现网上交易、在线支付的企业。

 二、扶持措施 (一)鼓励创业 1. 进一步放宽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准入条件,降低电子商务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电子商务企业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首期最低可缴纳 20%,其余 2 年内缴足。

 2. 对于新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二)税收优惠 1. 对电子商务企业,自 2013 年起三年内,按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属地方实得部分的 60%奖励企业。

 2. 为了鼓励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我市产品,使本地产品打开新的销售渠道,对销售本地生产经营的“竹天下”(“中国永安竹具城”)内销售的竹制品以及金线莲、笋干、红菇、香菇、黄椒、鸡爪椒等农副产品的电子商务企业,自 2013 年起三年内,销售以上产品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属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3. 税收奖励现金部分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超过 100 万元时,超过部分专项奖励企业用于购买电子商务大厦办公楼用房。

 (三)用房保障 1. 为了进一步支持我市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市政府购置一幢大厦用于电子商务企业办公(永安市电子商务大厦)。迁入大厦的电子商务企业自计算支付房租之日起 2 年内免收房租,第三年房租减半。

 2. 市政府提供一定面积的住宅作为电子商务企业的员工公寓。迁入电子商务大厦的企业员工可以申请入住,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的计租标准收取。(《永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永政文〔2013〕46 号)

 3. 对本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推动和影响的企业用房(办公楼和员工公寓),由市政府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按个案另行研究优惠政策。

 (四)人才扶持 1.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与福建水院、永安职专、永安技校等在永院校联合开办电子商务课程和培训班,定向培养专业人才,根据人社局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2. 对符合我市引进优秀人才规定条件的人才,按该规定优惠政策办理。

 3. 对于电子商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资薪金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属地方实得部分,全额转入财政设立的专户,奖励给本人在永安购房时使用。

 4. 鼓励企业为员工办理公积金。对电子商务企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且办理人数达到职工总数 50%以上的,凭职工工资花名册、公积金缴费凭证,由财政按每人每月实际缴纳公积金的 30%(最高不超过 50 元)的标准,对相关企业给予补贴,补贴期限 2 年(永政办〔2013〕30 号文,原适用于园区企业)。

 (五)服务保障 1.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争取省级以上财政扶持资金,对获得省级以上财政扶持资金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上级补助金额的 10%给予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2. 大力宣传省、市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推广普及电子商务应用。每年评选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我市电子商务协会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三、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的资金扶持政策如与我市已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重复,按照“不重复享受”原则,每家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政策。企业享受的补贴、奖励总和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属地方实得的部分。

 (二)本意见相关细则另行制定,每年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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