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经开区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实施方案

 井冈山经开区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不能少”的重要要求和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意见》(赣发〔2018〕7 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实施意见》(吉发〔2018〕24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新发展理念,以“兜底线、保基本、可持续”为根本要求,以“托底保障、精准帮扶、动态管理、系统集成、社会参与”为基本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整合各类帮扶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大力度、确保质量,推动城镇贫困群众尽快脱贫解困,实现与全国、全省人民同步进入小康社会。

 二、目标任务 到 2020 年,稳定实现城镇贫困群众“两不愁三保障”,确保小康路上一个都不掉队。“两不愁”是指“不愁吃、不

 愁穿”,“三保障”是指就医、就学、住房得到基本保障(具体目标为:保障城镇贫困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权益、保障城镇贫困群众家庭适龄子女享受义务教育、保障城镇贫困群众住房安全)。

 具体步骤 是:2018 年,全面摸清城镇贫困群众底数,完善社会事业、财政、经科、人社、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党群服务中心等部门工作措施,健全精准识别、信息共享、快速响应、结对帮扶、考核评价等脱贫解困工作机制,脱贫解困各项工作全面加强;2019 年,全区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深入推进,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社保等困难得到较好解决,保障水平全面提高,脱贫解困能力明显增强;2020年,全区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帮扶成果进一步巩固,综合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脱贫解困目标全面实现,城镇贫困群众同步进入小康社会。

  三、对象范围

  2018 年至 2020 年,分别以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城镇贫困线,将需要脱贫解困的城镇贫困群众界定为以下三大类别。

 (一)城镇特困人员。城镇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人员。

 (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

 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规定的人员。

 (三)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以内,但由于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祸、因子女上学、因失业、因无住房造成生活贫困的人员。

 各街道要按照“两不愁、三保障”的目标,严格城镇贫困对象认定,确保精准识别。城镇特困人员和城镇低保对象的认定按原有政策实施,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试行办法的通知》(赣民字〔2018〕60 号)有关规定实施。对认定为城镇贫困家庭的要进行建档登记,填写发放《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帮扶手册》,确保应扶尽扶。建立城镇贫困群众家庭成员信息台账,掌握贫困对象及其家庭的贫困状况,摸清帮扶需求,明确帮扶主体,逐户制定和落实帮扶措施,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稳定脱贫目标。

 四、政策措施

  (一)筑牢基本生活保障底线。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强化社会救助对基本生活托底功能,稳定实现城镇贫困群众不愁吃、不愁穿。

 1.稳步提高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的 1.3 倍提高,2018 年达到 755 元/月,2019 年、2020 年供养标准不低于省定标准。

 ( 责任单位:区社会事业局、区财政局、各街道 )

 2.落实特困人员居家养老照料护理经费。在行山社区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建设示范性、综合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确保到 2020 年,100%的城市社区建有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站点,为辖区困难老人和特困人员提供精神慰藉、文体娱乐、咨询维权等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散居特困人员、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开展照料服务,购买标准不低于 20 元/人.月,确保到 2020 年实现特困人员失能护理服务全覆盖。

 ( 责任单位:区社会事业局、区财政局、各街道 )

 3.加大对城镇孤儿保障力度。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按略高于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予以保障,2018 年散居孤儿供养标准达到 800 元/月,机构供养孤儿标准达到 1200 元/月。

 ( 责任单位:区社会事业局、区财政局、各街道 )

 4.稳步提高城镇低保对象兜底保障水平。加强与吉安县民政局对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每年 10%左右的增幅提高,2018 年达到 580 元/月;人均补差标准按照每年 9%左右的增幅提高,2018 年达到 380 元/月,2019 年、2020 年低保保障标准不低于省定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 60 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 70 元,

 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户均保障人数、整户保障比例和常补对象保障比例。稳妥实施低保延退制度。鼓励低保对象通过就业走出生活困境,对就业稳定后实施 1 至 2 年(其中残疾对象实施 2 至 3 年)的低保待遇延退。

 ( 责任单位:区社会事业局、区财政局、各街道)

 )

 5.积极推进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困难成员帮扶解困工作。对于收入达到贫困线以上、在当地低保标准 1.5 倍以内且发生重大支出,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困难成员,在城镇低保动态管理中可将其纳入低保保障。对于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因无住房导致短期内陷入生活困境的人员,积极实施各项对应政策予以帮扶,助其解困。

 ( 责任单位:区直各单位、各街道 )

 6.全面加大惠民政策实施力度。全区城镇贫困群众按照中心城区城镇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每月减半缴纳污水处理费、免 10 度电费、有线电视收视和网络费减半、燃气费在第一档用气量内再优惠 0.6 元/立方米等减免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区规划建设局、区社会事业局、区供电、供水公司、各街道 )

 (二)拓宽就业创业致富渠道。鼓励和扶持城镇贫困群众通过就业创业实现脱贫解困,确保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 1 人就业。

 1.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每年组织城镇困难群众参加不少于 1 次就业创业培训,按政策落实培训补贴。

 ( 责任单位:区

 人社局 )

 2.举办就业对接活动。发挥我区企业多的优势,将就业信息少、扶持政策少的城镇困难群众推荐到区人力资源市场和企业参加企业招聘会,面对面宣传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为其提供可挑选的就业机会。

 (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各街道)

 )

 3.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本领的城镇困难群众,按照个人创业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合伙创业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利息补贴,缓解其创业融资难题。

 (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

 4.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积极落实税费减免、场地租赁等优惠扶持政策。

 ( 责任单位:区市监局、区税务局 )

 (三)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着力减轻贫困群众医疗负担。

  1.资助贫困人口免费参保。城镇贫困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参照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标准为城镇贫困群众购买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与吉安县医保局协调,同步纳入吉安县大病保险部门管理,并签订合作协议。对城镇贫困人口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出现政策性亏损,由区财政进行兜底,保障补充保

 险可持续。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各街道)

 2.提高医疗救助水平。与吉安县医保局加强沟通协调,将城镇特困人员纳入医疗救助筹资人群范围,将支出型贫困低收入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合理设置起付线。医疗救助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现行救助比例的基础上提高 5 个百分点。

 (责任单位 :区人社局、区社会事业局、各街道)

 3.加强专项医疗救治服务。对符合条件、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急重危伤病贫困群众,按规定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实施城镇贫困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对确诊患者实施救助。开展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所有城镇贫困群众签订服务协议,实现贫困人口签约服务全覆盖。与吉安县民政局协调,将城镇贫困人口纳入 15种重大疾病专项救治和 10 种重大疾病免费救治范围。

 (责任单位:区社会事业局、区党群服务中心、各街道)

 4.提高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水平。在现有 27 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基础上,增加艾滋病、老年痴呆症等 12 种Ⅱ类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提高Ⅰ类和Ⅱ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水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贫困慢性病患者,Ⅰ类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由 10 万元提高到 35 万元。城镇贫困慢性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Ⅱ类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单病种由 3000 元提高到 4000 元,双病种由 4500 元提高到

 6000 元。

 (责任单位:区社会事业局、区财政局、各街道)

 5.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贫困群众大病保险起付线由 10 万元降至 5 万元,政策范围内费用 5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提高到 90%。城镇贫困群众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统筹地区起付标准的部分,2018 年起付标准由 13966 元降至 6983 元,报销比例由 50%提高到 55%予以报销。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社会事业局、区财政局、各街道)

 6.提高重性精神病保障水平。城镇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享受一个周期(60 天以内)免费住院治疗,定额补助标准为三级医院 1.5 万元、二级医院 1.3 万元、一级医院 1.1万元,如患者住院时间未达到定额规定天数,按定额标准转换为按床日付费。医疗费用一级医院、二三级医院分别按 90%和 80%报销,剩余费用由脱贫爱心基金承担。

 (责任单位:区社会事业局、区财政局、各街道)

 7.优化服务流程。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险、医疗救助的制度衔接,城镇贫困人口在吉安县和我区内医院住院享受“先诊疗,后付费”。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医疗救助中专门针对农村贫困群众的报销、救助政策,全部扩大覆盖到城镇贫困群众。依托吉安县“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实现城镇贫困群众在吉安县定点医院住院费用“一站式”结算。区高新医院、仁安医院要规范设立扶贫病床,开通贫困患者就医绿色

 通道,简化就诊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为贫困患者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医疗服务。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社会事业局、区财政局)

 (四)切实加大教育救助实施力度。深入实施智力扶贫,落实教育助学政策,帮助贫困家庭缓解教育负担。

 1.落实城镇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上学子女比照农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家庭标准,纳入国家“奖、助、贷、勤、减、免”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范畴,享受相应助学政策。建立健全城镇贫困群众家庭上学子女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精准资助。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给城镇贫困群众家庭上学子女发放资助政策联系卡和明白卡。简化资助程序,城镇贫困群众家庭上学子女享受学生资助政策实行“一签式”资助,变“家长跑”“学生跑”为“学校跑”。

 (责任单位:区社会事业局)

 2. 调整优化学校布局。根据人口分布情况优化学校布局,加快推进井冈山经开区学校和实验小学扩建工程,启动吉安市外国语实验学校高中部建设,进一步改善教学环境,引进优秀教师,提升教学质量,满足城市贫困儿童对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就学需求。

 (责任单位:区社会事业局)

 3.开展专项教育资助。城镇贫困家庭子女享受国家规定的助学政策,免除学杂费、住宿费。协调吉安职业技术学院(中专)拿出一定的招生指标面向我区城镇贫困家庭子女招生。通过圆梦助学、慈善助学等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子完

 成学业。

 (责任单位:区社会事业局)

 (五)保障社会保险政策待遇。对确实无力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群众,由政府代为缴纳最低标准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防止城镇贫困群众因无力缴费而断保退保。

 1.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全面摸清城镇贫困群众应参保和未参保人员底数,对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井冈山经开区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城镇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由区财政按每人每年 100 元的基数为其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各街道)

 2.确保养老保险待遇及时发放。督促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依法补缴,认真做好解除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社会保险接续和转移工作,对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困难职工及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3.推动助保贷款政策实施。对所有无能力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特困人员,实施助保贷款政策,增强困难人员脱贫解困信心。加强与区财政、银行机构的工作沟通,优化助保贷款审批流程,确保符合条件人员尽早办好放款手续。(责任 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六)落实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将城镇贫困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摸清住房保障需求,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采取实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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