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业务用车管理规定

 机关业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车辆管理,确保正常的业务用车,特制定本规定。

 1.本机关各类业务车的使用管理均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所指的业务车包括轿车、货车、商务用车、宣传车等。

 3.各类业务用车的管理由总务部负责,而日常的运营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

 4.机关如认为业务上确有必要,可为各部(科)、分店配置专车。此时,应指定专人负责运营管理。负责人名单应报总务部。

 5.除日常为接送机关干部而用车外,用车需经主管上级批准,并与总务科联系。

 6.机关车辆调配者为保证机关业务的顺利运转,应准确把握车辆的运营状况和用途,实行科学地有计划地配车。

 7.机关业务用车禁止私用或个人专用。但机关干部的用车另行规定。

 8.驾车外出者外出前,必须将目的地、行车路线、需要时间等报告科长。

 9.驾车外出者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10.车辆定点维修、保养。维修、保养在 200 元以内的,报办公室审核登记;费用在 200 元以上的,由司机列出详细预算,报办公室审核登记后,经分管局长审定后实施。实施大修时驾驶员必须按时到

 厂家跟班维修,监督实施,更换的配件交车管人员登记备查。结账时必须由财务人员和司机共同到现场逐项审结,然后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查再交分管局长审批。事先未报告审定的项目,拒绝报销。小修和二保尽量不进修理厂,由驾驶员自己负责,据实报销材料。行车 6500公里时进行一次保养,二保由司机提出申请;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作出安排。

 11.驾驶者在驾驶时间外,应注意按时休息和饮酒适度。

 12.驾驶员要负责好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车辆良好;严格操作规程,保证安全行车;服从安排调度,服务热情周到;遇到长途出车,要注意休息,保持精力充沛。不得疲劳和酒后驾驶。一般未出车时,驾驶员应在办公室休息、学习。对无调度用车,驾驶员有权拒绝出车。

 13.为提高车辆运营效率,各主管部门和总务部应对驾驶者进行经常性教育与指导。

 14.当业务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者应首先作应急处理,然后迅速与机关联系,依据本机关的决定,作妥善处理。事后应提交事故报告。

 15. 凡外单位借车,必须经机关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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