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消防管理规定

 消防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共同维护好消防设施,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

 3 内容

 3.1 公司车间(部门)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3.2 出现火情,任何车间(部门)和个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义务。

 3.3 总经理对全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车间(部门)主要领导是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做到“一岗双责”,确保消防安全;公司安全员对全公司的消防安全负有管理和指导、检查、落实的职责。

 3.4 各车间(部门)对新入厂职工应进行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安全生产部应督促、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3.5 各车间(部门)安全员应认真履行日常巡查工作,做好日常巡查记录,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落实,保障消防设施完好,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3.6 因施工需要使用明火作业,动火部门必须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7 任何车间(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3.8 氧气瓶在搬运时禁止滚动摔扔撞击,禁止与易燃气体,燃料油及其他可燃物品混同运输。

 3.9 人员密集场所(如食堂、员工宿舍等)安全出口不能关闭,不能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10 员工宿舍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放烟花爆竹。

 3.11 各车间(部门)应指定专人对管辖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保养、擦洗,各消防栓必须保证消防供水,动用过的灭火器应及时报安全员更换补充,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4 附则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安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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