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宪法学》课程教学

王圭宇,冯泽方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于2020年11月在北京召开。这是在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重要成果是正式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1]。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被理论界概括为“十一个坚持”,即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的11个方面的要求和战略部署。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要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2],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遵循与行动指南,是指引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思想旗帜。我们要大力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推动新时代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学理论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宪法学的发展。《宪法学》是高校法学核心课程,新时代对高校《宪法学》课程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宪法学教学重点指南》等相关文件要求,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宪法学》课程教学,在《宪法学》课堂上传播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两个层面推动《宪法学》课程的改革创新。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学理论在宪法理念、宪法制度和宪法实施等层面有重大创新,推动了宪法学的发展。

(一)宪法理念上的创新

宪法理念是指对宪法的基本认识,主要包括宪法的概念、地位、作用和价值等方面的内容,是对宪法基本价值的理解。关于宪法的地位、本质、功能和基本原则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有过重要论述,这些论述具有创新性,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宪法理念的重要内容。

1.关于宪法的地位

以往的通识教育这样介绍宪法的地位:“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P18-19)。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4](P10)这句话表明,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至高无上,居于统帅地位,且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这无疑是对宪法地位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2.关于宪法的本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4](P126)这句话揭示出作为“根本法”和“总章程”的我国宪法的本质,即: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党通过自身的先进性领导人民,并通过体现人民意志的人民代表大会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实现了党的意志同人民意志的有效连结,使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在法律和制度层面相统一。

3.关于宪法的作用

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将宪法视为控制国家(权力)的根本法,我国的认识与之根本不同。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指出,我国宪法是党领导人民长期治国理政的历史经验的总结。这句话指出了宪法的国家建构功能。习近平总书记还将我国宪法概括为 “三好宪法”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3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参见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0页。,强调了我国宪法的重要保障功能,即在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基础之上,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和保证我们国家和人民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4.关于宪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5](P21)这个重要论断在2018年修宪时载入《宪法》第一条当中。将党的领导作为我国宪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在政治体制上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存在根本性区别,不能搞西方“三权分立”那一套,不能移植西方政治话语体系下的宪政理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力量,在制定、修改宪法和法律的环节起着引领作用,汇聚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心。在宪法和法律出台后,党不仅要引导和带领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而且自身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殊权力,作为领导核心,还负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的重要职责。这就是党的领导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关系。

(2)人民主权原则和基本人权原则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体现了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和基本人权原则。一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表明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归属于人民,受人民监督,这就是人民主权理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就要求我们构建体现人民主体地位的国家制度,根据民主原则,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立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代表,行使国家权力,将“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体现在国家权力的运作上。另一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观和政治立场要求我们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期待。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我国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力保障人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这正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观和政治立场的生动体现。

(3)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方面要用法律来规制权力,做到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把厉行法治作为治本之策。另一方面,要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否则便会滋生腐败。权力监督和制约不能存在“真空地带”,要通过抓住“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只有用法律制度约束各级领导干部,才能真正做到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宪法制度层面的创新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系统梳理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13个方面的巨大优势,揭示出“中国之治”的制度密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包括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等模块。这些制度都是通过宪法和法律予以确认的,与此同时,它们又推动着中国宪法学的创新发展。

1.根本制度方面

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是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具有顶层决定性、全域覆盖性、全局指导性作用的制度[6](P17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设计。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是由这个国家的经济、历史、社会、文化等因素决定的,是这个国家的历史和人民进行选择的结果,不存在“普世”的制度设计。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7]我国采取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设计,只能由我国人民说了算,我们不能照抄照搬外国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应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国体的政权组织形式,是符合评价民主制度的 “八条标准”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参见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于《人民日报》2014年9月6日第2版。的制度设计。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释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宪法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序保障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党将自己的主张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体现人民意志的国家机关的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而国家意志具体体现为经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出来的国家法律,这就实现了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在法制层面的高度统一。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途径,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做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坚持民主集中制[8]。我们要树立制度自信,并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基本制度方面

所谓基本制度,是指通过贯彻和体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等发挥重大影响力的制度[6](P176)。在此,我们以特别行政区制度为例,来阐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新之处。对此,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关于高度自治权与全面管治权的关系。首先,关于高度自治权的性质。我国设立有特别行政区并赋予其高度自治权。赋予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并不等同于联邦制国家联邦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权”,高度自治权本质上是一种自由度较大的地方管理权。其次,关于高度自治权的来源。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的全面管治权、附属于中央的全面管治权,是由中央政府赋予特别行政区的,其目的是在“一国两制”基础之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其权力来源是中央政府的授权。换句话说,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政府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的“高度自治权”。最后,关于高度自治权的限度。既然高度自治权源于中央政府的授权,那么高度自治权的限度就在于中央政府授权的幅度或者说范围,这就是所谓的不存在“剩余权力”[9]。第二,关于规范和制度的构建。为了弥补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漏洞,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香港国安法》),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法律制度层面的保障。一方面,《香港国安法》明确规定,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中央政府对国家安全事务的全面领导,同时又体现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尊重。另一方面,《香港国安法》不仅是一部实体法,也是一部程序法和组织法,包含具体罪名设置、程序适用以及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的设置和权力分配等方面的内容和规定。第三,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制度。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以法律形式,将“爱国者治港”原则确定下来,这不仅促进了香港民主制度的完善,还从根本上维护了香港的宪制秩序和国家的主权与安全。

3.重要制度方面

所谓重要制度,是指由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派生而来、适用于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的具体的主体性制度[6](P176)。近年来引人瞩目的国家监察制度就属于重要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监察制度的重要论述,其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指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公职人员监督的全覆盖。其次,强调以法治化的方式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监察法律规范的构建。一方面,从程序入手,加强国家监察制度建设,完善各项工作流程,建立完善统一的国家监察体制机制;
另一方面,加强监察法律规范供给,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健全监察法律规范体系。总之,要做到国家监察体制机制构建和监察法律规范建设同步进行[4](P241)。最后,指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形式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以此提高法治反腐效能。2018年《宪法修正案》通过,我国设立了一个专门行使监察权的新型国家机关——监察委员会。党的领导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功的保证,合署办公实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的统一。

(三)宪法实施层面的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4](P10)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宪法实施层面的创新主要体现在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合宪性审查和宪法宣传教育等几个方面。

1.宪法修改

2018年的宪法修改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进行的,所遵循的四项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10]。“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按程序进行”就是坚持修宪活动的法治化道路,“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充分体现出在宪法修改上科学审慎的态度。

2.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而宪法解释程序是宪法解释得以进行的一个必备条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宪法解释程序处于欠缺的状态。基于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必须“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11]。2017年3月,党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健全宪法解释工作程序的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了工作规范[12](P57)。同时,全国人大也明确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开展宪法解释工作的职责。由此可见,多方力量推动了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构建。

3.合宪性审查

宪法监督是推进宪法实施的一个重要保障,而合宪性审查是宪法监督的一个重要举措。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合宪性审查制度构建上的创新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强调合宪性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将合宪性审查视作宪法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合宪性审查”这一术语的提出非常重要,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与西方的违宪审查制度不同,合宪性审查制度符合中国实际,同时,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其次,强调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4](P217)最后,在组织层面支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建设。2018年修宪,全国人大的“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监督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和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等职责。此后,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方向也发生变化,许多学者都将目光投向在现有的体制内如何更好地发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作用,从探讨“如何构建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转变为探讨“如何不断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

4.宪法宣传教育

宪法实施不仅需要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加以保障,而且需要相应的社会基础与法治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12](P57)为了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我们国家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建立起国家公职人员就职宪法宣誓制度。随着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入推进,全社会的法治氛围日益浓厚,人们尊法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意识不断增强。

习近平法治思想既包含丰富的宪法学理论,也蕴涵一套科学的思维方法。我们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宪法学》课程教学,在《宪法学》课堂上传播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教学内容和思维方法两个层面推动《宪法学》课程的改革创新,促进新时代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

(一)内容层面

1.宪法基本理论

(1)宪法的地位

在讲授《宪法学》中“宪法的概念”时,应当着重对宪法的地位进行阐释,强调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最高法律权威”“最高法律效力”,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至高无上,是我国的根本性大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这一点,要引导学生深刻理解。

(2)宪法的本质

在讲授《宪法学》中“宪法的本质”时,应当强调我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宪法本质属性的重要观点。党领导人民制定并不断完善宪法,党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转换为国家意志,实现了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在讲授时,应当结合现实进行阐释,突出我国宪法特有的本质属性。

(3)宪法的作用

在讲授《宪法学》中“宪法的作用”时,应当阐明我国宪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法制保证,而且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巨大的保障作用。我国宪法对国家和社会的作用不仅体现在政治制度层面,也体现在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其他方面,我国宪法对法治中国建设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4)宪法的基本原则

在讲授《宪法学》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原则时,首先要让学生理解“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其次,要让学生深刻理解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相统一。我国宪法不是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那样“内生化”的,而是党领导人民在治国理政的过程中制定并不断完善的,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党具有自身的先进性,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党的意志通过人大立法的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是高度统一的,这在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过程中有着很好的体现。最后,要让学生认清“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从本质上讲,政党是一个政治组织,法律是一套规则体系,二者没有可比性。党领导人民,全面依法治国,但党自身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在讲授《宪法学》中“人民主权”原则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时,要传达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根本立场。首先,要让学生认识到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极具中国特色的理论概括,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居于重要地位,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保障,具有重大意义。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归属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受人民监督,人民是国家权力最终的拥有者和所有者。其次,要让学生认识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意味着保障公民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权利,保障公民依法所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与自由,保障人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人翁地位。最后,要让学生认识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意味着国家权力的运作落脚于维护公民的正当诉求和权益,这也是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

在讲授《宪法学》中“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时,要传达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相关的重要内容。西方国家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在此基础上进行国家治理。而“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我国的宪法理念,独具特色。在此,要引导学生把握两个要点:第一,在我国,国家权力运行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人民;
第二,要对公权力的行使者进行全方位监督,为此,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严格要求。

2.宪法制度

(1)根本制度

在讲授《宪法学》中“政治制度”时,首先,要让学生认识到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政治实践中进行的一个伟大创造,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并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这就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人民当家做主,因此,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次,要让学生认识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巨大优势。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意志、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连接点。党的主张和意志通过体现人民意志、由人民代表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程序上升为整个国家的意志,从而实现了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在国家层面和法定程序层面的有机统一,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各个国家机关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协调一致,能够高效地推动我国现代化事业的发展。最后,要向学生阐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观点,即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和监督职能。

(2)基本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讲授《宪法学》课程中“‘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制度”时,首先,应当让学生明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关系。宪法作为“一国两制”实践的最大法律基础,是赋予特别行政区地位和高度自治权的根本法律规范,也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依据和效力来源。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延伸,与宪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12](P70)。其次,要向学生阐明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和中央全面管治权的辩证关系。一方面,高度自治权源于中央政府的全面管治权。中央政府的全面管治权除了中央政府直接行使的权力之外,还包括对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授予和监管。另一方面,高度自治权的限度在于中央政府的授权,它并不是天然产生的,更不存在所谓的“剩余权力”。第三,要引导学生深刻理解完善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最新实践创举。要深入阐述《香港国安法》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出台的背景,使学生从法律规范和制度两个角度把握香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爱国者治港”的重大宪法意义。

(3)重要制度

国家监察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在讲授《宪法学》课程中的“监察委员会”时,应当深入讲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首先,要让学生认识到设立监察委员会和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认识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相统一的重要性。其次,要让学生认识到纪检监察机构“合署办公”的独特优势。最后,要让学生了解监察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领导体制、组织体系、职权范围和工作程序,了解监察委员会的实践运作方式,以加深对国家监察制度的理解。

3.宪法实施

(1)宪法修改

在讲授《宪法学》课程中“宪法的修改”内容时,要全面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修改宪法的基本原则,让学生充分了解我国在修宪问题上的科学审慎态度。此外,应系统讲解2018年宪法修改的背景、程序以及宪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使同学们深刻认识到新时代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2)宪法解释

在讲授《宪法学》课程中“宪法的解释”时,一方面要让学生认识到宪法解释在宪法实施中的重要地位,认识到宪法解释程序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要引导学生思考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程序和工作机制,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如何在宪法解释程序中发挥作用。要使学生充分认识到,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推进宪法解释程序的构建和完善。

(3)合宪性审查

在讲授《宪法学》中“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时,应当引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合宪性审查的重要论述。首先,要让学生认识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优势,阐明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在宪法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其次,要让学生了解中国语境下“合宪性审查”的丰富内涵与运作机理。合宪性审查制度是在我国国家权力运作的框架内建立的,符合我国的国情。最后,要阐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重大意义,介绍合宪性审查的实践创新与最新研究动态,进而引导学生思考新时代如何进一步发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作用,推进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和宪法监督机制的完善。

(4)宪法宣传教育

在讲授《宪法学》课程的过程中,要让学生认识到法治环境的重要性。应当将宪法宣传教育与宪法实施结合起来,培育尊法守法用法的社会土壤。此外,还应当突出“国家宪法日”、宪法宣誓制度等在宪法实施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二)方法层面

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是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又蕴含科学的方法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科学思维方法,也是我们开展宪法教学和研究的重要遵循。

1.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科学方法论

具体而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主要包含以下科学的思维方法。

第一,战略思维。习近平总书记立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考虑我国的法治建设,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布局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来看待,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安排,体现出守正创新的战略思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我们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从法律制定、实施、监督和保障等环节入手,加强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第二,系统思维。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涵盖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涉及法治运作的每个环节,只有坚持系统思维,作出合理完善的制度安排,才能有效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我们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遵循,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系统性部署,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些部署促进了党、国家、政府和社会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联动。习近平总书记关注从立法、执法、司法到守法的法治运作全过程,为此提出了“新十六字方针”,推进了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此外,习近平总书记还明确提出,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这一重要理念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与世界优秀法治成果相衔接。

第三,辩证思维。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辩证思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辩证中把握政治和法治的关系。政治和法治紧密联系,相互贯通。一方面,政治决定法治的发展方向。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然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而不可能走西方“宪政”的道路。另一方面,法治是政治的延续,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法治模式和每一条法治道路的背后都有其政治理论、政治逻辑、政治立场。其次,在辩证中把握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一方面要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另一方面,要在改革中推动法治的发展完善,确保法治与时俱进。再次,在辩证中把握德治和法治的关系。既要推动道德融入法治建设,使法律体现道德底蕴、人文关怀,又要用法律来守卫道德的底线,增强全社会的道德意识。最后,在辩证中把握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关系。在新形势下,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目的是高度一致的,二者都是为了增强党长期执政的本领和能力,使党的行为和国家权力的运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从而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要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12](P25)。一方面,依规治党强调党内规则制度化、法律化,这不仅符合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也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是依规治党的依托,秉持法治精神、遵循法治原则,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管党治党,有利于党内治理的法治化。

2.宪法教学与研究方法的创新

《宪法学》课程的理论性较强,在授课过程中要想取得良好的效果,就须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以往的《宪法学》课程教学模式以填鸭式、灌输式为主,显得较为单调。新时代,应当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来指导《宪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更新,这是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必然要求。

第一,采用问题教学法。在讲授《宪法学》课程时,应当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利用问题教学法,激发学生对宪法学学习的兴趣。例如,在每个章节讲授之前,都预先给学生布置几个相关的问题,让学生思考。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使学生高效率地预习课堂上所要讲授的知识,另一方面,有利于教师根据学生们对问题的作答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阐释。

第二,开展宪法事例教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突出品格就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具有鲜明的实践导向。在讲授《宪法学》课程时,应当注重宪法理论同我国的宪法实践相结合,开展宪法事例教学。例如,在讲授“公民受教育权”时,可以介绍“陈春秀被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这一典型事例。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宪法事例不同于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是指在社会上发生的直接与宪法相关的热点事件,或者涉及宪法问题的法治事件,这些事件都可以成为 《宪法学》课堂教学的素材。

第三,更新宪法话语体系。我们不能将西方宪法理论看做宪法学的“普世理论”,在讲授《宪法学》课程时,应当使用中国的理论体系、概念体系和话语体系,引导学生用本土化的宪法学理论、话语体系和方法,去分析、解释和回答中国宪法问题。

第四,创新授课形式。要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推动《宪法学》课程授课形式多样化。例如,在“国家宪法日”开展宪法演讲、宪法晨读活动,设置模拟法庭,举办模拟选举活动,带领学生观看有关宪法的影视作品等,从而使学生从课堂内到课堂外都能感受到宪法力量,进而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坚定宪法信仰。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的重要指南。进入新时代,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宪法学取得了重大创新发展成果。在宪法理念、宪法制度、宪法实施等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主张新战略。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是新时代对高校法制教育的必然要求。要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宪法学》课程教学,更新《宪法学》课程中的相关理论知识,创新《宪法学》课程教学和研究方法,不断推动《宪法学》课程教学改革实践向纵深发展,努力培育更多卓越法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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