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试剂购入规定

 医用试剂购入规定

  1.临床及各检验检查科室所需的试剂统一由药剂科(药学部)购买。

 2.年使用量较大的试剂品种,纳入医院统一招标、议价采购。

 3.医院招标采购范围的试剂,必须使用中标品种。

 4.年使用量较小的试剂品种,由使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尽量提供供应商或生产厂家),主管院长审批签字后作为常规使用试剂购入。

 5.临时或一次性采购试剂,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后,经主管院长批准,药学部门进行采购。

 6.试剂到货由专人负责验收,使用科室一次性领出,试剂使用科室合理安排试剂库存,避免积压、失效等情况发生。

 7.药学部门按规定索要所有试剂供应单位和试剂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和证照文书复印件,并留存备案。

 8.未按规定购入的试剂,不予办理人库、付款手续。

 9.私自使用未按规定购人的试剂,给医院造成损失或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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