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撰制管理制度

 公文撰制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认真执行有关公文行文的要求,保证公文撰制工作有序,充分发挥公文在机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条

 本矿主要公文名称

  1.报告、请示

  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等用“报告”。

  请求指示、批准等用“请示”。

  2.通知

  发布规章制度,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办理和需要通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等用“通知”。

  3.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等用“通报”。

  4.决定、决议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等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5.函

  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平行级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或不相隶属的部门商洽办理等用“函”。

  第三条

 公文不能用怪癖字和生硬字,执行一文一事制度(综合性报告和通报除外)。公文内容要求做到语言简练,段落明了,标点正确,摘用来文时,要注明发文单位和文号。

 第四条

 公文要分清主送、抄报、抄送,具体列出单位的名称或通用简称,明了公文发送范围。

 第五条

 发文时间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发文以领导最后

 签发日期为准,印发时间以印缮日期为准。

  第六条

 凡属煤矿内科室业务间的通知、解释、答复、催办、查询、商洽等可自行直接联系。

  第七条

 各级领导交经办人草拟文稿时,要指示明确,经办人根据领导意图拟文后,送请领导核稿。

  第八条

  各科室拟以煤矿名义发出的公文,一律先送交综合部,由综合部审核公文格式、文字语句、完备签发手续,并对文稿内容进行复核,在不改变主体含义的基础上可做文字修改,在意见有分歧时,请示领导决定。

 第九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按文件的性质,凡以煤矿名义发出的公文由矿领导签发。

  第十条

 一切缮印的文件都必须认真仔细校对,属专业性、技术性的公文由主办单位校对,其他公文由综合部负责校对,校对人员对原稿有疑问或发现原稿有错误时,要经办人和有关领导联合修改,确保公文质量。

  第十一条

 凡以煤矿名义发出的公文一律加盖煤矿行政印章,以煤矿党委名义发出的公文一律加盖煤矿党委印章。

  第十二条

 发文工作要力求准确无误,严格掌握时限。在发文前要严格检查印章有无漏盖,装订有无倒页或缺页,文字有无明显错误,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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