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记录规定

 考核记录规定

 制度名称

 考核记录规定

 编号

 3.3.3

 受控状态

 执行部门

 人力资源部

 监督部门

 审计监督中心

 考证部门

  第 1 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人力资源考核记录工作,保证人力资源考核记录的真实、准确和及时,特制订本规定。

 第 2 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人力资源考核过程中所有的记录事项。

 第 3 条 人力资源考核记录责任人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人力资源考核记录工作。

 第 4 条 人力资源考核记录内容 1. 人力资源考核过程中应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员工自评、考核项目评估、总体评价、下阶段改进目标以及人力资源部意见等; 2. 绩效考核面谈过程中应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面谈参与人、信息记录者、面谈的详细内容等; 3. 考核绩效改进过程中应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考核期间绩效未达到工作标准的事实描述、原因分析、改进措施,以及效果评价及后续措施。

 第 5 条 公司应建立记录人的不良信用公示制度。

 第 6 条 凡经核实记录人有违法记录情况,均应载入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开披露。

 第 7 条 人力资源考核记录表单等相关资料应由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字后归档,相关部门及人员有权查阅书面记录档案。

 第 8 条 除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外,人力资源考核记录不对外单位人员借阅或复制。

 第 9 条 人力资源考核的原始记录按有关期限保存,以便备查。

 第 10 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制定,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 11 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 12 条 相关文件表单 1. 员工考核记录表 2. 员工绩效面谈记录表 3. 员工绩效改进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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