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总务处采购理规定

 医院 总务处采购理规定

  5 万元(含)以上的经费支出,按照《山东省千佛山医院经济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本规定适用于 5 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

 一、采购范围

 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一般设备及家具、办公用品、印刷品、劳保用品、清洁卫生材料、被服、五金电器材料的采购。

 二、采购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交总务处采购。计划类物品,由物资配送科汇总报总务处批准,经分管院长、财务处审批后采购。

 突发性或临时性急需物资立即办理,同时向院领导报告并补办相应手续。

 (二)特殊物资,经院领导批准后由使用部门与负责采购部门共同采购。

 (三)物资到货后,由保管员验收入库。

 (四)使用部门到保管室或综合科领用物资并办理出库手续。

 三、采购原则

 (一)质量第一:所购物资必须质量合格、性能稳定。

 (二)价格合理:物资的采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货比三家、择优采购。

 (三)购买及时:接到经批准的采购申请后应及时采购,保证使用部门的需要。

 四、采购方式; ;

 组成 3 人以上采购小组,通过竞争性谈判、询价、最低报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五、合同签订

 合同须注明供货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价格、交货时间、货款交付方式、供货方式、违约经济责任等。

 六、审批权限

 (一) 300 元以下单件物品,或 1000 元以下一宗物品,报总务处所属科长批准; (二) 500 元以下单件物品,或 2000 元以下一宗物品,报总务处分管处长批准; (三) 1000 元以下单件物品,或 3000 元以下一宗物品, 报总务处处长批准; (四) 1000 元以上单件物品,或 3000 元以上一宗物品,报后勤分管院长批准。

 七、采购监督

 部门负责人不得自行采购物资,采购员的采购过程须自觉接受监督。建立完整的供应商档案和购货记录,经常性使用的办公物品,应听取使用者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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