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环境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受政治环境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四次大的变动。对国家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回顾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过程,瞻望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趋向,对于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政治环境;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土地流转,
  中图分类号:D92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9)08—0156—04
  
  一、土地改革。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
  
  新中国成立后,凭借刚刚建立起来的人民政权,中国共产党在1950-1952年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土地改革,最终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没收了地主阶级多余土地,无偿分给了无地少地的农民,并颁发土地证,使农民分得的土地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消灭了由少数人垄断土地所有权的私有制,建立了土地平均分配的农民个人所有制。全国约有3亿农民分得7.5亿亩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占中国绝大多数人口的农民群众获得了翻身解放。从此,中国农民第一次拥有自己的土地,真正成了土地的主人。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这是农业社会广大农民的千年梦想,农民的劳动能与自有土地直接结合,激发了农民生产劳动积极性,国民经济得以迅速从战争废墟中恢复。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进行全国性彻底的土地改革,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背景。首先,土地问题是近代中国革命的核心问题,分得、占有和使用土地是广大农民的共同愿望和期待。中共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过程中正是紧紧抓住了土地这个核心问题,因而得到了广大农民的衷心拥护,保证了革命的成功。中共在革命胜利后。顺应农民对土地的渴求,把土地平分给农民。其次,新中国刚刚成立。国内外各种敌对势力仍然严重威胁着新生的人民政权,因而新生政权必须取得广大农民的支持和拥护才能够进一步得到巩固;而平分土地正可以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对人民共和国的热爱和拥护。第三,在当时生产力相当落后的条件下,把土地分给农民,实行家庭式经营,符合我国当时生产力水平,能够充分调动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我国农业和国民经济发展,迅速改变贫穷落后局面。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
  1950-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是我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土地改革运动,是历次土地改革运动中进行得最顺利、搞得最好的一次。这是因为党领导土地改革的经验更加丰富了,进行土地改革的条件也更为有利了。”这次土地改革在中国农村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首先。它摧毁了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彻底地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使得在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制度的基础——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至此彻底消灭了。其次,它彻底实现了由封建土地所有制向农民土地所有制的转变。这是一个重大的转变。千百年来中国农民梦寐以求的就是能够耕种自己的土地。历代的农民起义,其主要目的也就在于此。中国共产党带领农民在彻底摧毁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耕者有其田”。虽然农民土地所有制仍然是一种私有制形式,但这种私有制为后来公有制的建立扫清了道路。再次,土地改革使中国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提高,大大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土改后,土地成为农民自己的财产,农民将其视为宝贝,改变了经营方法,改善了对土地的投入质量和数量,农业劳动生产率有了很大提高。1950年至1952年各年农业总产值分别比上年增长17.8%、9.4%和15.2%;粮食、棉花等主要农产品增幅较大(如下表)。
  
  二、农业合作化。建立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
  
  土地改革以后。农业生产在短期内有了相当大发展。但由于实行个体经营,存在着诸多弊端和问题,如个体农户经营规模小、生产工具不足、资金短缺等,因而这种发展又受到相当大的限制。由于个体农业的极端分散性和经济力量的薄弱。决定它不能兴办较大的农田水利建设,因而不可能持续地扩大再生产;如遇天灾人祸,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受现实生产条件的制约,部分地区农民开始自发地进行生产自助合作。
  土地改革后。农村两极分化对贫农经济地位的威胁,使开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成为一项现实迫切任务。农村中的两极分化表现为高利贷、雇工剥削、租佃和买卖土地。据1952年山西静乐县19个村的统计,有167户老中农因出卖土地下降为贫农:有471户新中农也下降为贫农。两项占农村户数的11%。同时,各地富农在增加。这表明,现存的两极分化有可能使农民分得的土地重新失去,客观上要求党和政府必须有效地组织农民进行生产,以避免农村业已出现的贫富分化。土地改革以后,受土地改革和农村阶级关系变动的影响,农民的思想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如何从思想上教育和引导农民向社会主义过渡,成为当时党十分关注的重要问题。党认为,农民是小生产者,小生产者每日每时都会自发产生资本主义。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发展生产既然是农民的迫切要求,更应当用互助合作的形式,把分散的、落后的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组织起来,帮助他们发家致富。因为“小生产者是动摇的,可以跟着资产阶级走,也可以跟着无产阶级走,我们的任务就在于采取谨慎的政策,巩固地团结他们,领导他们。如何去团结他们?主要的形式就是合作社。合作社是团结小生产者最有力的工具,合作社办得好不好,就是决定的关键。合作社搞好了,就巩固了对小生产者的领导权。单是给小生产者以土地,只是建立了领导权,还必须进一步使他们成为小康之家。否则,领导权仍不能巩固。”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当时,党内认为。必须组织、推广和发展这种合作社,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将农民私有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才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权。
  
  1953年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提出要“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同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之后,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全国迅速开展,1955年出现了农业合作化高潮;到1956年底,农业合作化基本完成,加入合作社的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6.3%。农业互助合作的形式。起初是具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互助组。基本上是个体农户生产上的合作互助。之后发展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土地等生产资料在私有的基础上人股,统一经营,按股分红。最后发展到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将土地及其他主要生产资料收归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集体劳动。“这种由具有社会主义萌芽、到具有更多社会主义因素、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发展道路,就是我们党所指出的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由此来看,农业合作化过程就是国家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因而农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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