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1956年中国农村社会治理镜像分析


  [摘 要]1949年至1956年中国共产党从整体上讲比较重视法制建设,对如何“依法治村”进行了积极的可贵地探索。以《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为标志开创了中国法制的新纪元;以《中国土地法大纲》为法律准绳,在新解放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并成立人民法庭依法判决土地改革中产生的问题;“一化三改”的立法体系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提供了法律支撑。在我们肯定这期间中国共产党在探索依法治村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要深刻地认识到这期间开展的阶级斗争的政治性运动对以后的治国理政产生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农村;依法治村;阶级斗争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2 — 0025 — 02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把社会治理的重要性提升到了一个新的战略高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共“法治”治理理念的进一步提升,也是中共60多年治国理政正反两个方面经验和教训的历史总结。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思想,必定对依法治村产生更深刻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村也是中共农村社会治理60多年经验教训的一个总结、缩影和结晶。本文就1949-1956年党如何“依法治村”作一论述和回顾,以期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更好地推进依法治村的乡村治理。
   一、从《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中国法制的新纪元
   现代法制建设的初建,并非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的。客观地讲,中国法治的萌芽源于鸦片战争后,中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和新文化运动中出现的有识之士和知识分子主张“变法”、“立宪”的法律思维。在此影响下,一批留西的海归和主张向西方学习的政治家和学者,倡导通过顶层革命和健全法律体系而改革政制。但是,这个时期的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建构是“全盘西化”的移植体系,并没有带来法制的进步。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领导集体认识到旧中国法治落后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法典的缺少而在于这些法典的本质不具备担当开启中国法治的重任。〔1〕对此,在1939年,毛泽东就指出:“中国还不是一个宪政国家,也还不是有一个有法律的国家”。〔2〕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表述了中国需要走宪政之路,他指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实现民主事实之后,就必须颁布一个根本大法,这就是宪法。在毛泽东的亲自领导下制定了担当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颁布5年后,新中国发生了一些巨大的变化。为了适应这些新变化。1954年毛泽东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3〕在毛泽东的亲自领导下,经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共八千多人,历时两个多月对初稿进行认真的讨论;此后又交全国共有一亿五千多万人参与讨论,历时又两个多月,根据群众提的意见,又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在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土地改革法:农民获取土地的法律保障
   尽管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积累了丰富的土地改革经验,1947年也颁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但在新解放区,党仍然缺乏组织方面的资源或群众支持,因为新区不像北方地区进行了持久的革命斗争,新区的胜利是靠大部分是外地人的军队从外面进行的军事征服而取得的〔4〕p63。亨廷顿认为:“土地改革就是强制剥夺一批人的财产,交给另一批人。正是土改的这一性质,使它成为进行现代化的政府的各种改革中最有意义而又最棘手的一项改革。”〔5〕对于刚刚解放的新区而言,土地改革就成为当时农村最有意义而又最棘手的事情。“在某种意义上,党在广大农村面临的工作,甚至比在城市进行的工作更加困难。首先,甚至党的最高领导也不完全清楚过去的经验对新形势的适用程度如何。毛泽东在1950年初期要人们注意已经起变化的形势:“过去北方土改是在战争中进行的,战争空气掩盖了土改空气,现在基本上已无战争,土改就显得特别突出,给予社会的震动特别显得重大。”〔4〕p75因此,新区彻底的“土地改革是必要的,而土改必须从起跑线开始。”〔4〕p64
   为了适应已经变化的形势, 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施行,以此作为在全国新解放区开展土地改革运动的法律依据。尽管有《土地改革法》及各地根据《土地改革法》精神制定的本地区的土地改革的法规、法令、条例、通则、决议、指示等,但土地改革的实践过程中并没有完全“依法土改”,而是一个连同其民主法治思想和将阶级斗争纳入法治轨道的尝试。《土地改革法》是一部庄严的具有进步意义,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国家法律。但土地改革的实践却渗透了过火的阶级斗争因素。之所以这样,原因也许很多,但与中共顶层的指示有很大的关系外,还需要指出的土地改革的过程也是一个“阶级划分”的过程,这个新法律旨在把所有农民分成不同的阶级,并把地主阶级逐出这个体制。
   还需要指出的是“为贯彻土地改革的实施,对于一切违抗或破坏本法的罪犯,应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及处分。”〔6〕当时的人民法庭仅仅是一种临时的审判机关,只负责审理与土地改革有关的案件,其他的民事案件不予受理。人民法庭的设立保障了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的案件的审判的依法化,即镇压了阶级敌人,也规范了党和干部及农民的行为,保证了土地改革进行的秩序化。
   三、“一化三改”的立法: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行动指南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是继土地改革后中共在农村又一中心工作,也是整个新中国前七年的农村建设中的重头戏,同时也是“一化三改”过渡时期总路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完成,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法令、政策及指示引导、规范这一运动的有序发展,形成了三个阶段的“农业”改造的立法体系。

推荐访问:镜像 年中 治理 农村 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