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宪法权利平等保护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农村经济社会落后的社会根源在于农民宪法权利平等保护的缺失。农民宪法权利平等保护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农民宪法权利平等保护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与手段,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则是农民宪法权利平等保护的前提与展开。
  [关键词】农民;农村;宪法权利;平等保护;经济社会发展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0)01—0230—07
  
  龚向和(1968-),男,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宪政与人权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与人权法;袁楚风(1976-),男,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学。(南京
  211189)
  本文为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农民宪法权利平等保护研究——以农民人权为视角’’(项目批准号:08SFB2014)、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资助项目“法治视野下的农民工民生权利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特定背景下,“农民宪法权利平等保护”成为学术研究和经济改革的热点问题。在长期实践探索与理论研究过程中,有关农民宪法权利平等保护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中国农民具体权利的探讨,如平等权、选举权、迁徙自由权、土地财产权等。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研究则集中于区域经济、循环经济、农业的产业化和农村的城镇化等。这些实践与研究对中国农村法制建设、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民权益保护起到了应有作用,然而,对两者之间关联与关系论及较少。而且,人们在实践探索与理论研究过程中,对有关农民宪法权利平等保护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关系问题仍然存在一些认识误区,主要有:一是农民宪法权利平等保护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无关或者关系不大;二是在发展农村经济过程中去强调农民宪法权利平等保护会妨碍农村经济发展速度或效率;三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了,农民宪法权利自然而然就会得到提高与保护。这有意无意地导致了农民宪法平等权利被忽视。对于权利的理解,夏勇先生认为不能就权利而权利,“离开了特定的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文化结构,权利话语就会像一本只有词汇和词组而没有语法和句法的书。”在论述经济社会方面有关贫困饥饿问题时,阿玛蒂亚,森认为:“在分析饥荒的起因及寻求社会变革以清除它们时,我们不得不对权利制度的性质以及它们的实施情况加以理解和评价。”可见在论及“农民宪法权利平等保护”或者“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时不能片面地从单一视角白话自语,因此厘清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成为当务之急。农民宪法权利平等保护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其实就是农民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为此,本文以农民宪法权利的平等保护为出发点,对农民宪法权利平等保护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从三方面展开论述。
  
  一、农村经济社会落后的根源在于农民宪法权利平等保护的缺失
  
  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在经济结构、投资环境、生活质量、社会服务、社会保障、教育、医疗、治安、行政和社会公平等方面落后,是与城市相比较而言的,但仅仅通过两者之间数据指标对比是难以找出农村落后根源的。中国农村经济社会落后格局的形成有其独特的历史原因与历史过程。同时,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落后于城市又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
  
  (一)农村经济社会落后的历史回顾
  1,不对等的国家政策。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济制度上基本照抄照搬了苏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面对内忧外患,新中国将实现工业化作为摆脱贫困,走向富强的国家战略。国家先后制定了几个五年计划,优先发展工业,国家政策以城市优先为取向,资源配置上向城市倾斜。改革开放20年(1978--2000)国家从农村汲取了1,29万亿元(以2000年的不变价格计)用于发展工业,从城乡关系看,有2,3万亿元从农村流入城市。城市与农村不平等的国家政策安排拉大了农村与城市的贫富距离,进一步造成了农村经济社会的落后。
  2,不平等的法律制度。为了实现工业化现代化、保证城市建设与工业发展所需的大量资金,国家在社会治理模式上从20世纪下半叶开始采取了“城乡分割、分而治之”的二元结构政策。所谓的“二元结构”是指发展中国家二元的经济结构,最早由获取诺贝尔奖的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提出。他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分成传统与现代两个部门:一类是以现代化为载体,利用现代生产方法进行生产的工业部门;另一类是以经济落后的农村为载体,使用传统生产方法进行生产的传统农业部门,其劳动生产率和工资水平较低。为此,中国1954年宪法中有关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条款被取消,1958年颁布了第一部户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将全国人口划分为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从法律上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随后又颁布了一系列法律与规定,将教育、医疗、劳动保障、养老、福利等社会待遇与户口捆绑在一起。农民与市民在流通、交换、分配、就业、税负这些经济待遇上“一国两策”,造成持有“农业户口”与持有“城市户口”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方面人为的不平等,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衍生出具有不同等级的社会身份,户口成了不同社会身份的象征。农村与城市之间经济与社会鸿沟由此形成,标志着人为的城乡二元格局的逐渐形成。
  
  (二)农村经济社会落后的社会溯源
  1,以农民权利为视角。农村经济社会的落后有其自然方面的因素,农村由于地理位置、气候水土、交通信息等方面的原因,经济社会发展可能落后于其他地区,比如说,中部西部农村整体上落后于东部农村地区。但全国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城市,形成中国独特的景观即“城市欧洲、农村非洲”,则更应当从制度原因方面探究。党国英先生认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发展状态常常受制于基本制度、自然资源状况、人口状况以及技术水平这样几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基本制度应该是最重要的。”中国“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归结到一起,其实只有一个问题,即农民问题。张英洪先生认为,“当前中国农民的根本问题已经凸显为权利问题”,并呼吁以权利看待农民。“可以说,只要农民的权利得到尊重、保障和实现,农民的土地问题也好,增收问题也好,以及农民的其他问题,都会因为找到了农民问题的总钥匙而迎刃而解。”因而探寻农村经济社会落后根源的视角与切入点应当是农民的权利。农村经济社会落后的表象是经济贫困,隐藏背后的本质是农民宪法平等权利的缺失。
  2,农民宪法平等权利的缺失。权利与义务、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失衡。中国现行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现阶段农民的宪法平等权利作为农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是与城市公民相比较生成且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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