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制中国的“公”、“忠”观念与制度变迁


  内容提要 在帝制中国,专制君主通过建立和不断完善君主专制政体来整合国家、社会的各种资源,以确立、巩固和发展“以君为公”的“家天下”治国模式。但是,在思想观念领域,帝制中国却长期以来存在着以对君主个人利益、意志的绝对服从为公或忠,和以对“天”、“道”、“民”以及比较抽象意义上的“天下”、“社稷”、“国家”等政治共同体的意志与利益的绝对服从为公、忠的两种矛盾的公、忠观。这两种不同公、忠观的矛盾与冲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帝制中国财政职官制度及财政管理体制的历史生成、设计与变迁。对公忠观念的嬗变和财政职官制度变迁及其相关性的研究,是研究帝制中国公忠观念与制度变迁相关性的典型个案。
  关键词 公、忠观念 财政职官制度 变迁
  〔中图分类号〕D6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8)04-0159-08
  
  “研究制度,必须明白在此制度之背后实有一套思想与一套理论之存在”(注:钱穆:《中国历史研究法》,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8页。),也就是说“制度王国”背后往往都有着一个隐性的“观念王国”之存在。中国历代所制订所实行的一切制度,其背后都隐伏着一套思想理论,因此研究中国政治制度必须把思想王国和制度王国统一起来。帝制中国在历史的承袭与变异中形成了两种矛盾与冲突的“公”、“忠”观念:一种是以对君主的个人意志与利益的绝对服从为公或忠的标准;另一种是以是否对“天”、“道”、“民”以及比较抽象意义上的“天下”、“社稷”、“国”等政治共同体的意志与利益的绝对服从为公(忠)与私(奸)的分野。(注:参见张星久:《帝制中国两种不同的公私观念及其制度表现》,《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年第6期。)这两种公、忠观的矛盾与冲突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帝制中国政治制度的历史生成、设计与变迁。帝制中国处于支配地位上的政治主体,力图通过君主专制政体来整合这两种不同的公、忠观,即试图把这两种矛盾与冲突的公、忠观念纳入到君主专制的制度体系中去巩固君主专制政治的合法性,以维护“一家”、“一姓”之天下的长治久安。君主以“家天下”为基本特征的“私欲”和基于“社稷”、“国家”、“天下”等观念上所形成的传统公共理性有着天然的矛盾与冲突。在帝制中国,政府财政与帝室财政在不同程度上的长期存在,及其财政管理体系、财政职官制度的形成与演变,就是帝制中国两种不同的公、忠观念在历史的承袭与变异中矛盾与冲突的表现及其在制度设计、制度机理、制度变迁等层面上的反映。
  
  一 、帝制中国“公”观念的形成与演变
  
  “公”、“忠”观念是理解中国社会的两个基本范畴,可以说帝制中国全部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变迁都是围绕这两个基本概念展开的。从“问题意识”的高度出发,理解和把握帝制中国的“公”、“忠”观念这两个密切相关的历史哲学范畴,对于理解和把握中国思想史和政治制度史的全局性问题,梳理思想史和制度史的发展脉络,把帝制中国制度王国与思想王国的研究有机统一起来等方面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公”的观念是帝制中国价值与制度层面上最重要的理念之一。帝制中国“公”的观念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从人指扩展到属于公的物指和事指,并开始发展成为具有政治公共性含义的抽象概念。所谓人指,即人的身份与个人,作为身份的公是处于五等爵之首的公爵;“公”指个人则是以官爵称人,如周公、召公、鲁公等等。所谓物指是说属于“公”的各种事物,如“公族”、“公田”、“公廷”、“公堂”、“公所”、“公甸”等等。这一时期“公”之观念最有新意的就是以“公”字为核心形成了诸如“至公”、“奉公”、“为公”、“循公”、“用公”、“贵公”、“公道”、“公正”、“公直”、“公平”、“公心”、“公识”、“公理”、“公义”、“公信”等为代表的一系列社会价值和道德概念。而在所有“公”的价值意义中,最重要和最核心的是把国家、君主、社会与个人贯通为一体,并形成一种普遍的国家和社会的公共理性。(注:参见刘泽华:《春秋战国的“立公灭私”观念与社会整合》,载刘泽华、张荣明等著:《公私观念与中国社会》,第2-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笔者要说明的是,刘泽华先生在此处使用“公共理性”的概念是不够严谨的,我们所讲的公共理性一般是指社会行为主体在公共领域中所形成的理性,它是以公民社会、公共领域为底蕴和前提的。所以,对于帝制中国政治主体具有公共性的某些理性,我们可以界定为传统公共理性,以与政治学习惯上所讲的(现代)公共理性有别。)
  
  自绝对君主制逐步取代割据君主制后,统治集团逐渐通过君主专制政体把具有传统社会公共理性的“公”的观念及其所构成的理论体系纳入皇权政治之中,力图以君、国一体的“王朝理性”来取代自西周以来所形成的传统公共理性。然而,这两种不同的公、忠观的分歧并没有因此消弭,而是在历史的承袭与变异中不断地发生着矛盾与冲突,并由此导致了帝制中国各种制度的变迁。由于财政是作为政治国家的一项基本的职能,是国家政权活动中极其重要的一面,是政治制度变迁的重要变量之一,它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国家政治合法性在经济上的集中体现。这两种不同的“公”、“忠”观念及其在经济、社会,特别是在政治领域与制度设计方面的矛盾与冲突,是传统中国王朝财政问题长期存在,且长期以来得不到解决的一个深层次的重要原因。帝室财政系统与国家财政系统的矛盾与冲突集中体现了帝制中国两种“公”、“忠”观的矛盾及其在财政制度设计与嬗变的矛盾与冲突。
  为了更加深入地探讨帝制中国两种公、忠观念与政治制度设计及其变迁的关系,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帝制中国“公”的基本含义及其与国家政体或政治制度的内在关系。纵观整个帝制中国社会,“王朝理性”支配下的“公”的观念主要表现在以“道”为公,以法为公,以国家、天下、社稷等抽象政治共同体为公,以君为公,以民(众)为公等理念与制度设计的层次上面。
  
  第一,以“道”为公。道为世间的至理所在,“公”为道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二者的结合后来形成了“公道”的概念。老子云“知常容,容乃公,公乃全,全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怠。”
  (注:陈鼓应:《老子注释及评价》,中华书局出版社,1984年版,第124页。)可见,老子是最早把“公”与“道”联系起来的思想家。老子“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的名言,正进一步说明了在道家看来,公道(平)就是“天道”。庄子在老子的基础上提出了“道者为之公”、“道
  不私”(注:《庄子•则阳》。)等思想,也就是说在庄子看来,“道”即“公”。在管子看来“大道”即“公”,如管子曾说,“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注:《管子•任法》。),基于“道”即为“公”的思想,管子进一步提出了“人离公道而行私术矣”,即把“公”与“道”合而为一。 
  第二,以法为公。在帝制中国,“公”与“法”常常是互为定义,相互规定,相互体现,相辅相成的。“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大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注:《慎子•佚文》。),“法者,国之权衡也”(注:《商君书•修权》。),“莫不法度而公”
  《荀子•君道》。),可见,法是公的条文化规定,公是法的灵魂,法是天下之公器。因此,由于万事都要“一断于法”,帝制中国的“法”,虽然都是为保护君主私人利益服务的,但无不是以“公法”的面目出现,如韩非子云“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注:《韩非子•有度》。),尹文子云,“公法废,私欲行,乱国也”(注:《尹文子•大道下》。)。这样,作为社会公共性表现的国家法律,以及在历史承袭中所形成的“故事”、“祖宗之法”等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专制君主的任意性、情绪化行为起着一些规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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