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皮诺切特案看外交豁免权与国际刑事犯罪普遍管辖权的适用


  1998年10月16日,智利前军政府领导人西I班牙裔的奥古斯托,皮诺切特(Augusto JoseRamon Pinochet Ugarte。1915年-2006年)正在英国看病。却被英国警方按照西班牙司法机关的要求以反人道罪加以拘捕,成为20世纪末最具轰动性的外交事件,同时也是对引渡、普遍管辖权和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及个人刑事责任等国际法问题,进行重新评估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一、皮诺切特案简介
  
  1973年9月,智利武装部队总司令皮诺切特发动军事政变,推翻阿连德民选政府,后来他当选为智利总统。在他执政期间,智利在经济发展迅猛,但人权状况却有所恶化。他曾经命令智利秘密警察采取行动,在智利和其他国家任意逮捕、非法拘禁、强制失踪、谋杀、实施酷刑并绑架智利公民和其他国家的公民。据统计。在他执政期间。大概有100万人被迫逃离智利。1990年,他将政权和平移交给赢得1989年总统选举的艾尔文,并被任命为终身参议员。1990年新政府成立的“国家真相和调解委员会”在有关报告中透露,1973年至1990年,在智利因政治迫害和侵犯人权致死的有2000多人。受害者除智利人外,还包括西班牙、法国、瑞士、瑞典等国的公民。
  1998年10月16日,西班牙法官签发国际逮捕令,指控皮诺切特在执政期间犯有谋杀及其他侵犯西班牙公民人权的罪行。据此,伦敦警方对正在伦敦就医的皮氏发出了临时拘捕令,在医院拘禁了他。18日,西班牙法官签发了第二份国际拘捕令,指控皮氏犯有酷刑罪、串谋酷刑罪、劫持人质罪、串谋劫持人质罪和谋杀罪。伦敦警方据此令状和国际刑警组织的通知。发出第二份临时拘捕令,皮氏再次被拘捕。欧洲议会当日以压倒多数通过了支持西班牙引渡皮氏的决定。17日、23日,智利政府接连两次向英国提出抗议。声明皮诺切特作为一位到英国访问的外交人员和前国家元首享有免予起诉的外交豁免权,要求立即释放皮氏。智利总统也发表了类似的声明,强调智利人在智利所作的行为应由智利法院管辖。10月28日,英国高等法院应皮诺切特的请求,撤销了两项拘捕状,认为皮氏“作为前国家元首享有免于英国法院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豁免权”。但英国检察署不服裁决,上诉至上议院。
  11月3日,智利参议院通过一项正式抗议,提出西班牙坚持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做法侵犯了智利的主权,同时抗议英国政府无视皮诺切特作为前国家元首享有管辖豁免的做法。事实上,智利已经在国内对皮氏提出了11项刑事诉讼。11月5日。“大赦国际”及其他代表被害人的人权组织请求介入皮氏在英国的审判,获得批准,它们主要以书面形式提出了主张或意见。11月25日,上议院以3:2投票表决。裁定皮氏不享有刑事豁免权,即他要被引渡到第三国受审。12月9日,英国内政大臣宣布同意西班牙提出的引渡皮氏到西班牙受审的请求,并指示英国法院开始与引渡程序有关的调查。智利表示强烈抗议,立即召回了智利驻英大使。事实上,智利坚持认为皮氏享有外交豁免权,但并不是认定皮氏无罪,而是主张通过智利国内审判来给皮氏定罪。
  12月17日,皮氏的律师提出占多数意见的3名法官中的有1名本应回避此案。因为该法官是“大赦国际”组织筹款部的非受薪董事。其夫人在该组织任职多年,而该组织积极参与对皮氏的追诉。所以该法官参与审讯有违法官不得有所偏袒或被怀疑有所偏袒的“自然正义”原则。上议院上诉法庭决定撤销原判并重新组织特别法庭审理。1999年1月18日,英上院举行听证会,开始对皮案进行重新审理。3月24日,特别法庭以6票赞成、1票反对通过裁决,认为作为前国家元首,皮诺切特在关于酷刑的指控上不享有豁免权。英国司法当局逮捕皮氏是合法的。但皮氏的律师又提出,由于健康原因,皮诺切特不宜被引渡到西班牙受审。在对皮氏进行体检后,英国内政大臣在2000年4月宣布:鉴于英国的引渡法规定不得引渡健康状况不适宜接受审判者给要求引渡的国家,英国政府允许皮诺切特返回智利。
  最终,皮诺切特在英国被滞留一年多后,于2000年4月返回了智利。8月,智利最高法院裁决剥夺皮氏作为终身参议员所享有的司法豁免权。之后。智利司法机关开始调查他在执政期间所犯的各项罪行,但因为皮氏的健康状况,而免于了多起起诉。2006年11月25日,皮诺切特在自己9l岁生日时,通过妻子发表了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承担在执政17年中所有事件的政治责任。随后,91岁的皮诺切特在2010年12月10日于智利的圣地亚哥军事医院去世。
  事实上,作为智利前总统的皮诺切特享有在英国访问期间的外交豁免权,是毫无质疑的。但对于皮氏在担任总统期间对异己人士进行的非法拘禁、谋杀和绑架等犯罪活动。是否可以由西班牙、英国等国家行使普遍管辖权。却存在有很大争议。
  
  二、外交豁免权的理论根据
  
  作为国家代表的国家元首享有外交豁免权,最早可追溯至1234年罗马教皇格利高里九世颁布的一道名为“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的教谕,…后来指任何国家都不能对其他主权国家实行管辖。_2]
  传统国际法认为国家不能实施国际犯罪,所以不涉及国家元首的刑事责任及其豁免问题。但二战时期德日等法西斯国家为了实现国家利益、对其他国家和国民进行了史无前例的种族灭绝和种族屠杀,这一行径使得现代国际法对国家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也有了新的发展。有学者指出:“如果国家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做了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而这种行为由于其严重性、残酷性以及其对人类生命的蔑视而被列入文明国家的法律公认的犯罪行为一类,国家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二战后,纽伦堡审判确立了“官方身份的无关性”原则,即犯有国际法规定的严重罪行的人在从事犯罪活动时,他作为国家元首或负责的政府官员的事实不能免除其国际法上的刑事责任。此后,《灭种公约》、《破坏人类和平与安全治罪法草案》等许多国际法律文件又重申了这一原则。
  也就是说,对于国际罪行,国家和从事具体犯罪活动的个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国际法委员会在1976年《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第19条中界定了国际罪行:“一个国家违背的国际义务如果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以至整个国际社会认为违背该项义务都是一种罪行时,这个国家就构成国际犯罪”。此外,对于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英国在《国家豁免法》中规定包括“以官方身份行为之君主或元首”、“该国之政府”、“以及该政府的任何部门”。《联合国国家及财产豁免公约》中也将以官方身份行事的国家元首归类于国家机关或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需要注意的是外交代表的豁免权是赋予国家的,并不是直接赋予外交代表个人的,由于外交代表履行国家职能才享有。《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在序言中针对外交特权与豁免指出:“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与个人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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