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我国反腐败的启示


  【摘要】腐败愈演愈烈,已成为全球性问题,腐败全球性生存的原因多种多样。为维护人类共同利益,国际社会必须携手治理腐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通过和生效,为国际社会治理腐败提供了法律基础。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和《公约》规定存在差距,作为缔约成员国,我国有义务借鉴国际立法经验,探索建立与《公约》相一致的中国反腐败治理机制,以应对当前十分严峻的反腐败斗争形势。
  【关键词】全球性腐败原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反腐败治理机制
  八大后我国的反腐倡廉明显提速,建立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治理机制顺应民心迫在眉睫。但腐败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支撑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仅凭一国的国内法难以有效抑制腐败的扩张,国际合作是预防腐败的有效途径之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通过和生效,标志着国际反腐败立法进入新时期,它不仅成为一个普遍性的国际公约,也将对我国的反腐败立法产生深远地影响。
  一、腐败全球化的生存原因
  任何存在公共基本权利的共同体都难以杜绝腐败,但腐败愈演愈烈,已成为当今社会全球性的问题。“腐败就像常见流行性感冒,没有国家能对其免疫。”全球性腐败作为市民的公敌,国际社会的顽疾,给人类社会带来无穷的灾害,腐败犯罪不仅严重危害着各国政治稳定、经济秩序、公共管理部门的公正性、人们的价值观,而且损害法治国家的国际形象。
  腐败全球化应引起我们深层次的反思,即腐败问题为什么形成如此多米诺骨牌效应?我们人类自身为腐败提供了何种生存环境?从人类自身来看,由于科技水平、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的影响和制约,人类对欲望的认识还停留在生物学研究层面,这对研究腐败分子的犯罪动机无法起到理论上的支撑;从制度角度来说,社会生活能否良性运行,取决于人类对社会现实的抽象而设计出来的优良制度,而制度的形成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从规范角度来说,有关腐败犯罪分子的法律规范凤毛麟角,这不仅表现为国内有关腐败犯罪的立法很少,也表现在有关国际反腐败的立法极为稀缺。从国内角度来说,腐败需要国家从源头和根本上加以治理,这不能一蹴而就;从国际层面上看,长期以来,由于各国政治制度、法律传统、人权观念及具体法律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种种差异和矛盾,各国打击行动没有形成很好的反腐败网络,腐败分子也抓住国际反腐败机制中的“软肋”,利用各种漏洞去规避本国的法律制裁。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比较
  腐败不仅腐蚀国家的政治机体,也侵蚀公民的道德水平。当腐败超过一国国界成为全球问题时,需要通过国际社会通力合作予以治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简称《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该公约的制定和生效,不仅可以加强各国国内的反腐败行动,提高反腐败成效,而且在国际社会倡导治理腐败的科学理念和策略,更为国际社会反腐败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指南和行动准则。
  从实体法方面看,《反腐败公约》中规定的腐败犯罪较我国刑法规定更为宽泛,它明确规定了可以定罪的腐败行为,包括:贿赂、贪污、挪用公款、侵占财产、影响力交易、窝赃、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对犯罪所得洗钱、妨害司法等。如《反腐败公约》第21条私营部门内的贿赂指给予不正当好处以换取对方作为或者不作为,而我国刑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中的贿赂仅限于财物,且犯罪成立要求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反腐败公约》的规定与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有不一致的地方,需要遵循特定程序对我国原有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
  从程序法角度看,公约特别重视程序法的规定,大部分条款与刑事诉讼有关,对预防腐败的措施作了系统的规定;还规定了惩罚腐败犯罪的司法程序;并用较大篇幅规定刑事诉讼方面的国际合作。在《反腐败公约》生效后,我国在反腐方面的刑事诉讼要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这将加速刑事诉讼法采用国际准则规范的进程。如公约所强调的腐败犯罪的证人应给予有效保护制度,对腐败犯罪造成的损害可以提请民事赔偿制度,以及财产返回所必须的缺席审判制度等,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都没有规定。但这些规定与我国奉行依法治国理念并不矛盾,将其纳入立法目标,填补这些空白并非难事。
  三、借鉴国际立法探索建立中国反腐败治理机制
  首先,《反腐败公约》对我国政府执政理念和职能转变的影响。《反腐败公约》中指出:“提倡廉政问责制和对公共财产的妥善管理”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反腐败公约》规定了关于公职人员任职等诸多具体规定,我国作为《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就应当执行公约的规定或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像我国的《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等,应该将《反腐败公约》中的廉政、问责制和对公共财产妥善管理等这些原则理念融入自己的立法之中,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腐败,还可以促进我国的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
  其次,规范上的突破。我国现行刑事立法虽一直在修改完善,但与《反腐败条约》不相吻合之处甚多。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之中,我国国内立法与《反腐败公约》以及国际社会已有相关立法之间存在很大差距,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基本上是根据我国国内需要而制定,在执行刑事诉讼方面涉外因素并不多,刑事实体法方面也与国际社会存在差距,所以,对现行刑事法律规范的革新尤为迫切,规范上的突破的途径是制定修改国内刑事立法,清理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等。
  最后,借鉴国际立法经验,加强国际合作,深入探索建立中国反腐败治理机制。腐败已成为全球性问题,国际社会要维护全人类共同的利益,就必须摈弃国际法是软法的性质,赋予国际刑法实际运行效力即强制性。总体而言,《反腐败公约》的出台及其生效对于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将有更多的正能量,它为我国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等法律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借鉴联合国《反腐败条约》,结合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现状,构建中国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是迫在眉睫的工作。
  参考文献:
  [1]胡铭 国际执法合作:反腐败斗争的新路径——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主要视角[J] 学术探索,2005(01)
  [2]邢爱芬 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国内立法研究[J]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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