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市场化改革:比较与借鉴


  摘要:制度环境和制度建设是影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关键因素。从制度变迁主体和诱因两个层面研究美、日、德、韩四个国家在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可以发现,渐进式的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前提是以政府为主导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和市场推动的诱导性制度变迁。作为改革突破口的金融产品创新要求金融机构在适应竞争性金融环境的同时强化其财务硬约束。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的顺利推进,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利率市场化后的金融稳定性。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改革;制度环境;制度建设;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2)05-071-04
  2012年3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世界银行联合发布了《2030年的中国:建设现代、和谐、有创造力的高收入社会》。该报告认为,未来二十年的金融部门改革应该是果断、全面和配套的改革,按照一个合理排序的路线图推进。其中一个优先重点是按照市场原则推进利率的市场化。
  从利率管制到利率市场化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利率市场化平稳有序推进的前提是相关配套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内外部制度环境的优化完善。本文从制度经济学角度,选取美、日、德、韩四个成功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国家进行研究,分析其改革中的制度环境变化与制度建设得失,并针对我国当前利率市场化改革所面临的制度环境和约束,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制度改革政策建议。
  一、我国现阶段利率市场化的制度推进
  1.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主要成就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启动利率市场化改革。到目前为止,我国在推动利率市场化工作上取得重大突破:一是构建了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基本建立了我国市场利率体系。二是全面实现了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利率的市场化,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进一步扩大,放开了贷款利率上限和存款利率下限,调整了房贷利率浮动下限,扩大了商业银行自主定价的空间,更大程度地发挥了市场在利率决定中的作用。三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指导,督促金融机构不断完善定价机制和提高定价能力,完善了利率监测系统,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定价。
  2.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制度障碍
  首先,利率改革需以央行价格调控手段的完善为必要条件,表现为基准利率体系的完善和利率传导机制的畅通。但是,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基础设施不健全,短期和长期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仍不完善,还不能很好地为金融产品定价提供有效的利率基准。
  其次,市场化利率的形成依赖于一个完善的市场体系,不但要有各种市场化的经济主体,而且要有完善的市场结构和丰富的产品结构。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结构仍不完善,银行信贷之外的货币和资本市场规模相对过小,且市场的同一性较大,缺乏结构层次的合理性,金融市场发育程度低,金融制度创新不足。
  另外,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必然改变管制利率状态下的存贷利率差水平,使存贷款利率差缩小。银行类金融机构将面临经营模式的转变,因此,优胜劣汰是不可避免的。而当前我国对此缺乏相应的法律退出机制,金融机构破产将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二、典型国家利率改革的制度环境与制度建设
  1.政府主导型与市场推动型改革
  (1)美国:金融市场制度创新倒逼利率市场化改革
  美联储在1933年颁布了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规定了美国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其第Q项条款明确规定对存款利率的管制。利率管制不但影响了美国银行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对自由竞争的金融体系也产生了冲击。
  随着金融证券市场不断发展,金融投资活动多样化、国际化,证券市场收益具有较大吸引力。银行业只能通过金融创新工具绕过政府管制,加入证券市场竞争。金融创新伴随着美国利率市场化过程的始终,并对美国’金融体系的变革产生重大影响。金融自由化摒弃了近半个世纪以来金融监管体制对银行业发展某些过度限制,使金融产品可以自由定价、金融创新大量涌现、各类金融机构业务交叉及金融市场国际化趋势加强。
  美国存款利率市场化实行先大额定期存款、再小额定期存款、最后储蓄存款的顺序,逐步解除了对存款利率的管制。1960年代中期和末期,美国的“金融脱媒”现象愈演愈烈,最终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于1971~1975年先后出台“总统委员会关于金融结构和管制的报告”,“美国金融制度改革建议”和“金融机构与国民经济检讨纲要”,分别对利率管制的不良后果作了有说服力的佐证,并建议在五年内废除Q项条款。在此期间及之后,美联储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情况、银行业经营状况及资金供求情况,陆续地进行了一些放松利率管制的措施。
  (2)日本: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日本属于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因此日本的利率和金融改革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征,改革是由政府主导推动的。1977年,日本启动利率市场化改革,从国债利率市场化开始,经历了银行拆借利率弹性化、大额定期存款利率放松、小额定期存款利率放松、贷款利率完全市场化和存款利率完全市场化的过程,到1994年,放开全部利率限制。在此过程中,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迅速发展。
  日本以国债交易利率和发行利率的市场化作为放开利率管制的第一步。1973—1974年经济危机过后,日本政府为刺激经济增长,财政支出日渐增加,政府成为当时社会资金的最主要需求者。但是,由于金融市场缺少多品种、大规模的金融资产进入,使市场交易难以形成客观的市场利率。因此,扩大国债发行规模成为日本政府当时最便利的选择。国债发行规模扩大使得金融市场交易品种和规模得到了拓展,国债交易利率成为金融市场其他利率的重要基础。
  日本以丰富短期资金市场的交易品种作为放开利率管制的第二步。其利率管制主要集中于银行存贷市场和货币市场,因此短期市场利率的形成成为利率市场化的重点。
  2.微观制度主体及所处制度环境
  (1)联邦德国:以存款保险制度为制度保障
  1962年,德国修改了《信用制度法》,随后调整利率限制对象,迈出了利率市场化的第一步。1966年德国银行联邦协会成立了“商业银行存款担保基金”,这是德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标志,存款保险制度对德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顺利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1976年2月,德国通过了废除利率限制法案,全面实现利率市场化。德国选择在1976年实施全面化利率改革,是因为当时的德国金融形势比较缓和,经济相对不景气。选择该时机放开利率,一是为避免有意识的存款竞争,二是为了引导银行调低利率,刺激经济增长,恢复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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