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解读


  适用范围
  按照慈善法相关规定和民政部门法定职责,《管辖规定》主要调整三类违法案件:一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案件;二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三是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
  管辖原则
  确定管辖要严格遵循上位法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执法效率等因素。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的主体是社会组织(含慈善组织)的,无论其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以及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何处,仍按照“谁登记谁监管”原则,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的主体是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则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管辖。在此基礎上,管辖规定根据公开募捐方式的不同,对“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对于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为了方便调查取证、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组织住所地、个人居住地等)的民政部门管辖更为适宜。难以确定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则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民政部门的,为了避免多头执法和重复处理,需要由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民政部门管辖。
  管辖程序
  民政部门发现或者收到有关案件线索后,首先应当进行甄别,判断本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根据职权法定原则,有管辖权才能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既不能越权处理,也不能搁置不管,而是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受移送的民政部门应当受理,不能擅自再行移送。如果民政部门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但协商解决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确定管辖,而是要严格遵循管辖规定确定的原则进行;如果经过协商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
  上一级民政部门指定管辖时,需要将指定管辖决定书面通知被指定的民政部门,告知由其行使管辖权,同时通知其他相关民政部门,告知其做好案件材料的移送工作。相关民政部门收到上级民政部门书面通知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民政部门。
  特殊情况
  民政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已有其他民政部门正在办理时,应当中止调查,并及时与其他民政部门沟通,依法确定管辖权。管辖确定后,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应当继续调查,其他民政部门应当终止调查,并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移送案件材料。
  协调配合
  具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需要其他民政部门协助查明有关案件情况时,可以发出协查函等书面材料请其协助,其他民政部门应当在查明事实后,及时反馈相关情况和证据材料。具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跨行政区域进行调查的,为保证工作效率和质量,应当提前告知当地民政部门,当地民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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