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结婚”究竟怎么回事?!


  贺翔
  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法学会会员;精通民商事法律,对公司、合同债务及私人家族等法律事务等有深入研究。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户籍制度及房屋购买政策,导致北上广深等经济发达地区的户口价值上百万,很多人为了能够在上海具备购房资格竟然铤而走险找人假结婚。假结婚目前已不是什么稀罕事了,今天我们要给大家讲一个被结婚的故事,故事的主人公熙小姐(化名)是一名90后,出生于上海浦东新区,因为一件“被结婚”的案子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后者颁发的自己与另一位陌生男子的结婚证,并要求承担案件的受理费。这个事情是如何发生的呢?自己从未见过该男子,却怎么莫名其妙地成了他的新婚
  妻子?!
  原来,熙小姐的父母在她10岁的时候就已经离婚,而父亲于2003年与另一名女子黄女士再婚,而熙小姐则由母亲抚养,随母亲共同生活,成年至今还未有过恋爱经历,也从未去过任何民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次准备出国留学,去浦东新区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却被意外告知有婚姻关系存在,熙小姐大吃一惊,发现婚姻的另一方名为黄某某,而自己从未与黄某某见过面,更不用说结婚了,于是跟民政局反映此事,民政局也觉得奇怪,但还是建议熙小姐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决双方的争议。万般无奈之下熙小姐只得聘请了律师来寻求法律帮助。案子到法院后,经法院审理查明,原来是熙小姐将身份证放在父亲住所办事用,没想到继母黄女士以为与上海本地人结婚后马上就可以报上海户口,黄女士此前是家里的保姆,文化层次不高,为了自己的侄儿能拿到上海户口,也为了侄儿的孩子将来能享受到上海良好的教学资源,还心想着等报了户口再去办离婚手续,如意算盘打定后偷偷地拿了熙小姐的身份证,并花了5000元找了一个与熙小姐年龄相仿相貌相似的女孩去民政局登记结婚,窃以为此事做得天衣无缝,她不知熙小姐因为出国留学需要开具单身证明而导致东窗事发。
  根据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一个是年轻貌美、如花似玉20岁出头的上海小姑娘,一个是30多岁离异带小孩的农村男子,可能是当天结婚登记的人太多,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把关不严,没有仔细对照人和身份证,也没有过多询问于是就给双方颁发了结婚证,而《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查验结婚登记所需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二)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这个错误颁发的结婚证给熙小姐未来的人生和婚姻带来极大的麻烦,眼前的麻烦就是要处理完这个行政诉讼案件后才能着手处理出国留学的事情,律师费用也是一笔额外支出了。
  经过审理,所有真相大白,民政机构也反思以后在工作中一定要让工作人员仔细核对甄别,提高注意义务,防止类似情况再发生,避免诉累。对于继母黄女士,法院当庭予以训斥,黄女士跟黄某某当庭认错忏悔,熙小姐考虑了再三也不得不原谅继母的无知行为,民政机关也表示不再追究两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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