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宗教场所治理的经验与问题


  摘 要:宗教活动场所是当代宗教信仰的发生地,是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场域,也是宗教问题和宗教矛盾的多发地。做好宗教场所治理,影响社会治理大局,是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内容。总结研究我国宗教场所治理重点难点,是坚持和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需要,是维护我国现有和谐政教关系的需要,也是提升政府社会公共事务服务水平与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当前,宗教场所治理重点应集中在权属保障、教职人员齐整、财务有序、商业开发、佛道场所的仪式仪轨文明等方面。
  关键词: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场所治理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15.04.016
  [中图分类号]D63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0339(2015)04-0082-04
  宗教活动场所是当代宗教信仰的发生地,是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场域,也是宗教问题和宗教矛盾的多发地。截至2013年,我国有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4万处[1]。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治理,是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现代化进程中,我国的宗教活动场所在治理理念、运行模式、时代变迁痕迹等方面特点突显,组织结构的运行较以往也有了新的表现形式,产生了新的变化。研究当代中国宗教活动场所新生态,解决宗教活动场所新问题,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团结信教群众,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宗教活动场所治理的经验与成就
  从1994年国家出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单行条例到2005年颁布实施宗教第一部综合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始终是我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全局中的核心与关键。近年来,我国宗教在场所治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以场所为基础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成效非常显著,实现了以下三大方面的重大突破。
  (一)注重宗教法制体系完善,部门规章制度建设取得成效
  1982年是国家在宗教工作指导方针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这一年,党中央出台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态度》文件,其中,就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相关问题提出了两点意见。一是要求各级党委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宗教界合理的宗教活动场所,强调“合理安排宗教活动的场所,是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物质条件”;二是确立了“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之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负责管理”的基本原则。《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态度》宏观把握住了我国宗教活动场所中产权与管理主体两个重点问题。以此文件为指导,我国宗教界的场所产权、场所活动有了法律支撑,各地宗教界的场所权益得到保障。此后,中共中央将宗教活动场所治理进一步精准化,专门以部门文件的形式先后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的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依法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教职人员备案、财务监督管理、宗教活动审批”等系列要求和做法。目前,从全国宗教工作整体情况来看,我国宗教事务管理基本建成了由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四级法阶构成的法制体系,从根本法到普通法,再到部门条例和地方规章,较为充分地保障了依法治教的司法需要。
  与政府主导的“他治”同步发展的是宗教界内部的自我管理,我国宗教界非常重视自身组织管理,积极完善“自治”制度化建设。各大宗教团体结合自身实际,均制定了本宗教的管理办法和组织章程,建立健全了人员、财务、会计、安全、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园林绿化等管理制度,如中国佛教协会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中国道教协会的《道教宫观管理办法》,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的《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的《中国天主教教区管理制度》和基督教全国“两会”的《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等规章制度共计80多个[2]。从现代管理学和管理实践来看,这些团体性自治条文都应该作为我国宗教活动场所治理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注重治理模式创新,工作方法丰富灵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宗教的现代化进程也给宗教场所的治理带来了深远的影响。首先,现有宗教较传统宗教已经发生了结构性变迁。传统宗教更多是源起乡村社会,在农耕文明条件下出现的山林宗教、乡村宗教、庙堂宗教,但21世纪是一个以现代科技为支撑的智慧化、网络化、城镇化的社会,现代宗教的存在形态发生了全新的变化,宗教演进为城市宗教、网络宗教。其中,城市宗教活动场所的剧增、乡村宗教的区域性复兴与整体性式微,城乡宗教活动场所的“贫富差异”、“人才失衡”等显而易见的问题成为逆推宗教活动场所治理模式与理念创新的内生动力。其次,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中国化也外在地为我国的宗教活动场所治理在工作方法上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思路。从管理者到服务者,从意识形态论到民生论,从文化论到结构论,我国的宗教管理行政主体理念上也有了前所未有的前行性探索,回溯我国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轨迹,可以明显看到,权力主体的治国理政思路已经从单一的行政管理、集权管理到集合了服务、参与、引导、团结等多重特征的立体化模式的突破,不敢管、不会管、不愿管的“三不”宗教工作畏难心理得到扭转。再次,从宗教界内部的自我管理来看,民主管理氛围也在宗教内部日益浓郁,教职人员的民主意识与自我管理能力都有了很大的提升。
  这些年社会各界也在多视角、多方法探及宗教活动场所治理的各个领域。第一,关于宗教场所建设,有学者指出当前宗教活动场所增长过快过多过滥问题,建议完善宗教活动场所监督管理机制、建立风险防范体系,加强正面引导服务,狠抓队伍建设等[3]。有学者认为,宗教活动场所在特色化建设方面应该从独特性、整体性、相对性、优质性等四个方面着手,突出建筑特色、增强视觉印象的吸引力、突出活动特色、增强内心体验的感染力,突出管理特色、增强结构优化的凝聚力[4]。第二,关于人财物管理,学者普遍认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相对滞后,规范化程度较低,存在问题突出,对宗教公信力及形象维护危害大,建议完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管[5]。第三,关于行政管理经验,个别省份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上先行先试,通过制定考评机制与细则,对本省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动态化评比与监管,开展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认定等。这些实证研究或工作介绍都是我国宗教场所治理在治理模式与治理理念上的突破与创新,是当前宗教工作理论研究者、工作者和宗教管理参与者对于宗教问题的一大贡献。

推荐访问:治理 宗教 场所 经验 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