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责任保险化解医患矛盾纠纷的实践与问题


  摘要:医患纠纷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人民内部矛盾,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很定。近年来,各地探索多种模式,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通过“第三方人民调解平台+医疗责任保险”有效化解医患纠纷,取得不少经验,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就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几种模式优劣进行对比,提出相对中肯的建议。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矛盾;纠纷;调解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城乡居民医疗健康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医患矛盾纠纷也逐年上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于2005年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与规范化运行,进一步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卫生行政部门积极组织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依托人民调解机构处理涉及医疗责任保险的有关赔案,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积极预防与化解医疗责任风险隐患。2014年,卫计委、司法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调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作用,要求各部门积极配合,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医疗责任保险的参保率和保险服务水平。省、市、县三级机构在推进医疗责任保险与第三方人民调解工作中,探索总结了不省经验,形成了一些“模式”与“做法”。
  一、政府主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责任保险
  河北省、上海市、江西省等采取政府全面主导,司法部门负责组建医调委,经费保障由财政全额支付,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调委的设立坚持“四个独立”,即独立的机构,医调委是人民调解员协会发起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不隶属于政府机关,不行使行政权力;独立的办公场所,不设在医院、不设在卫生局、司法局,由政府提供公共办公场所;独立的工作经费,不需要医院出钱,不需要当事人资费、不从保险机构提成,工作经费和调解员补贴由财政保障;独立的调解人员,从医疗、法律、心理、基层工作等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调解员队伍,专兼职都有,保证了调解的公平公正。这种模式具有以下优势:
  1.彻底与各种经济团体脱钩,确保组织的中立性,医调委人员来自社会各方,与医疗机构无隶属关系,调解员身份信息公开,实行调解委指派与当事人选择结合,实行回避制度,剧中调解、保持中立,医患双方对调解结果者容易接受。
  2.专业性强,有政府各部门的支持,调解人员队伍水平相对较高,群众工作基础好,调解达成率高。
  3.突显调解的自治性。医调委自主管理、独立调解,避免调解的行政化、司法化,确保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中立性,有利于持续长期健康发展。
  4.调解工作可持续性。医调委的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的补贴资金均由财政保障,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医调委可以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维护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持续性。这个模式有一个缺点,就是医调委与保险机构不能实时联动,保险机构积累的大数据不能得到有效运用。
  二、人民调解平台与医疗责任保险深度融合的“宁波解法”
  宁波市政策性医疗责任保险项目自2008年实施以来,通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相结合的模式,在医患纠纷双方之间介入“第三方”力量,把矛盾从医院内的冲突转移到院外调解,引导纠纷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取得积极成效,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宁波解法”。
  宁波市政府于2007年12月颁布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将人民调解和保险机制创新性地引入到医疗纠纷调处中。2011年8月,《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经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2011年11月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批准,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是国内首部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的地方性法规。
  “宁波解法”的核心是两个机制,一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二是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协商机制。通过引入“第三方”机制,在市、县两级机构建立起“医患纠纷理赔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其中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市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医患纠纷理赔处理中心负责医疗责任保险的理赔服务,发生医疗纠纷后,索赔金额超过一万元的纠纷先由理赔处理中心出面协商,协商成功后通过调委会的人民调解协议对协商结果加以保障。如果协商不成,则通过人民调解予以解决。两个机构相互独立又互相合作,一地办公又不合署,彼此相互联动,这样既保证了公信力,又提高了纠纷的处理效力和速度,在实际工作中达到了较好的效果。
  在“宁波解法”实施之前,“医闹”现象较为严重,医院“私了”和被“敲竹杠”现象(下转第17页)(上接第9页)严重,患者常常因为各种原因得不到赔偿金。通过医疗纠纷理赔中心的建立,将医院从繁琐的纠纷处理中解脱出来,避免了当事人直接面对容易造成的矛盾激化,从而将院内冲突转移到院外调解,避免了打砸事件和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产生,真正维护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和谐关系,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保险中介机构组建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责任保险
  在甘肃等部分省区,由保险经纪公司组建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取得卫生主管部门支持后,统一向医疗机构收取医疗责任保险费,再由其组织成立保险机构参与的“共保体”,负责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营,保险机构向保险经纪公司支付相当比例的保险佣金,支持医调委的运行及经纪公司的利润。这种模式,在调解医患纠纷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弊端。主要表现如下:
  1.按照《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独立于医院和患者之外的第三方机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制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协议、规则等制度,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保险经纪公司主导成立和运行医调委,考虑到企业的盈利目标,不可能独立于医院和患者之外充當公正的第三方,其调处结果的公信力和公正性有待考究。
  2.医调委工作经费由保险经纪公司从保险经纪佣金专项列支,导致保险经营的不真实,由于列支成本过高,且保险公司对医疗纠纷调解及理赔处理没有参与权,完全屏蔽了保险公司和投保医院之间的信息传递,保险公司跟医疗机构的互动被切断,理赔数据不能所遇真实的赔付水平,不得于长期可持续经营。
  3.保险中介机构为确保利润最大化,会运用之前运营取得的先发优势形成市场垄断,阻止其他人民调解机构的建立与发展,不利于人民调解机构的繁荣与发展,这与国家鼓励各方面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精神相悖。
  4.由于保险中介机构不承担保险经营后果,为了尽快结案,在一定情况下会充当“和事佬”,可能导致或诱发不法人员的道德风险,助长“医闹”行为的发生。
  四、工作建议
  构建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建设平安医院,维护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是全社会人民群众共同的愿望,综合评价部分省市医患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运行的特点,我们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该高度人民调解机制建设,通过财政支持的公立、公平、第三方调解机构与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深度融合,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让全社会都关心、关注人民调解工作,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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