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乡村政权制度建设及其启示


  [摘 要] 自1931年11月“一苏大”召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乡村政权的制度建设使乡村政权真正成为苏区社会结构的基础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其成功经验对当前乡村政权建设有以下几点启示:党对乡村政权的领导通过设立党团来实现;乡村政权真正建立在群众民主选举的基础之上;乡村政权中开展各种社会工作的委员会是整合人力资源的直接载体;依靠乡苏代表、委员会与群众团体,像网一样组织乡村民众在苏维埃之下;注意调查和吸纳群众在乡村政权建设实践中的制度创新。
  [关键词]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乡村政权 制度建设 启示
  苏区的乡苏维埃(与市苏维埃)作为苏维埃政权的基层组织,是“最接近群众的一级,是直接领导群众执行苏维埃各种革命任务的机关”[1]p343,发挥着行政管理、经济、文化教育、民政、役税和执法防卫等六大功能[2]p99-10。在乡苏维埃政权中,脱产的工作人员是很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乡苏维埃的脱产人员至多不超过3人即乡政府主席、交通及其他工作人员各1人。[3]p26以如此少的脱产工作人员来完成革命战争条件下的繁重的工作任务,实在是一个奇迹。因此,对苏区乡村政权制度的研究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本文拟总结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乡村政权制度及特征,并从中得出几点历史启示。
  一
  1927年8月,中共中央设想在武装暴动胜利之后乡村政权归农民协会,由领导暴动的革命委员会“立即组织农民协会”而以一切政权交给它。[4]p4781927年9月19日,中共中央正式提出了建立苏维埃的口号,11月召开的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决议,暴动胜利之时要农民协会变为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乡村政权归农民协会”的口号应当取消。[4]p62但是,中共中央此时还没有制定出统一的苏维埃组织法,随着土地革命的高涨,各地急需苏维埃组织法,于是各地自行规定[5]p4。到1928年3月10日,中共中央才以通告形式,公布了一个“省、县、区、乡四级”的苏维埃政权组织问题纲要。就乡村政权,规定在一个乡村中(旧日乡农协的范围),一有群众起来,即需从群众大会和代表会议选举乡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乡村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由5至7人组织之。执行委员之外选举候补执行委员3人。执行委员会互推常委委员3人(内主席一人)组织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并须推选财务委员1人(必须由常务委员兼),文化委员1人,裁判兼肃反委员1人,粮食委员1人,赤卫委员1人。[6]p140—144
  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创建过程中,毛泽东一直十分注重革命政权的建立和建设。红军占领某地后,“即派大批同志去乡村组织苏维埃,首先召集一个群众大会,宣传苏维埃的意义,即时由群众中选举委员即产生执委”[7]p140。在闽西苏区,1929年8月公布的《苏维埃组织法》规定,“在一个乡村中大部分群众已经起来,党有相当基础的时候则召集全乡群众大会,选举代表,组织该乡工农兵代表会议”。乡村苏维埃组织系统为全乡群众大会——代表会——执行委员会——常委会——主席。[5]p20在赣东北苏区,最初暴动区域由各农民群众团体(工会、农民团体及士兵团体)组织临时苏维埃政府,或由上级委任特派员,或组织筹备委员会,进而建立乡村政权。
  苏区乡村政权的建立填补了地主政权和宗族势力被推翻后的农村权力真空,但是这种急促建立的政权因缺乏具体的制度建设而存在一些缺点:(1)乡村政权不是建立在选举的代表会议的基础之上,没有代表会议作为依靠的乡村政权在处理事情时往往会脱离群众,出现“与贫农利益相违背”的事情。(2)乡村政权工作人员缺乏对政权性质的正确认识。他们或产生“苏维埃政权只是农民苏维埃”的错误认识,或存在“雇佣观念”。苏维埃的工作,“每日只是替党部通信”,“替红军搬运粮食,派使做侦探,管理赤卫队等”。[7]p140(3)苏区早期乡村政权制度构建中对如何治理“村”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赣东北苏区和闽西规定特区、县(市)、区、乡4级,乡苏是最基层的政权。而湘鄂赣苏区、鄂豫皖苏区、湘鄂西苏区、湘赣苏区,把苏维埃政权组织分为省、县、区、乡、村5级。中央苏区的赣西南,据1931年9月的报告,苏维埃政府组织的系统也“是省—县—区—乡—村”5级[8]p1761,并且“有几县如永丰、宁都,在乡村苏维埃之下又分作多个小组”[9]p393。(4)党将政权机关搁置一边,直接插手政府工作,“党包办一切”,党任命苏维埃政府的干部,形成“苏维埃中的委派制度”,“以党代政”盛行。
  二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乡村政权的制度建设使乡村政权真正成为苏区社会结构的基础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1931年11月“一苏大”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地方苏维埃政府暂行组织条例》和1933年1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是苏区开展乡村政权制度建设的重要法案。这两个法案都规定了地方行政层级为省、县、区、乡(市)4级,“乡苏维埃是由全乡的选民,根据宪法的规定而选举出来的全乡政权机关,为苏维埃政权的基本组织”[3]p25。乡村政权制度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代表会议制度
  苏区乡村民众通过乡苏维埃代表会议参政议事。乡苏维埃代表,“一方面是代表选举他们的选民到苏维埃去工作,传达选民意见,将选民所要进行的工作提到乡苏维埃去讨论。另一方面是将上级苏维埃要进行的工作经过代表会议或主席团讨论之后,传达到群众中去,领导各代表所在范围的居民,坚决执行上级苏维埃的命令和指示,执行乡苏维埃的决议”[3]p47。在乡苏维埃代表会议之下不设乡执行委员会,最初也不设主席团,只设主席1人,大乡可设副主席1人,主持日常工作。[3]p251933年后改设主席团,由全体代表会议选举5至7人组成,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全乡最高政权机关。[3]p47苏区乡苏维埃代表会议制度“树立了工农苏维埃的下层基础”[5]p227,其要点是:
  1.民主选举代表。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的《关于苏维埃建设重要的训令》指出,“过去各级苏维埃的组织,很不完善……尤其重要的,是选举系统不完备,不是用简单的群众大会,就是不按选举程序召集代表会议或主席联席会议以选举各级政府。特别是苏维埃的基本组织——乡与城苏维埃,没有真正地建立起来”,强调必须依照选举细则,选举乡苏维埃和城苏维埃。然后依照地方政权暂行组织条例,从城乡苏维埃直至省苏维埃,一律重新建设起来。[10]p23于是,从1931年11月到1934年1月的两年多时间里,苏区乡村进行了三次民主选举,用选举的方法“把大批最觉悟最先进最积极的分子选进苏维埃去,而把旧人员中那些不中用的分子淘汰出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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