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背景下村规民约建设研究


  摘 要 村规民约无论是在我国历史上还是当下“法治中国”时代都发挥着重要的“法”的调控功能,是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方式。本文在强调“法治中国”时代加强村规民约建设的重要性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村规民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定程序、内容、监督、普法教育等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法治中国 国家治理现代化 村规民约
  作者简介:徐琴,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思政理论教研部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法学、劳动法学和边缘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98-0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在我国广大农村,要实现社会善治,务必要做到“软硬法”兼施,尤其要发挥软法之治的作用。法律,这种源于农村外部秩序的“硬法”,并不能实现农村社会运行所需要的均衡,正如市场经济如果没有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仅靠计划这一外部力量是不可能实现有序调节的一样。村规民约正是适合我国农村的重要“软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村规民约是指“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制定的某一方面的行为规范。”无论历史上还是在当下“法治中国”时代,村规民约都发挥着重要的“法”的调控功能。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就“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新目标、新路径、新方针,以及新方法。“法治中国”不仅仅指“法治国家”,而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综合体。因此,我党提出了新时期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为一体的法治建设新目标。为完成这一宏伟目标,各地务必重视村规民约建设。
  一、 法治中国时代加强村规民约建设的重要性
  (一)应全面实践国家治理现代化基本价值的需要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继“四个现代化”后提出的又一个“现代化”战略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质和重心,当然是体现其基本价值。即秩序、公正、人权、效率、和谐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价值。在这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中,法律侧重于秩序、公正、人权的价值导向,而基于基层群众自治权而产生的村规民约则侧重于效率和自治组织内部的和谐。村民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在自治组织内部充分地整合全村的利益,调整利益分配,以实现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和谐。如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方案即是如此。尤其值得提及的是,根据特殊的乡土条件而形成的村规民约,对法律的秩序导向有着必要的补充作用。正如埃里克森所述: “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会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
  (二)缓解现代法治理念与农民落后的法律意识的冲突
  “法治中国”时代下农民的法治理念尚未形成。法治与农村社会还缺乏内在的亲和性,法治对许多农民来说,还是高深莫测的另一个王国。此时,政府如果冒然在农村社会依法治理,无法产生善治的效果,甚至可能还会激化矛盾而影响到农村的社会稳定。但是,城镇化、市场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加剧了农民的流动性,农民不得不参与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因此,客观条件决定了农民也必须形成法治理念,这样才能更好地参与到市场经济中。当然,农民法治理念的形成有一个漫长的积累过程。这种积累,需要以村民向公民的转变为依托, 需要以村民特别是村干部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以及契约精神的加强为基础。为实现这一转变,农村社会需要积极营造按规则办事的环境。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指出:“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都说法律制度的核心在于“沟通”,是社会各阶级各阶层之间持续的沟通而达成的一种具有某种限度的共识。而村规民约正是通过村民会议上的沟通达成的“契约”。通过营造村民会议民主制定村规民约,并依照村规民约进行基层民主自治的“类似法治环境”,让农民越来越能适应真正的法治环境,农民的法治理念在潜移默化中逐渐形成。
  (三)改革到了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并重时期
  中国今天的改革已进入攻坚期、深水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创新性地提出“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的要求。“法治中国”作为国家治理的顶层设计,以战略思维和全局视野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进行统筹考虑和宏观规划。但仅靠认识层面的顶层设计已不能完全适应今天法治改革全面综合的要求。因此,实践层面的“摸着石头过河”必不可少。而尊重实践、大胆探索、勇于开拓的村规民约建设即是“摸着石头过河”的农村社会治理改革。这是做好法治中国顶层设计的实践基础。因此,即使到了法治中国时代,依然要高度重视村规民约这一软法的建设问题。
  二、“法治中国”背景下村规民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效的村民会议的组成,没有充分考虑村民结构多元化的特点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权制定村规民约的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过半数村民组成,或者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代表组成。可是,如今的农民往往体现为多个阶层,有农业劳动者阶层、农民工阶层、农村管理者阶层、农村私营企业主阶层、农村知识分子阶层、农村个体工商户等。而实际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策的村民,往往以在家务农的老农为主,这样在缺乏各阶层充分沟通的情况下无法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村规民约。
  (二)村规民约没有充分凸显当地地域文化特点
  农村社区不仅是地域共同体,而且也是有着共同乡土文化基础的社会共同体。共同的乡土文化是当地村民共同的理念和行为方式的来源。因此,作为国家法的补充的村规民约,在内容上适宜凸显当地的正能量乡土文化,并有针对性地淡化负能量乡土文化。例如,我国南方有些地区农村信仰宗教的地域特色比较突出,尤其是佛教对农民思想的影响较大。而法治建设根本上是要培养全民的法律信仰,也就是说法治建设说到底是信仰问题建设。如果村规民约对村里的宗教活动不做有效管理,那么农村法治建设将无从谈起。

推荐访问:村规民约 中国 法治 建设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