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政党:工具性选择与均衡性调整


  摘 要:国家和政党都是源生于社会的政治性组织。两者基于共同的社会基础而相互选择形成契合关系,但这种选择的互为工具性性质和目的性的不同导致这种契合关系的不对称。本文分析了国家和政党的不对称的工具性选择关系及其带来的多方面后果,并提出国家与政党改变这种不对称关系的均衡性调整方式。
  关键词:国家;政党;工具性选择;不对称关系;均衡性调整
  中图分类号:D0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1)01-0026-03
  
  现代社会,政党在几乎所有国家普遍存在,而且“政党政治”成为现代民主国家普遍的制度模式,政党也因此在实行民主制的国家有了不容置疑的基础性地位。政党成为民众与国家的媒介,将民众的意愿集中并通过体制渠道上升为国家决策,因此“政党的兴起无疑是现代政府的主要区别标志之一,政党创造了民主;没有政党,现代民主制是不可想象的”。[1]但事实上我们也看到“政党政治”所导致的种种消极现象,比如:民众对政党的不信任、对政治参与的冷漠,严重的政党腐败等等,可以说政党带来福音的同时又产生了危机和困境。如何理解这种现象成为现代政党研究必须回答的重要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政党和国家的工具性选择关系的分析解释这一现象,并对现代政党和国家关系的调整方式进行分析。
  一、国家和政党的工具性选择
  国家和政党的关系首先表现为两者的相互契合,两者的契合是基于彼此的“有用性”和“有利性”基础上的互为手段的选择,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国家选择政党——一种当然的选择。国家作为公意的集合体,其公共权力来源于民众的同意和权利让渡,其目的在于行使公共权力实现公共利益,可见国家是源生于社会的政治实体,其所代表的政治权利和政治生活受到社会所代表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制约并为其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是民众为实现自身利益而做的一种妥协、一种工具。但是国家一旦产生,作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实体就会形成自身的利益要求而独立于社会。因此不管从社会工具性质的角度还是国家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国家作为一种权力主体都不只是一个抽象存在,它的意志必须能够被表达与执行。国家运转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国家的政治表达和行政执行的协调,它的权力最终要落实到某个人或个人组织的集体上才有意义,因此“要使政府协调的运转,就必须找到某种使国家意志的表达和执行协调一致的办法……这种办法在政府体制内部不能找到。事实上,可以在政党中找到它。”[2]
  政党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利益,旨在执掌或参与国家政权的以实现其政纲的政治组织”,[3]政党是社会内生性的政治组织,国家之所以会选择政党,主要在于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政党有无比优越的特性和作用。首先,政党具有超强的聚合性力量。作为一个以执掌国家政权为目标的政治实体,政党有着严密而坚固的组织体系、严格的纪律以及汇聚着强有力的政治精英群体,这使得政党在力量基础、战斗力保证和领导核心力等方面形成体系化集束力量,这是其他社会组织无法比拟的。其次,在于政党的媒介性功能。在“国家——社会”的二元存在中,社会民众的利益要求以原子化状态存在,不可能直接传输到国家政治系统,而只能通过一定的中介加以转化。而具有明确政治取向的政党可以作为利益输入的媒介,而且这种输入并不是个人利益简单的集合。政党有足够的力量可以将原子化利益集束化并整合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利益诉求,进而影响并形成国家的政策。尽管这种媒介功能对于政党而言也仅仅是手段而非目的,但是政党自身的强大力量和媒介功能却可以完成国家政治表达和行政执行协调的双重要求,所以比较而言政党就成为国家当然的选择。 2.政党选择国家——一种必然的选择。利益准则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准则,对利益的追求是各个行为体的基本出发点,霍布斯曾说:“在所有的推论中,把行为者的情形说明的最清楚的莫过于行为的利益。”[4]国家是一种获取公共利益的集合,政党同样是一种共同利益的集合。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认为,任何政党都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利益集团的政治组织,政党的目的在于实现和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基于此,政党首先必然也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找到一个能使之利益实现和最大化的实现机构,这个机构必须满足“可以”和“可行”两个条件,而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只有国家政权。首先,国家具有最广泛范围内的合法性。所谓合法性是指“它是一种特性,这种特性不是来自正式的法律和法令,而是来自有关规范所判定的,‘下属’据以(或多或少)给予积极支持的社会认可(或认可的可能性)和适当性”。[5]国家的广泛的合法性基础使之统治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并因此获得持续存在的权威。如果政党可以执掌国家政权,那么政党的利益追求就可以在社会范围内具有至少是形式上的合法性,可以通过国家掌握并重新分配社会资源、财富、价值和权力,使之向符合自身的愿望和利益的方向发展。其次,国家具有强大的政治权力能量。政治权力作为“获得未来任何明显利益的当前手段”,[6]2它的公共性、工具性、强制性和持久性为国家政策的实现提供了保证,而如果政党拥有了国家政治权力,那么政党就有了实现阶级利益的基础性手段,政党权力就由一种参与资格转化为制约性力量即政治权力,政党权力也相应扩大了其发生效力的范围并以政治权力的名义在国家政权体系内部发生效力,因此政治权力就可能成为政党“获取其它价值的工具”。国家作为民众认可的终极权威,其巨大魅力和能量对政党有着巨大的吸引力,政党为实现其目的必然会选择以国家为手段,而事实上,政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等无不与国家政权密切相关,因此可以说国家对于政党如同政党对于国家一样都具有工具性质。政党和国家都是社会为解决自身的困境而内生的政治性实体。尽管两者又彼此独立于社会而存在,但是二者共同的社会基础使之相互契合成为可能,而同时二者都具有的工具性质使之为了彼此的目的而以彼此为手段相互选择成为可行。因此在现代民主社会,“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几乎都是通过“政党政治”间接实现民众利益在政治生活中的中心位置的。在“政党政治”作为协调机制在多数国家获得合法性支持而成为普遍现象的过程中,政党和国家两个政治组织实体也实现了彼此的工具性契合。
  二、国家与政党互为选择的不对称与差异性目的
  尽管国家和政党可以实现相互的契合,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国家和政党彼此间的契合选择是不对称的。国家对政党的当然选择隐含的是一种必须和无奈的情绪,因为只有政党比较符合国家运转的要件。而政党对国家的必然选择则是一种唯一的指向,因为有且只有国家能够使政党达到其追求的目标。这样就在某种程度上形成国家和政党两者契合的“政治边缘”,突出表现在国家的目标可能不会完全实现,因此国家和政党的契合实质上是不对称的相互选择。在国家与政党的政治跷跷板上,国家试图以大制小而政党则希望以小搏大,突出表现为两者彼此选择的目的存在巨大差异性。如果用“利益——价值”机制分析这种不对称与差异性,则可以发现国家和政党两者在利益导向和价值取向两方面存在严重的差异。
  首先,表现为两者的利益导向差异。利益本质上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国家和政党源生于社会,也必然体现一定的社会关系,代表一定的社会利益。市民社会理论认为国家是人们基于某种共同的利益建立的,以实现个体利益为最终目标。国家以政治共同体的形式将个体利益统一纳入到公共利益的范畴。国家存在和运行的目标就成为实现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的实现带有普遍性意义。相对而言,尽管几乎所有政党都宣称其是大众性政党,代表全民的利益,但是政党的阶级本质表明政党追求的是本阶级的利益,是基于共同意识上的“准”公共利益,这种“准”公共利益是特定的集体利益,只具有特殊性意义。因此政党视野中的特殊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只是国家视野中的普遍意义上的“公共利益”的一部分,这个部分利益可以更大限度的接近整体利益,但是却将两者利益追求方面的差异表露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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