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党和国家政权法理关系改革完善党的执政体制的思考


  摘要 党和国家政权的法理关系是国家政治生活中最活跃、最普遍、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党和国家的法理关系是。党作为领导党,对国家政权行使领导权,指引国家政治生活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党作为执政党。具有执掌国家政权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的全面的权力,党的执政权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形式取得的。根据党和国家政权的法理关系。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体制。应该建立党直接执政和间接执政相结合的执政体制。这样的执政体制是符合宪政所规定的党和国家政权的法理关系。体现了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国家政权建设与党的执政规律的统一。
  关键词 党和国家政权;法理关系;执政体制
  中图分类号 D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7408(2008)05-0054-03
  
  党和国家政权的法理关系,是宪政法律关系范畴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国家政治生活中最活跃、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研究党和国家政权的法理关系,目的是正确认识共产党与国家政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按照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要求。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体制,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理顺党和国家政权法理关系,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完善党的执政体制,优化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党和国家政权关系是宪政法律关系中最普遍的社会关系
  
  现代社会,政党、国家、社会密切联系,互相作用,政党在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连接国家政权和社会民众的桥梁和纽带。政党是由一定阶级、阶层、社会集团的先进分子组成的,为实现其政治主张、维护其阶级利益而奋斗的政治组织。国家政权则是统治阶级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维护本阶级政治、经济、文化利益的工具,是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机构。国家权力来源于社会民众,又具有超越、凌驾、甚至侵犯社会权利的趋向和可能。这时政党就代表社会民众的利益和意愿,监督、限制、制衡国家权力。“有限政府”理论,就是要求对国家权力给予限制。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社会也有弱化国家权威、摆脱国家控制的倾向,特别是在社会的转型变迁时表现的更为突出。这时政党(特别是执政党)又要与国家结合起来,或者通过国家对社会进行控制和整合,维护国家权威,维护社会稳定。政党活动的基本方式,是把分散的民众的意志集合起来,形成自己的政纲、路线、方针、政策,并通过选举组成政府,使民众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将政府(国家权力是通过政府行使的)的各种决定传达给社会民众。政党、国家、社会三者之间的矛盾运动,构成了政党政治的主要内容。
  任何社会,为了避免政治活动中的不规则竞争带来的种种混乱和无序状态,防止专断独裁和权力的滥用,需要制定政治规则来规范政党、国家和社会民众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行为活动,并且得到宪政的确认。宪政就是宪法规范下的民主政治。有了宪政法律的规范,就可以使不同阶级、阶层以及政党间的利益竞争在共同认可的社会政治基本制度和意识形态基本价值的前提下进行,从而保证社会制度的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宪政所规范的政党、国家和社会民众相互之间的政治法律关系中,政党与国家政权的法律关系至关重要。执政党是社会政治活动的发动者和组织者,执政党的行为不仅关系自身的安身立命和兴衰成败,而且直接地对国家发展方向和国家政权发生影响。执政党与国家政权的政治法律关系符合宪政精神。国家就健康发展,社会就会稳定,执政党的地位也就巩固。如果执政党与国家政权的法律地位错位或法律关系颠倒,执政党对国家政权的支配超越了宪政法律关系。国家的政治生活秩序必然紊乱,进而影响国家政权的稳定,最终危及执政党自身的执政地位。这个政治规律适应于资本主义社会,也适应于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我们要按照宪政精神理顺党和国家政权的法理关系,党和国家政权关系建设及其制度设计安排要符合民主政治的要求,遵循共产党的执政规律。
  
  二、按照宪政精神,理顺党和国家政权法理关系
  
  宪政精神就是现代民主政治精神。党和国家政权的法理关系。实际上是在宪政法律制度范围内执政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我国宪政法律制度对这一关系的规定。既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政党的基本原理,又反映了宪政所要求的民主政治精神。
  我们先从我国国体和政体分析党与国家的法理关系。国体是国家的性质,亦即国家的阶级属性。宪法规定我国国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如何实现自己的领导呢?现代民主政治通常是由政党代表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工人阶级领导是通过其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来实现的。基于此,党与国家政权是一种政治领导关系。党是国家政权的领导核心,指引国家政治生活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如果否认这种领导关系,就否认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否认了我国国体的阶级属性。我们讲党的领导是历史的必然和人民的选择,强调的是历史条件和现实原因;我们讲党的领导是党的先进性使然。分析的是党自身的条件和资格;实质上党的领导源于我国国体,坚持党的领导是国体的根本要求,也是国体不变的根本保证,这是党对国家享有领导权的法理依据,是二者最为基本的关系。
  政体指政权组织形式。亦即国家的管理形式。宪法规定,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可见,政体上。党与国家政权机关没有组织形式上的领导隶属关系,党不能代替民主或国家。也不能置于和凌驾于国家权力机关之上。如果人民代表大会之上还有一个组织领导机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就名不副实了。也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法理关系。
  我们再从政治权利和执政权力来分析党和国家的法理关系。权利和权力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权利是资格,是利益。权力是强制,是服从;权利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力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官员;权利的规则是“法不禁止皆自由”,权力的规则是“法无授权皆无权”;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和来源,权力是权利的保障;权利不得超越权力,权力不得违法干涉权利。
  党的政治权利和国家的权力,也具有上述权利与权力的一般法律特征。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宪法赋予的专属政治领导权利,较之资本主义国家政党权利范围更为深广。不仅体现在国家机关活动中(如国是主张建议权和国家领导人推荐权),而且体现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活动中(如在社会基层单位中设置党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或政治保证作用);不仅体现在法律调整的社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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